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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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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 601901                       公司简称:方正证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施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尹磊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祖坤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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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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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方正集团持有公司的股份中,通过普通账户持有1,109,609,852股,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1,175,000,000股,合计持有2,284,609,852股。方正产控通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证券账户持有78,627,162股。

  注2:2018年12月26日,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法院判决“对冻结在案的被告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1,799,561,764股方正证券股票的价值扣除其投资支出的人民币6,090,825,100元后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20年8月5日,公司收到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通信托”)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信达”)分别发来的《通知》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大连中院”)(2018)辽02执1438号之九执行裁定书。大连中院裁定将政泉控股持有的709,886,375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8.62%)抵偿国通信托对政泉控股享有的6,090,825,100元民事债权,该裁定于2020年8月3日生效。根据国通信托及中国信达的通知,上述法院裁定抵债的股票属于信托财产,国通信托依据信托合同,以信托财产原状向信托受益人中国信达分配信托利益,将大连中院裁定项下的709,886,375股公司股票分配至中国信达。本次变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62%,相关股份变动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取得核准及完成相关股份过户登记的时间尚不确定。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控股股东管理人延期提交重整计划

  2020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一中院”)裁定对方正集团进行重整;2020年7月,北京一中院裁定对方正集团及其子公司方正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并指定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方正集团等五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2021年 1月22日,北京一中院裁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1月29日,最终确定由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代表珠海国资)、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方正集团重整投资者。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管理人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公告》。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上述重整正在进行中。

  2、公司独立董事叶林辞职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2月22日收到独立董事叶林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叶林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鉴于叶林先生的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叶林先生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叶林先生仍将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3、会计政策变更

  2021年4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根据财政部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选择追溯调整并不重述比较数据。经评估,该会计政策变更会增加公司总资产和总负债,但不会对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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