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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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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5376                                                  公司简称:博迁新材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王利平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裘欧特 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裘欧特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 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原因分析

  2.

  ■

  2、利润表项目变动原因分析

  ■

  3、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原因分析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广新纳米与台州市金博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金博公司”)专利侵权诉讼事项,原告金博公司分别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共涉及四宗诉讼事项,诉讼涉及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2020年12月15日、2020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止至公司2021年一季度报告公告日,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如下:

  1、案号(2020)苏01民初3293号,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发出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1民初3293号)的裁定,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博迁新材于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部提出了宣告案涉专利无效的申请并已获受理,而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2、案号(2020)苏01民初3294号,根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日发出的《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1民初3294号)的裁定,涉案专利由被告博迁新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查部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且已被受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查部对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处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有实质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3、案号(2020)浙02知民初452号,该案已于2021年1月27日开庭交换证据,并已于2021年2月22日进行了证据补充,再次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4、案号(2020)浙02知民初455号,该案已于2021年1月27日开庭交换证据,并已于2021年2月22日进行了证据补充,再次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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