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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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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发布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10月8日证监许可【2016】2280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于2016年12月16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1破270号之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起担任本基金的临时托管人。

  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提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与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的送达地址:

  会议通讯表决票可邮寄或直接交送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1层02-11房间

  邮政编码:100101

  联系人:赵静

  联系电话:400-818-0990,010-5730380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4月27日,即在2021年4月27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17:00止的期间内(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1层02-11房间

  客服电话:400-818-0990,010-57303803

  联系人:赵静

  电子邮件:services@founderff.com

  网址:www.founderff.com

  2、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咨询。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基金财产支付,具体金额将在届时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说明。

  4、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说明》。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说明》。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8日

  

  附件一:

  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换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议案

  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1破270号之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起担任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临时基金托管人。

  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与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有关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最新变化对基金合同等文件进行相应修订。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改内容详见《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说明》,并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订法律文件的具体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8日

  

  附件二:

  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1年5月26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2021年    月    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12月16日成立,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与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议案》。

  2、《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依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障碍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份额不变,本基金已就变更登记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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