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189 公司简称:泉阳泉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姜长龙、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尽晖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白刚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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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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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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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森工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司法冻结、解除冻结的情况
(1)2021年2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来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划转通知》(2021司冻0202-01号,获悉森工集团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24,700,000股、限售流通股股份43,513,053股轮候解冻、限售流通股股份13,513,084股解冻;司法冻结质押解冻无限售流通股84,500,000股、限售流通股52,000,000股,司法冻结质押解冻合计为136,500,000股(公司公告刊登于2021年2月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截至报告披露日,2021年4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来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划转通知》(2021司冻0402-01号,获悉森工集团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405,883股、司法冻结质押解冻无限售流通股22,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22,405,883股轮候解冻(公司公告刊登于2021年4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总股本为715,197,812股,森工集团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16,254,08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24%,森工集团累计被冻结和轮候冻结的本公司股份为140,113,05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9.59%,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64.79%。截至报告披露日,森工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仍有3,613,053股股份被冻结。
2、公司股东赵志华所持本公司股份质押情况
本报告期,赵志华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8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质押给深圳市金赢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办理场外质押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21年1月8日,到期购回日为2021年7月7日(公司公告刊登于2021年1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截至本报告期末,赵志华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64,241,49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98%,股份质押的数量为1,8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2%。
3、限售股解禁的情况
(1)2021年3月16日,公司控股股东森工集团所持有22,405,883股限售流通股解禁并上市流通,(公司公告刊登于2021年3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2021年3月16日,张宇所持有本公司20,800,000股股限售流股解禁并上市流通(公司公告刊登于2021年3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截至报告披露日,2021年4月12日,公司股东赵志华、陈爱莉以及赵永春所持有的11,535,290股限售流通股解禁并上市流通(公司公告刊登于2021年4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担保情况
2021年1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同意为园区园林在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整的最高限额内,对苏州银行浒墅关开发区支行为园区园林办理一系列业务而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园区园林在各单笔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公司公告刊登于2021年1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工程中标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单县浮龙湖旅游度假区研学基地、次服务区与景观等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公司公告刊登于2021年3月3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变更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情况
2021年1月18日,公司收到《关于泉阳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变更财务顾问主办人的通知》,薛佳慧女士因工作调整安排,不再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持续督导财务顾问主办人。东北证券指派王若鹏先生接替薛佳慧女士作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持续督导财务顾问主办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公司公告刊登于2021年1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4、公司控股股东与参股子公司合并重整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出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1破5号之一,批准森工集团、财务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终止森工集团、财务公司合并重整程序(公司公告刊登于2020年5月20日、11月26日、12月9日、12月29日、2021年1月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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