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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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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01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 华新B股 公告编号:2021-018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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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4月2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426号华新大厦2楼贵宾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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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徐永模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所采取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股份登记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Geraldine Picaud女士、陈婷慧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余友生先生、傅国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王锡明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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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议案名称: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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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议案名称: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及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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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议案名称: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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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155,313,737元、合并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30,598,812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7,370,600,800元。

  (1)公司向全体股东1.08元/股(含税)分配现金红利。

  (2)同时, 2020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5、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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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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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7、 关于选举徐永模先生、李叶青先生、刘凤山先生、Geraldine Picaud女士、罗志光先生、陈婷慧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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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关于选举黄灌球先生、张继平先生、江泓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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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关于选举彭清宇先生、张林先生、杨小兵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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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清宇先生、张林先生、杨小兵先生与职工监事朱亚平先生、刘伟胜先生组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朱亚平先生、刘伟胜先生简历如下:

  朱亚平先生,1968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89年7月加入本公司,先后任公司电气工程师、干法分厂副厂长、华新水泥(阳新)公司设备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公司维修部部长兼维修公司总经理、公司水泥工业负责人,现任公司水泥业务部副主任兼水泥工业负责人。2021年4月起,出任本公司监事。朱亚平先生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惩戒。

  刘伟胜先生,1972年5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年7月加入本公司,先后任公司销售处业务科科长、市场部经理、销售公司总经理助理、西南区域副总经理(营销)、总裁办副主任。现任公司沟通与公共事务总监、党委宣传部部长、总裁办公室(督办)主任、华新水泥技术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年4月起,出任本公司监事。刘伟胜先生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惩戒。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中议案6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它表决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刘艳女士2020年度工作报告、独立董事Simon Mackinnon先生2020年度工作报告和独立董事王立彦先生2020年度工作报告。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菁女士、梅梦元女士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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