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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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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21-32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4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隆基大厦15楼本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向春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3人,代表股份1,887,672,2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29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94,583,5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60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8人,代表股份1,393,088,6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68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8人,代表股份666,758,6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64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4,583,1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4人,代表股份572,175,5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4254%。

  2、公司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刘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议案1.00 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9,125,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72%;反对8,32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11%;弃权2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212,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182%;反对8,32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89%;弃权2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0 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8,984,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98%;反对8,46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86%;弃权2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070,8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70%;反对8,46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01%;弃权21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00 2020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8,991,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01%;反对7,68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71%;弃权9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077,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81%;反对7,68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6%;弃权9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00 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8,901,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53%;反对7,77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19%;弃权9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7,987,4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45%;反对7,77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62%;弃权9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00 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8,514,5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49%;反对8,79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61%;弃权35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7,600,9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65%;反对8,79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196%;弃权35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00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8,727,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262%;反对8,49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00%;弃权4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7,814,0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85%;反对8,49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41%;弃权4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7.00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8,854,9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29%;反对8,45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80%;弃权36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7,941,3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76%;反对8,45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84%;弃权36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4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8.00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78,986,1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99%;反对7,69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74%;弃权9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072,5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73%;反对7,69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34%;弃权9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9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21)090号

  致: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刘宁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21年3月26日、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刊登,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20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8、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列议案均采用非累积投票机制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平台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向春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21年4月19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494,583,568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04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58人,代表公司1,393,088,688股份,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2.687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4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上午9:15至下午15:00。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163人,共代表公司 1,887,672,256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2920%。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99.5%以上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师   刘庆国

  刘 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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