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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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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乌拉圭参股子公司屠宰分割工作复产、出口中国资质恢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1-03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乌拉圭参股子公司屠宰分割工作复产、出口中国资质恢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截至乌拉圭当地时间2020年12月10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0%的乌拉圭参股子公司LORSINALS.A.(以下简称“224厂”)分割车间一名员工及共乘班车人员确诊三起新冠病例。分割车间及共乘班车人员已遵守乌拉圭公共卫生部的程序进行隔离。224厂暂时被乌拉圭农业部停止对中国的出口,仍保持出口到其余市场的资质。224厂从2020年12月11日开始主动暂停了屠宰分割工作。

  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乌拉圭参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0-175)。

  二、进展情况

  224厂目前严格执行防疫措施,没有再出现新增感染病例报告,屠宰分割工作于2021年1月复产。224厂出口中国的资质已于2021年2月18日恢复。

  三、对公司的影响

  224厂属公司合营企业,公司对其按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本次暂停生产1个半月,暂停中国出口资质2个月,但考虑圣诞和元旦假期,对公司实际生产天数并无多大影响。另外,224厂主要面向欧美销售,对中国出口占比不大。因此对公司经营业绩、财务影响较小。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2021年度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1-03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协议支持公司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背景情况

  根据蔡来寅提供的于2017年12月28日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时任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尚衡冠通”)签署的《借款合同》,蔡来寅与本公司、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许树茂、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讷河新恒阳”)签署的《担保合同》等文件,上述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形成违规担保。根据尚衡冠通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回单,实际收到借款金额为7,000万元。其中:2017年6月23日收到三笔共4,000万元;2017年9月4日收到3,000万元。实际本公司担保金额的本金部分为7,000万元。有关内容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2019年4月23日、2019年5月27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编号:临2019-046)、《关于公司发现新增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19-046)、《关于对已披露公司违规为大股东提供担保事项的补充公告》(编号:临2019-076)。

  本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披露了蔡来寅诉尚衡冠通、恒阳牛业、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新大洲、讷河新恒阳、许树茂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情况,有关内容请见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19-118)。

  本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披露了该案的一审判决情况,2020年11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民初796号判决书:1、尚衡冠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蔡来寅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各保证人对尚衡冠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尚衡冠通追偿;清偿的金额超过其应分担的七分之一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未足额履行七分之一的分担金额的保证人要求其应分担的份额。请见披露的《关于蔡来寅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20-168)。

  公司认为上述案件中原告蔡来寅提交的证据《保证合同》中出现的新大洲公章不是公司备案的公章,不是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保证合同》未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认为《保证合同》应当无效,无需承担保证责任。2020年12月3日,本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案件正在二审过程中。

  二、解决方案

  为了解决上述违规担保事项,本公司与现第一大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大连和升”)于2021年4月26日达成协议,大连和升作出承诺,根据本案终审判决结果,若本公司需承担责任,由大连和升承担并剥离后与尚衡冠通进行解决。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根据蔡来寅提供的于2017年12月28日与深圳市尚衡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时为乙方第一大股东,以下简称“尚衡冠通”)签署的《借款合同》,以及蔡来寅与乙方、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陈阳友、刘瑞毅、徐鹏飞、许树茂、讷河新恒阳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签署的《担保合同》等文件,乙方认为上述蔡来寅与乙方签署的《担保合同》中公章系伪造,该担保事项未经过乙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属于违规担保。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述借款合同纠纷案,并于2020年11月17日签发了《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初796号。判决尚衡冠通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蔡来寅借款本金70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各保证人对尚衡冠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尚衡冠通追偿;清偿的金额超过其应分担的七分之一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未足额履行七分之一的分担金额的保证人要求其应分担的份额。2020年12月3日,新大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案件正在二审过程中。

  3、甲方为乙方实际控制人王文峰实际控制企业,现为乙方第一大股东。

  为了解决此笔违规担保问题,甲乙双方达成以下约定。

  (一)若终审判决,乙方对尚衡冠通的上述债务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则乙方被要求代偿的金额,甲方同意代乙方支付。

  (二)因乙方代偿后有权向尚衡冠通全额追偿;代偿的金额超过乙方应分担的七分之一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未足额履行七分之一的分担金额的保证人要求其应分担的份额。甲方乙方同意,乙方将追偿的权利转让甲方,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协议》的签署体现了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文锋先生及大股东大连和升对本公司解决违规担保事项的支持,消除了该案终审本公司如果败诉需承担责任的风险,本公司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将得到解决,可以很好的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对公司财务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净资产将恢复到计提该笔预计负债前水平,损益影响因判决未定尚不明确。

  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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