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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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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总工程师辞职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1-032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总工程师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总工程师徐乐雁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徐乐雁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总工程师职务、并相应辞去公司董事会投资与发展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本次徐乐雁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未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徐乐雁先生的辞职自其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至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将尽快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选举新董事等有关工作。徐乐雁先生辞去公司董事、总工程师职务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工作正常运作。

  本公司及董事会对董事、总工程师徐乐雁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7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华仪      编号:临2021-033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2),公司为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4,599万元。因被告华仪集团发生被诉案件,根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光大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起诉讼。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二、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145,705,107.50元,支付至2020年4月28日止的利息2,632,458.35元,并支付之后至2020年10月19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132,323元;

  2、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14,599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后,就相应金额取得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在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受偿权;

  3、被告宝龙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各自在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被告宝龙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后,就相应金额取得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在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受偿权;

  4、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14,599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履行清偿义务后,就相应金额取得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在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受偿权;

  5、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785,9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90,988元,由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对其中776,750元共同负担,被告宝龙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华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其中296,800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在上诉期限内决定是否提起上诉。本次诉讼对应的借款本金公司已于2019年全额计提了上述因承担连带担保所产生的损失,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最终判决结果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四、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1、担保涉诉情况

  ■

  注1:本公司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计为原告提供担保最高额为不超过4,000万元为限;

  2、其他诉讼、仲裁情况

  ■

  五、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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