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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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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20-022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2020年度已对装修配套损失、库存损失贬值、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案件受理费等预计损失和费用,不对本期损益产生影响。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收到《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785民初4805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许桂友

  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许桂友曾与本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在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密银座商城(以下简称“高密银座商城”)销售鞋、衣服等季节性商品。鉴于高密银座商城计划闭店,并与高密市群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及物业移交协议》,许桂友将部分可销售商品运出高密银座商城,转为其他渠道低于成本销售以积极止损,但认为商品数量庞大,无法完全销售,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事项详见2020年9月15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案立案后,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许桂友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公司赔偿许桂友装修、货柜及配套设备损失为 212,766.81 元(已拆除的装修部分另行主张);2、公司赔偿许桂友因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281,119.01 元;3、公司赔偿许桂友因停业造成的货物贬值损失 450,495.26 元。4、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共计21.5万元;5、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评估审计费及律师费由公司承担。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收到了《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785民初4805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赔偿许桂友装修、货柜及配套损失共计212,766.81元(75,502.91+137,263.9);

  2、本公司赔偿许桂友库存贬值损失450,495. 26元;

  3、本公司赔偿许桂友预期可得利益损失259,919. 73元;

  4、本公司返还许桂友保证金205,000.00元;

  以上1-4项共计1,128,18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

  案件受理费15,043.64元、减半收取7,521.82元,保全费5,000.00元、评估费33,000.00元、审计费170,000.00元,共计215,521.82元,由本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为一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在2020年度已对装修配套损失、库存损失贬值、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案件受理费等预计损失和费用,不对本期损益产生影响。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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