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2020年度已对装修配套损失、库存损失贬值、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案件受理费等预计损失和费用,不对本期损益产生影响。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收到《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785民初4805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许桂友
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许桂友曾与本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在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密银座商城(以下简称“高密银座商城”)销售鞋、衣服等季节性商品。鉴于高密银座商城计划闭店,并与高密市群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及物业移交协议》,许桂友将部分可销售商品运出高密银座商城,转为其他渠道低于成本销售以积极止损,但认为商品数量庞大,无法完全销售,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事项详见2020年9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案立案后,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许桂友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公司赔偿许桂友装修、货柜及配套设备损失为 212,766.81 元(已拆除的装修部分另行主张);2、公司赔偿许桂友因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281,119.01 元;3、公司赔偿许桂友因停业造成的货物贬值损失 450,495.26 元。4、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共计21.5万元;5、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评估审计费及律师费由公司承担。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收到了《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785民初4805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赔偿许桂友装修、货柜及配套损失共计212,766.81元(75,502.91+137,263.9);
2、本公司赔偿许桂友库存贬值损失450,495. 26元;
3、本公司赔偿许桂友预期可得利益损失259,919. 73元;
4、本公司返还许桂友保证金205,000.00元;
以上1-4项共计1,128,18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
案件受理费15,043.64元、减半收取7,521.82元,保全费5,000.00元、评估费33,000.00元、审计费170,000.00元,共计215,521.82元,由本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2020年度已对装修配套损失、库存损失贬值、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案件受理费等预计损失和费用,不对本期损益产生影响。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