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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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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不确定因素。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武骏特种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骏玻璃”)与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年产8GW光伏封装材料及制品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预计投资约20亿元人民币。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在攀枝花投资建设光伏玻璃及组件封装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武骏玻璃在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约20亿元人民币建设光伏玻璃及组件封装项目一期、二期,项目第三期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及其实施期间,届时另行履行公司审批流程。

  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本项目投资及相关合同的签署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光伏玻璃及组件封装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攀枝花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项目实施主体:武骏(攀枝花)光能有限公司(武骏玻璃之全资子公司)

  (四)项目投资规模:预计投资约20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自筹及融资。

  (五)投资项目内容:建设一条6,000万㎡/年光伏封装材料生产线并配套建设2GW光伏组件生产线,一条5,200万㎡/年光伏封装材料生产线,6GW光伏组件生产线以及配套的技术研发中心、余热发电站、烟气处理系统、公用工程系统等。

  (六)项目进度:项目分三期建设,在获得项目用地和全部项目批准文件和开工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算,项目一期、二期在24个月内建成并投产;三期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确定。

  三、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优化公司产业布局,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完成后,不存在新增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情况。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一)项目政策及审批流程风险:本项目尚需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文件,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项目审批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二)项目建设风险:本项目建设期较长,项目分三期建设,项目建设及运营进度存在不确定性;期间影响因素较多,存在建设延期、不能按时交付使用的风险。公司将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关键节点的监督,加强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降低投资风险。

  (三)市场风险:项目存在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变化影响等不确定因素导致达产后收益不及预期;公司将利用技术优势、成本优势及管理优势等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及盈利能力。

  (四)融资风险:本项目投资金额来源于自筹及融资。存在资金筹措不到位,进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风险。公司将积极开展与各金融机构合作,保障项目资金顺利筹措到位。

  (五)财务风险:本项目投资金额较大,短期内将影响公司的现金流,增加财务费用;项目正常实施后,公司的总资产规模、总负债及资产负债率将随之增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将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规模和进度,严格规范采购、项目施工等,在保证项目质量和控制实施风险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六)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双方任意一方违约或遭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以及各项后续事宜,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应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生物        公告编号:2021-27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化工(2020年修订)》及相关要求,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

  ■

  二、主要产品和原材料价格(不含税)变动情况

  (一) 主要产品价格(不含税)变动情况

  2021年一季度公司主要化工产品碳酸钠、氯化铵、双甘膦及草甘膦原粉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二) 主要原材料价格(不含税)变动情况

  2021年一季度公司主要原材料天然气、电力、原煤及黄磷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

  注:碳酸钠、双甘膦销售数量包含公司内销数量。

  本公告之经营数据未经审计,仅供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所用,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使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生物  公告编号:2021-17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16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小平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

  同意通过《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并进行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内容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上的公司年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通过《公司董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内容详见同日上交所网站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相关部分。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1月11日发布实施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第八条:“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2020年度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87,815,258股,累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120,071,658.50元。2020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942,452.37元,公司2020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93.27%。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决定2020年度不再另行进行现金分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上述议案已经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本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事务。董事会根据其2020年度审计事务的工作量及其他上市公司支付会计师报酬情况,确定公司支付给该事务所报酬为年度审计费92.5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35.6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议案已经由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交所网站相关的公司临时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筹融资计划的议案》

  公司2021年(截止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拟根据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和对外投资的资金需要,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不超过40亿元(包括不限于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存量贷款的续贷和票据池业务、信用证业务及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票据申请、开票等)。融资所涉及的具体事宜,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确认后,由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公司对外担保授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现有开发项目的进展情况、2021年公司资金状况和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预计2021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包括银行贷款担保和其他对外融资担保)总额不超过28亿元。

  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对外担保给予如下授权:

  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包括银行贷款担保和其他对外融资担保)总额不超过28亿元。

  2、为简化审批流程,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审批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本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事项已经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交所网站相关的公司临时公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交所网站相关的公司临时公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和邦生物公司章程(2021年4月修订)》。

  八、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宋克利先生因到龄退休,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名秦学玲女士为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秦学玲女士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董事发放津贴的议案》

  为适应当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要求,使董事尽职尽责、责权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运营情况,拟全体董事津贴均按10万元/年发放。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公司与四川顺城盐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购盐事项。

  关联董事贺正刚、宋克利、莫融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公司与四川顺城盐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卤水事项。

  关联董事贺正刚、宋克利、莫融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公司与四川和邦集团乐山吉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购煤事项。

  关联董事贺正刚、曾小平、宋克利、杨红武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公司与乐山市犍为寿保煤业有限公司的购煤事项。

  关联董事贺正刚、曾小平、宋克利、杨红武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公司与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犍为桅杆坝煤矿的购煤事项。

  关联董事贺正刚、曾小平、宋克利、杨红武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5项日常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交所网站相关的公司临时公告。

  十一、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评价报告已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上交所网站相关的公司公告。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交所网站相关的公司临时公告及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十三、审议通过《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在攀枝花投资建设光伏玻璃及组件封装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和邦生物关于全资子公司在攀枝花投资建设光伏玻璃及组件封装项目的公告》。

  听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报告》。

  以上一至九项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附件:

  董事候选人秦学玲女士简历

  秦学玲:女,汉族,1975年生,中国籍,无永久境外居住权,大学学历,注册会计师。2000年至2005年在东泰控股公司工作,2005年至2020年在四川和邦集团乐山吉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任财务副经理、经理,2020年11月至今任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秦学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已披露的任职外,其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生物  公告编号:2021-18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专人送达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缪成云先生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上的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相关部分。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1月11日发布实施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第八条:“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公司2020年度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87,815,258股,累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120,071,658.50元。2020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942,452.37元,公司2020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占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293.27%。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决定2020年度不再另行进行现金分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

  根据《证券法》第82条,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进行了认真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对本次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0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了公司2020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我们保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监事发放津贴的议案》

  为适应当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要求,使监事尽职尽责、责权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运营情况,拟全体监事津贴均按10万元/年发放。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上交所网站相关的公司临时公告。

  六、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书面审核意见的具体内容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务指南》(2020年8月修订)及其他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和格式指引的要求,我们作为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后,认为:

  公司严格按照股份制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我们保证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上一至四项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生物   公告编号:2021-19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化工(2020年修订)》及相关要求,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0年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

  二、主要产品和原材料价格(不含税)变动情况

  (一) 主要产品价格(不含税)变动情况

  2020年度公司主要产品碳酸钠、氯化铵、双甘膦及草甘膦原粉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

  (二) 主要原材料价格(不含税)变动情况

  2020年度公司主要原材料天然气、电力、原煤及黄磷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

  注:碳酸钠、双甘膦销售数量包含公司内销数量。

  以上经营数据仅供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所用,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使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生物         公告编号:2021-20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初始成立于1988年6月,2013年11月27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泸州市江阳中路28号楼三单元2号;总部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18号金茂礼都南28楼;首席合伙人:李武林。

  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自1997年开始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54人,注册会计师227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87人。

  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7,425.39万元、审计业务收入17,425.39万元(包括证券业务收入10,908.09万元)。

  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34家上市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审计收费共计3,831.46万元,上市公司客户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7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购买的职业保险,截止2020年12月31日累计责任赔偿限额8,0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2,558.00万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发生民事诉讼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情况。

  近三年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4次;1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和自律监管措施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本项目合伙人:李武林

  李武林,注册会计师注册时间为1994年10月,自1988年6月加入本所,1989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类业务,自2016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30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1:武兴田

  武兴田,注册会计师注册时间为1996年2月,自2000年7月加入本所并从事证券业务类业务,自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大通燃气、南宁百货、四川美丰、华西证券等。

  签字注册会计师2:唐方模

  唐方模,注册会计师注册时间为1998年5月,自1998年5月加入本所并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自2016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泸天化、壹玖壹玖、和邦生物、巨星农牧、四川美丰、泸州老窖等。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均

  刘均,1997年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自1997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1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自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五粮液、宜宾纸业、高新发展、华邦健康、海南海药等。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李武林、签字注册会计师武兴田、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均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

  签字注册会计师唐方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2019年3月,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收到四川证监局【2019】7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涉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唐方模,四川华信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并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具体详见下表:

  ■

  3.独立性

  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0年度公司年报审计费用为人民币92.5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35.60万元。本年审计费用较上年无变化。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经审计委员会审核,认为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期间,业务熟练,工作勤勉,独立性强;年审注册会计师已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程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允的反映了公司截止202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情况及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同意提议公司董事会续聘其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0年年度审计单位,审计期间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圆满完成了公司审计工作。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公司聘任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续聘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1年4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生物       公告编号:2021-23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因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并结合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关于加强公司治理的规范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如下:

  1、原条款:“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四川乐山和邦化工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于2008年2月28日在四川省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了其核发的511100000001732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修改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四川省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511100000001732。”

  2、原条款:“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704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万股,于2012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修改为:“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万股,于2012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3、原条款:“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ichuan Hebang Biotechnology Co.,Ltd.”

  修改为:“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HEBANG BIO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4、原条款:“第五条 公司住所: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沔坝村,邮政编码:614801。”

  修改为:“第五条 公司住所:乐山市五通桥区牛华镇沔坝村,614801。”

  5、原条款:“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制造、销售草甘膦、蛋氨酸、农药、工业碳酸钠、食用碳酸钠、氯化铵、化肥(农用氯化铵)、液氨、碳酸钙、化工新产品开发;生产工艺中的废气、废渣、废水处理;对外投资;化工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修改为:“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制造、销售草甘膦、蛋氨酸、农药、工业碳酸钠、食用碳酸钠、氯化铵、化肥(农用氯化铵)、液氨、碳酸钙、甲硫醇钠、丙烯醛、硫酸铵(化肥);化工新产品开发;生产工艺中的废气、废渣、废水治理;对外投资;化工技术咨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6、原条款:“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

  ”

  修改为:“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丽华、郑丹;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26,574万股;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2008年2月。”

  7、原条款:“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8、原条款:“第三十条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公司应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修改为:“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9、原条款:“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为:“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原条款:“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地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确认证明。”

  修改为:“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其他地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11、原条款:“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前述提出提案的股东应当在发布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修改为:“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2、原条款:“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如果延期,则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修改为:“第六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13、原条款:“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四)董事、监事的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14、原条款:“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三)公司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公司单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含本数);

  (五)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债务;

  (八)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5、原条款:“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名人应当提交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的详细资料。股东大会召集人对提名进行形式审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公告提案内容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视为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该表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如果当选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可决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也可留待下次股东大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选。”

  修改为:“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名人应当提交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的详细资料。股东大会召集人对提名进行形式审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公告提案内容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本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两名以上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本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下时,董事、监事的选举不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步骤如下:

  (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

  (二)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视为该股东放弃了表决权利。

  (三)如果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目,则该表决票有效。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人选,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如果当选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可决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也可留待下次股东大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选。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

  前述有提名权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

  16、原条款:“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修改为:“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17、原条款:“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现任在职的国家公务员;

  (七)近三年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者;

  (八)近三年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者;

  (九)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期间;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修改为:“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18、原条款:“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并办理完移交手续时生效或依据聘用合同约定确定辞职生效期。”

  修改为:“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并办理完移交手续时生效或依据聘用合同约定确定辞职生效期。”

  19、原条款:“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为规范公司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性,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资产处置、投资、担保等方面的规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该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

  违反公司章程进行决策而给公司导致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义务。”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20、原条款:“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六)~(八)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21、原条款:“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2、原条款:“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除上述条款外,其他条款未发生变更。

  公司就上述变更事宜拟通过公司新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负责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事宜。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生物  公告编号:2021-24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5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5月18日15点 00分

  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8号C6幢3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5月18日

  至2021年5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听取《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21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2、 特别决议议案: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5、7、9、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涉及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办理登记;

  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到公司登记。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至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到公司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1年5月14日上午 9:30-11:30;下午2:30-4:30。

  (三)登记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8号C6幢1楼会议室。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8号C6幢;邮政编码:610091;

  联系电话:028-62050230;传真:028-62050290;

  联系人:莫融、杨东。

  (二)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077       证券简称:和邦生物  公告编号:2021-25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宋克利先生因到龄退休,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自宋克利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办公室并办理完移交手续时生效。

  宋克利先生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职,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宋克利先生任期期间为公司发展及规范运作所做的贡献表示感谢!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提名秦学玲女士为董事候选人,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秦学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候选人秦学玲女士简历请见附件。

  特此公告。

  四川和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附件:

  董事候选人秦学玲女士简历

  秦学玲:女,汉族,1975年生,中国籍,无永久境外居住权,大学学历,注册会计师。2000年至2005年在东泰控股公司工作,2005年至2020年在四川和邦集团乐山吉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任财务副经理、经理,2020年11月至今任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秦学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除上述已披露的任职外,其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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