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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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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上接A13版)

  (1)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津贴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

  (3)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如连续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承诺

  (1)公司承诺:公司上市36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信披瑕疵回购及损失赔偿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2、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卓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本人将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发行人首发前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发行人首发前限售股份,且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对投资者损失赔偿义务的,本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迅捷兴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迅捷兴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迅捷兴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卓承诺:

  本人保证迅捷兴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迅捷兴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迅捷兴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将大幅增加。尽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建立在慎重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基础上,并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而确定,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此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风险,投资者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

  为了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坚持技术创新、推动产品升级,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拟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加强内部协调与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加强内部协调与控制。一方面,公司将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与工作流程,发挥各部门间的协同效应,以全方位提升经营效率。另一方面,公司将加强成本管控、费用管理和预算管理等,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

  2、加大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力度,提升产品竞争力和服务客户的能力

  公司作为一家专注于印制电路板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取得多项专利和技术成果。未来,公司将以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国家的产业政策为导向,紧跟印制电路板行业的产品发展方向,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继续加大对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的研发投入,不断提高公司研发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和服务客户研发等需求的能力。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储备,为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好充分准备,提高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更加健全、透明。同时,公司还制订了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卓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有关确保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有不同要求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承诺。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目前已经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目前无股权激励计划。若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有关确保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有不同要求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予以承诺。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上市后三年股利分配计划的承诺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卓承诺如下:

  本人将遵守公司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具体股利分配计划的议案》,且未来在审议该股利分配计划项下的具体利润分配议案时参加股东大会并投赞成票,确保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若本人违反承诺,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履行完本承诺为止;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其他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卓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尽量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迅捷兴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不以向公司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2)遵守迅捷兴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迅捷兴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迅捷兴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迅捷兴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人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联讯德威、粤开资本、高新投投资、人才二号基金、李雪梅、刘晓清、刘晓倩、刘奕俊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尽量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迅捷兴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企业不以向公司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2)遵守迅捷兴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迅捷兴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迅捷兴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如因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迅捷兴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企业/本人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尽量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迅捷兴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不以向公司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公司资金;

  (2)遵守迅捷兴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迅捷兴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迅捷兴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造成迅捷兴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人将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卓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公司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未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本人承诺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本人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经营实体以下简称“其他经营实体”、不开展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公司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本人将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4、本人其他经营实体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兼任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

  5、无论是由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公司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6、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如拟出售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时给予公司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7、若发生本承诺函第5、6项所述情况,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尽快提供公司合理要求的资料,公司可在接到本人或本人其他经营实体通知后三十天内决定是否行使有关优先购买或生产权;

  8、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承诺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本人其他经营实体将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公司的竞争:①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②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③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经营;④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⑤其他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方式;

  9、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10、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11、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12、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自本人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起三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三)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卓承诺:“如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迅捷兴及其子公司需为其员工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本人将以连带责任的方式承担全部补缴责任,并保证迅捷兴及迅捷兴上市后的公众股东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九、做出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做出的承诺,除遵守具体承诺的约束措施外,约束措施如下:

  1、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公司将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在公司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以自有资金,依法予以赔偿。

  2、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导致公司及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予以赔偿;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未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而取得不当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若对于任一承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能完全履行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将提请公司及时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况和原因;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完全履行该等承诺事项中的义务或责任前,不得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如有);若被监管机关认定存在赔偿责任,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律师认为,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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