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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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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3359                           公司简称:东珠生态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章建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黄莹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21年1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已经过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2、2021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23.93元/股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2021年3月3日,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2021年3月30日,公司完成回购,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62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1%,回购最高价格19.43元/股,回购最低价格17.37元/股,回购均价18.475元/股,使用资金总额30,007,905.40元(不含佣金、印花税等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实施进展暨回购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4、截至2021年3月16日,公司2018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2,216,128股已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全部出售完毕。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18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并终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18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出售完毕暨终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5、2021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以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以及预留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并注销相关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0)。

  6、2021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东珠生态 A 股普通股股票(股票代码:603359),股份总数为1,624,4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21-035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不会对本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与变更日期

  国家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租赁准则,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新租赁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计量,并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租赁内含利率或增量借款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5、按照新租赁准则及上市规则要求,在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调整租赁业务的相关内容。根据新租赁准则,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按照未来应付租金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所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公司适用新租赁准则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董事会关于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说明

  公司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21-033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4月17日以书面形式及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于2021年4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席惠明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编制《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国家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租赁准则,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21-034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4月17日以书面形式及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于2021年4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

  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国家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租赁准则,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21-036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六号—环保服务》的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一、第四季度新中标及签订项目的数量、合计金额情况

  2021年1月至3月,公司及子公司新中标项目2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74,475,431.80元。新中标项目中,园林绿化生态工程施工业务1项,规划设计业务1项。

  2021年1月至3月,公司及子公司新签订项目合同4项,合计项目金额为人民币476,759,188.00元。新签订项目合同中,园林绿化生态工程施工业务合同4项。

  二、本年累计新中标及签订项目的数量及合计金额

  2021年1月至今,公司及子公司新中标项目2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74,475,431.80元。新中标项目中,园林绿化生态工程施工业务1项,规划设计业务1项。

  2021年1月至今,公司及子公司新签订项目合同4项,合计项目金额为人民币476,759,188.00元。新签订项目合同中,园林绿化生态工程施工业务合同4项。

  上述合同均在执行中,公司未发生影响业绩的重大事项,公司主营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一切正常。

  特此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2021HS意字第290号

  致: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珠生态”)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公司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之出具,本所律师特申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江苏东珠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3日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11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690万股,每股面值1元。2017年8月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5,690万股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简称“东珠景观”,股票代码“603359”。2018年6月22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1年4月1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所律师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根据公司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现阶段所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相关要求。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的相关公告、公司书面说明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书面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利益共享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要求。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书面说明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书面确认,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与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等资料,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或子公司骨干员工,合计不超过150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书面说明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书面确认,参与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不涉及杠杆资金,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1小项的相关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A股股票(股票代码:603359),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2小项的相关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存续期届满前,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所持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并需延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1小项的相关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核查持有人认购情况清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的公司股份不超过1,624,400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318,640,000股的0.51%,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2小项的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采用公司自行管理模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不再另行选任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规定。

  (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书面说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不适用《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中的“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除上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适用部分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相关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于2021年4月15日对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不存在《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4)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收和保留优秀人才,兼顾公司近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更灵活地吸收各种人才,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内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4月15日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1)公司不存在《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收和保留优秀人才,兼顾公司近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更灵活地吸收各种人才,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综上,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之规定。

  4.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2021年4月1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审核意见。

  (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和《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之相关规定,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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