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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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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庄浩先生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永俐女士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普华永道中天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2021年度审计服务收费的具体金额将根据2021年度审计项目工作量由艾力斯与普华永道中天协商确定。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00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普华永道中天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尽的职责,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独立意见

  1、公司已将聘任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前与独立董事充分沟通并取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公司拟聘任的普华永道中天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质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普华永道中天在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计机构及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期间,工作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2、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普华永道中天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审计工作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公司拟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次聘任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578   证券简称:艾力斯   公告编号:2021-008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 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以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该关联交易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 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力斯”)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合计支出为500.00万元。关联董事杜锦豪、祁菊、胡捷、JEFFREY YANG GUO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系基于公司经营的实际需求,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占公司2021年度同类交易预计总金额的比例较低,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杜锦豪回避表决,其余委员一致同意并通过了该议案。

  (二)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公司预计2021年度与上海雅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锦酒店”)、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扬子江”)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 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1、上海雅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2、上海扬子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公司依法经营,过往发生的交易能正常实施并结算,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已就2021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相关关联方签署了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公司与雅锦酒店之间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其采购酒店住宿、餐饮等相关服务。公司与上海扬子江之间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向其承租商业办公用途房屋。

  上述关联交易均为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且所有交易均已订立书面协议,交易价格皆按公允定价原则,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1、公司已与雅锦酒店签署了框架协议

  协议签订日期:2021年1月1日

  合同有效期:2021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

  主要服务内容:商务会议以及餐饮安排服务

  定价原则:

  (1)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各项服务和交易的定价应不偏离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同类服务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2)甲方与乙方之间发生的日常支付应以实际发生的额度和费用标准进行。

  结算方式:付款和结算方式按照有关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上海艾力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已与上海扬子江签署了2804、2805室办公室租赁合同

  协议签订日期:2019年3月1日

  合同有效期:2019年3月1日至 2022年2月28日

  租赁费:4.7元/天/平方

  3、上海艾力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已与上海扬子江签署了2803室办公室租赁合同

  协议签订日期:2020年9月23日

  合同有效期:2020年9月25日至 2023年9月24日

  租赁费:4.7元/天/平方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属于正常性业务,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商业惯例,上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及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三)关联交易的持续性

  公司与上述关联人保持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在公司业务稳定发展的情况下,与上述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将持续存在。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上述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于2021年4月26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截止目前,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要求。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578   证券简称:艾力斯   公告编号:2021-009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金额调整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投资新药研发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力斯)拟对募投项目之新药研发项目的部分子项目及其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同时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4,471.39万元对新药研发项目进行补充投资。本次调整后,新药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将由原76,290.70万元增至90,762.09万元。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金额调整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投资新药研发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金额调整,并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4,471.39万元补充投资新药研发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59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7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4,57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3,254.96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42,986.71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11月25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103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经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投资新药研发项目的计划

  随着公司药物研发工作的持续推进,根据公司实际研发情况及研发计划,公司拟对募投项目之新药研发项目的部分子项目进行调整,并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4,471.39万元对新药研发项目进行补充投资。

  (一)新药研发项目已投入情况

  截至2021年4月15日,针对新药研发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

  (二)本次新药研发项目调整计划及具体原因

  1、临床前项目调整

  公司拟暂停EGFR外显子20插入突变抑制剂项目、c-MET抑制剂项目的后续投入,并新增KRASG12D抑制剂、SOS1抑制剂两个临床前项目,计划分别投入募集资金3,196.80万元、2,939.80万元,具体调整原因如下:

  在EGFR外显子20插入突变抑制剂项目的推进过程中,公司发现其核心产品甲磺酸伏美替尼在临床前的动物实验中展现出了对EGFR外显子20插入突变非小细胞肺癌(NSCLC)具有良好的活性和安全性,有进一步推进到临床阶段的潜力,针对该项目,公司拟不再开发新的化合物作为候选药物分子,将直接以伏美替尼作为针对EGFR外显子20插入突变NSCLC适应证的候选药物进行临床开发,有利于提升加快研发进度、节约研发成本、降低临床开发风险。综上,公司决定暂停临床前EGFR外显子20插入突变抑制剂项目。

  2020年以来,全球已有两款选择性c-MET抑制剂获批上市,国内企业亦有c-MET抑制剂的新药上市申请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并被纳入优先审评,同时,国内有十余款c-MET抑制剂进入到临床研究阶段,相关的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公司的c-MET抑制剂开发阶段相对早期,综合考虑c-MET抑制剂的市场竞争情况及公司整体研发计划,公司拟暂停c-MET抑制剂的临床前开发计划。

  KRAS G12D抑制剂主要针对KRAS G12D突变导致的肿瘤,包括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胰腺癌等。KRAS G12D基因突变是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胰腺癌常见的致癌驱动因子,目前尚未有KRAS G12D抑制剂进入临床阶段。根据Frost&Sullivan的数据,2019年,中国KRAS G12D突变NSCLC、结直肠癌、胰腺癌的患者人数分别为3.23万人、5.53万人、5.25万人;美国KRAS G12D突变NSCLC、结直肠癌、胰腺癌的患者人数分别为0.82万人、1.83万人、2.75万人。

  SOS1抑制剂主要针对非小细胞肺癌、结直肠癌、胰腺癌等,SOS1是多条激活RAS信号通路的共有节点,几乎所有的生长因子受体是通过SOS1来启动RAS信号通路,因此SOS1抑制剂有潜力成为广谱抗癌药物。KRAS抑制剂单药疗法存在某些局限性,如疗效并不显著、发生受体型酪氨酸激酶(RTK)介导的适应性耐药等。SOS1作用于RTK的下游和KRAS的上游,SOS1抑制剂可以与KRAS抑制剂联用克服耐药及发挥协同作用提高疗效。目前尚未有SOS1抑制剂批准上市。根据Frost&Sullivan的数据,2019年,中国KRAS突变NSCLC、结直肠癌及胰腺癌的患者人数分别为19.02万人、17.60万人、10.30万人;美国KRAS突变NSCLC、结直肠癌及胰腺癌的患者人数分别为4.85万人、5.82万人、5.39万人。

  综上,针对KRAS G12D抑制剂、SOS1抑制剂相关的领域存在巨大的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公司拟分别使用募集资金3,196.80万元、2,939.80万元,应用于上述项目的临床前研发投入。

  此外,原EGFR C797S抑制剂项目拟解决第三代EGFR-TKI使用后产生的耐药突变问题,故该项目名称调整为第四代EGFR-TKI。

  2、临床项目调整

  综合考虑市场竞争情况、临床申报策略、产品销售定位等因素,公司决定对临床项目进行下述调整:

  (1)暂停非小细胞肺癌脑转移临床研究、IIIB期不可手术非小细胞肺癌的治疗两个子项目

  脑部转移在EGFR突变阳性的NSCLC患者的疾病发展过程中发生率较高,约50%的患者在初诊三年内会发生脑部转移,随着公司I期、I/IIa期、IIb期、一线治疗III期、20外显子插入突变Ib期等临床试验的推进,可以对上述临床试验中的脑转患者进行亚组分析,并且公司拟在产品上市后的真实世界研究中积累更多脑转患者的临床试验数据,从而形成专家共识,指导临床用药,因此公司决定不再单独开设针对非小细胞肺癌脑转移的临床研究项目。

  IIIb期不可手术NSCLC的患者人数相对较少,且公司前期临床试验中涵盖了部分IIIb期不可手术的NSCLC患者人群,届时亦可以通过真实世界研究中积累更多相关患者的临床试验数据,从而指导临床用药,因此公司决定不再单独开设针对IIIb期不可手术NSCLC患者的临床研究项目。

  (2)减少术后辅助治疗临床研究、联合VEGFR抑制剂临床研究项目投入

  鉴于三代EGFR-TKI的ADAURA临床研究对于术后辅助治疗患者具有良好的治疗效果,并于2020年提前揭盲,公司相应调整了针对术后辅助治疗的注册临床研究方案,并与CDE沟通达成了共识,临床研究的拟入组患者人数由600余人降低至318人,因此公司针对术后辅助治疗临床研究拟相应减少5,783.75万元的投入,募投项目投入调整为10,398.25万元。

  针对联合VEGFR抑制剂临床研究,公司拟分别开展伏美替尼联合安罗替尼、贝伐珠单抗的临床研究,上述两个研究均为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根据测算,公司拟减少针对联合VEGFR抑制剂临床研究的募集资金投入1,047.25万元,募投项目投入调整为4,204.75万元。

  (3)增加针对一线治疗III期研究的临床项目投入

  由于一线治疗III期临床试验的后续实际投入大于募集资金初始拟投入金额,根据一线治疗III期临床后期的投入预算,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追加2,802.98万元的投入,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调整为7,965.23万元。

  (4)对联合化疗对非小细胞肺癌的二线治疗研发项目的调整

  由于EGFR-TKI联合化疗在临床前及临床研究中证实具有协同效应,可显著延长晚期EGFR突变阳性NSCLC患者的无进展生存期,此外,有前瞻性研究发现,治疗3-8周后仍能检测到血浆来源循环肿瘤脱氧核糖核酸(ctDNA)的患者,PFS明显较基线ctDNA 未检出的患者或治疗后3-8周ctDNA转阴的患者短,因此,针对联合化疗对非小细胞肺癌的二线治疗研发项目,公司拟调整临床方案为探索伏美替尼联合卡铂/培美曲塞对比伏美替尼单药用于一线治疗ctDNA未清除EGFRm NSCLC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临床研究,探索延缓EGFR突变阳性高危患者疾病进展。该研究为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并相应更名为“联合化疗对非小细胞肺癌的治疗”,根据测算,公司拟增加该项目投入2,046.84万元,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调整为3,363.54万元。

  (5)新增临床项目

  根据Frost&Sullivan的数据,2018年间,中国EGFR/HER2外显子20突变型非小细胞肺癌新发患者的数量为3.7万人,预计到2023年,中国新发EGFR/HER2外显子20突变型非小细胞肺癌患者人数将达到4.3万人,截至目前,尚未有针对外显子20插入突变NSCLC的药物获批,该领域具有较大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如前文所述,由于伏美替尼针对20外显子插入突变NSCLC展现出了良好的潜力,公司拟后续重点开发伏美替尼针对20外显子插入突变的适应证,并计划开展相应的临床试验,本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18,580.20万元应用于20外显子插入突变NSCLC适应证在中国临床试验的开发投入,该临床研究包括了Ib期、II期及III期临床研究投入(具体临床方案将根据与CDE最终的沟通结果确定)。

  根据Frost&Sullivan的数据,2019年,中国KRAS G12C突变NSCLC、结直肠癌及胰腺癌的患者人数分别为8.37万人、1.45万人、0.21万人;美国KRAS G12C突变NSCLC、结直肠癌及胰腺癌的患者人数分别为2.13万人、0.48万人、0.11万人。截至目前,尚未有KRAS G12C抑制剂获批上市,该领域存在巨大的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目前公司KRAS G12C抑制剂已经确定化合物,并计划将于2022年上半年申报IND,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10,607.63万元应用于KRAS G12C的临床研究,该临床研究包括了前期的I期、IIa及IIb期临床研究投入(具体临床方案将根据与CDE最终的沟通结果确定)。

  此外,肺癌是我国发病率和死亡率最高的癌症,我国每年新发肺癌患者中85%是非小细胞肺癌(NSCLC),约1/3诊断时为早期(I-IIIA期)。大部分I-IIIA期患者可接受根治性手术治疗,其术后5年生存率约为25~70%,大部分患者仍会死于疾病复发,提示手术时已存在微转移病灶。与术后辅助治疗相比,新辅助治疗主要在术前进行,除消除微转移病灶外,还可达到缩小肿瘤、增加手术切除可能性等目的,从而进一步提高患者生存。因此,公司拟开展伏美替尼用于EGFR敏感突变II-IIIA期可手术肺腺癌患者新辅助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临床研究(以下简称为“新辅助临床研究”),该项临床研究为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751.83万元。

  综上,经过上述调整,原新药研发项目的合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由76,290.70万元增至90,762.09万元,新增14,471.39万元,该部分差额由公司超募资金补足。

  (三)调整前后募集资金投入情况

  1、调整前

  ■

  2、调整后

  ■

  经过上述调整,原新药研发项目的合计投入由76,290.70万元增至90,762.09万元,新增14,471.39万元,该部分差额由公司超募资金补足。

  四、相关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一)政策红利助推公司研发项目落地

  近年来,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深化,国家展开药价谈判、抗癌药纳入医保、医保严格控费,让更多的医保资源可覆盖到创新药,为医改价格调整奠定基础。面对政策改革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公司新药研发战略性聚焦于非小细胞肺癌治疗领域,以清晰、稳健的创新及研发策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在重点领域寻求突破口,其战略符合政策鼓励方向,有利于公司稳步健康发展。

  (二)肿瘤创新药市场需求增加

  创新药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几十年里,我国医药工业聚焦于原料药、仿制药的生产,创新药物投入较少。在肿瘤、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等领域,国产自主研发创新药物供给较少。随着生活水平以及支付能力的提高,我国人民对于疗效确切、能提升生活质量的新药存在着迫切的需求。

  另一方面,我国的癌症患病人数和增长率过去5年都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未来我国的总体癌症患者人数预计仍将持续增长。

  (三)研发实力保证技术成果的转化

  公司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通过充分应用自身的核心技术,公司已累计主持了3项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1项863计划、6项省市级科研项目。公司始终把创新视作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经过多年的努力,构建了国内领先的新药研发体系。公司研发中心承担了新药发现研究、分子生物学研究、合成工艺研究、质量分析研究、药物制剂研究及药物临床研究等工作职能。公司拥有自主研发的技术创新平台,形成了丰富的技术储备,具备创新药全过程研发能力和经验,能够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商业化产品。

  五、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金额调整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投资新药研发项目事项系根据公司实际研发需求进行的调整,有利于公司相关研发项目的顺利实施,为公司产品研发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支持,提高了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但在实施募投项目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如下风险:

  (一)新药研发风险

  1、无法成功筛选新候选化合物和适应证的风险

  创新药研发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公司能否成功识别用于治疗目标适应证的潜在候选化合物,上述化合物及适应证的筛选环节具有不确定性。公司无法保证其研发流程能够成功识别及筛选具有临床价值的化合物或适应证,筛选出的潜在的化合物也可能因产生严重毒副作用或者未达治疗预期等而失去后续开发潜力,从而可能会对公司的研发管线布局及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2、公司在研药品临床试验进展及效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核心产品伏美替尼有多项新增适应证的临床试验及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此外,随着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产品研发进程的推进,公司预计将在未来三年内有多个产品进入临床研究阶段。新药研发临床试验进展及效果受到多重因素的共同影响,公司在研药品的临床试验进展及效果可能不及预期,因而对公司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行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作出的,在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时面临着市场需求变化、相关政策变化、技术更新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或者导致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

  同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对公司的组织和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公司的资产、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研发、生产和管理团队将相应增加,公司在人力资源、财务等方面的管理能力需要不断提高,任何环节的疏漏或者执行不力,可能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按期实施及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

  (三)新增研发费用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根据新药研发项目投资计划,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时,研发费用将会有所增加,且新药研发项目实现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其新增的研发费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对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六、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及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金额调整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投资新药研发项目事项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金额调整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投资新药研发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金额调整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投资新药研发项目。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金额调整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投资新药研发项目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金额调整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投资新药研发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司研发水平的提高,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金额调整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投资新药研发项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投资新药研发项目,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司研发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投资新药研发项目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金额调整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投资新药研发项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艾力斯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金额调整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投资新药研发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金额调整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投资新药研发项目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金额调整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投资新药研发项目的核查意见》;

  (二)《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578   证券简称:艾力斯   公告编号:2021-010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力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3,254.96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42,986.71万元。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2,8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78%。

  ●公司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2,8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公司承诺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59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7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4,57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3,254.96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42,986.71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11月25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103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已经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42,986.71万元。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2,800.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78%。最近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说明及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将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承诺: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承诺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五、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2,8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2,8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2,8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2,8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公司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2,8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二)《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578  证券简称:艾力斯公告编号:2021-011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对2020年度募集资金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的金额及到账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2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20]2559号文《关于同意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9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2.73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2,045,7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审计验资费、信息披露费以及其他发行手续费共计人民币 113,150,354.39元(不含增值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932,549,645.61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上述资金于2020年11月25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103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本报告期内使用金额及期末余额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237,565,986.88元。本公司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2,317,795.60元,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2,317,795.60元,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人民币 1,666,000,000.00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224,231,850.01元;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余额的差异为人民币13,334,136.87元为收到的银行利息及未置换或支付的发行费用。明细见下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本公司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按规定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20年12月 31日止,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2020年11月30日,本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张江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川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均正常履行。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为有效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经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上进行了前期投入。截至2020年12月9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使用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134,798,151.81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于2020年12月21日出具了《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2月9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3315号)。本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34,798,151.81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4)。2020年度实际完成置换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28,403,129.71元。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本年度,本公司不存在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本年度,本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五)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本公司现金资产收益,本公司于2020年12 月1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16.8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2020 年度,本公司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购买结构性存款,暂未取得到期收益。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结构性存款余额为人民币1,666,000,000.00元。

  2020年度本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

  (六)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本年度,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年度,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0年度,本公司已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等有关规定和公司《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44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上海艾力斯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艾力斯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三)《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证券代码:688578    证券简称:艾力斯    公告编号:2021-012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5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1年5月18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1227号原能细胞产业园内3号楼1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5月18日至2021年5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将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杜锦豪、JEFFREY YANG GUO、JENNIFER GUO、上海乔可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艾祥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艾耘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1年5月13日(上午9:30-11:00,下午13:00-17:00)

  (二)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1227号原能细胞产业园内1 幢2楼会议室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股东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至公司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法人股东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加盖法人股东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至公司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股票账户卡至公司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至公司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的方式登记,信函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参会报名”字样,须在登记时间2021年5 月13日下午17:00 前送达,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3、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硕、王姝雯

  联系电话:021-51371858

  传真:021-51320233

  电子邮箱:ir@allist.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578   证券简称:艾力斯   公告编号:2021-013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统称“新租赁准则”)以及《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公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合理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新租赁准则的主要变更内容如下,未作具体说明的事项以财政部文件为准:

  (一)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二)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三)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四)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租赁准则,并根据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新租赁准则与现行租赁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2021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执行新租赁准则不涉及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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