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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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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ST瀚叶 编号:2021-051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出资10,134.60万元收购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集团”)持有的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鲁木齐银行”)0.70%股份。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本次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议审议并以书面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同意公司出资10,134.60万元收购亨通集团持有的乌鲁木齐银行0.70%股份。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介绍

  名称: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江苏吴江七都镇心田湾

  法定代表人:崔根良

  注册资本:230,000万元

  经营范围:各种系列电缆、光缆、通信器材(不含地面卫星接收设备)、金属材料(除贵金属外)、煤炭、五金交电、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针纺织品、纺织原料(除棉花)、铁矿石、铁矿砂、日用百货批发零售;金属镀层制品、铝合金型材的制造加工;经营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财务咨询;农副产品销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崔根良持有股权比例58.70%,崔巍持有股权比例41.30%。

  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

  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89,420,000 元价格向亨通集团转让所持有的青岛易邦4.99%的股权。截至2021年4月27日,上述交易尚未完成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2021年4月20日,亨通集团持有公司2,497,53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8%。亨通集团与公司之间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A座4层至31层

  成立时间:1997年12月19日

  法定代表人:任思宇

  注册资本:4,000,000,000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放、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发行金融债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实物黄金、黄金租借、黄金积存、黄金市场交易等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及经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股份受让前,乌鲁木齐银行股份结构如下:

  ■

  基本财务指标: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分所出具的《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新审字[2021]第01338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1,714.84亿元,负债总额1,562.26亿元,净资产152.59亿元,营业收入32.18亿元,净利润11.90亿元,资产负债率91.10%。

  本次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对价

  根据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分所出具的《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新审字[2021]第01338号),本次交易以乌鲁木齐银行2020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81元的95%作为每股转让价格计算依据,本次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0,134.60万元。

  五、协议主要条款

  转让方: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股份转让合意

  亨通集团同意将其持有的乌鲁木齐银行0.70%比例的股份,即2,800万股(对应出资额2,800万元,以下简称“目标股份”)以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给公司,公司同意以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目标股份。

  第二条 股份转让对价的计算

  双方同意以乌鲁木齐银行2020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81元的95%作为每股转让价格计算依据,即目标股份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壹亿零壹佰叁拾肆万陆仟元(小写:¥101,346,000元)。

  第三条 股份转让对价的支付

  1.在本协议双方共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向亨通集团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叁仟万元(小写:¥3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转化为公司向亨通集团支付的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

  2.本次股份转让事宜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才能生效;在公司依法公告审议通过本次股份转让事宜的董事会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向亨通集团支付完毕剩余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柒仟壹佰叁拾肆万陆仟元(小写:¥71,346,000元)(“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成立后,如公司董事会未审议或未批准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则亨通集团应在上述事宜公告之日或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公司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双方确认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的发生,直接导致本协议自始未生效,双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四条 目标股份的交割

  双方同意在公司支付完毕股份转让价款之日视为目标股份交割日,即目标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公司,亨通集团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配合公司办理有关目标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按照未支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向亨通集团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亨通集团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公司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2.本协议签署后,亨通集团拒绝协助公司办理目标股份变更至公司名下的手续的,自公司催告之日起30日内亨通集团仍拒绝配合办理股份变更手续的,公司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亨通集团返还已经收取的转让价款,同时亨通集团应向公司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3.双方违反声明保证内容的,应当全额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损失,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应当全额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公司投资结构,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乌鲁木齐银行0.70%的股份。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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