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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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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30 证券简称:沧州大化 编号:2021-25号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4月8日,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1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修订后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此外,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24日,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 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 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同时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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