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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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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海南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编号:2021-028号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达成和解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3,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前期已根据谨慎性原则按照50%的比例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其他应收款计提了1500万元的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公司收到的和解款项将按照同比例冲回相对应的坏账准备,预计对本期净利润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近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与广州溢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溢城公司”)、海口川池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川池公司”)、海南长荣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以下简称“长荣公司”)就诉讼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6月原、被告签订了《海南长荣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意向书》(下称《意向书》)。根据《意向书》,被告长荣公司已与海口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海口青龙湖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与《海口青龙湖生态休闲旅游度假区项目合作补充协议》并享有青龙湖项目的投资开发权益。因项目开发需要,长荣公司股东川池公司和溢城公司同意采取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的方式与原告合作,共同推动青龙湖项目建设。合作采取原告预付保证金并由被告配合完成尽职调查(尽调期6个月),最终由原告根据尽职调查结果来确定是否签订正式合同的方式进行。2018年12月,合作各方签署《变更协议》,将前述尽调期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意向书》约定,被告应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充分、真实、完整披露长荣公司的全部信息。被告违反约定的,无论尽职调查是否已经结束,原告均有权以单方通知的形式解除《意向书》。被告应当在原告通知的日期内双倍返还保证金。

  《意向书》签订后,原告已按照约定将3000万元保证金转入溢城公司账户。但是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披露相关信息,已经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疑虑。因此,2019年8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补充尽调资料的通知》,督促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予反馈。2019年10月和11月原告方发出《关于退还保证金的通知函》及律师函,通知被告解除《意向书》并退还保证金,但被告既未退还保证金也未作任何反馈。

  二、诉讼判决情况

  鉴于以上情况,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务纠纷诉讼。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公司诉上述被告债务纠纷一案。法院根据公司的申请对各被告相关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一)一审判决

  2020年8月25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 [(2020)琼01民初1号],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海南椰岛与被告溢城公司、川池公司、长荣公司之间签订的《海南长荣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意向书》和变更协议于2019年10月11日解除。

  2、被告溢城公司、川池公司、长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椰岛返还3000万元和支付违约金600万元。

  3、驳回原告海南椰岛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溢城公司、川池公司不服判决,提交了上诉。

  (二)二审判决

  2020年12月3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做出了《民事判决书》[(2020)琼民终496号],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01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2、变更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01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解除海南椰岛与溢城公司、川池公司、长荣公司之间签订的《海南长荣投资有限公司合作意向书》和《变更协议》;

  3、变更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01民初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溢城公司、川池公司、长荣公司于本判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海南椰岛返还保证金3000万元;

  4、驳回海南椰岛其他诉讼请求。

  三、诉讼和解情况

  2021年5月7日,公司与溢城公司、川池公司、长荣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溢城公司、川池公司、长荣公司向公司支付1500万元及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延迟支付利息等,合计人民币15,615,882元。2021年9月30日前,溢城公司、川池公司、长荣公司再向公司支付1500万元。

  2、在收到15,615,882元后5日内,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2020)琼01民初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已被冻结的部分资产。

  3、如溢城公司、川池公司、长荣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公司有权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4、本协议自公司收到溢城公司、川池公司、长荣公司支付的15,615,882元后生效。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上述第一笔和解款项15,615,882元。

  四、本次和解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认为本次和解尽可能降低了公司的损失,最大程度维护了公司利益。

  公司前期已根据谨慎性原则按照50%的比例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其他应收款计提了1500万元的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公司收到的和解款项将按照同比例冲回相对应的坏账准备,预计对本期净利润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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