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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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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柘宁东路368号

  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沈志勇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信息:沈志勇、张羿

  南京金贝利为公司管理层于2021年新设立的持股平台,暂无财务数据。

  4、常州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5EAYB5M

  注册地点:常州市金坛区金龙大道563号

  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石俊峰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信息:石俊峰、席小兵

  常州优贝利为公司管理层于2021年参与新设立的持股平台,暂无财务数据。

  5、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429091

  注册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西田社区高新技术工业园第1、2、3、4、5、6栋、7栋A、7栋B、8栋

  注册资本:48538.615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贺雪琴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经营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是:生产经营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和负极材料;普通货运。

  主要股东: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鼎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岳敏、葛卫东、贺雪琴、张啸等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065,583.16万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20,053.83万元,营业收入为445,175.29万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451.38(以上数据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公司控股子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贝特瑞(天津)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及江苏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交易标的基本信息如下:

  1、贝特瑞(天津)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7871882

  住所: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兴宝道9号

  法定代表人:黄友元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1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8日

  营业期限: 2015-12-28 至 2035-12-27

  经营范围:纳米材料、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制造、研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

  2、江苏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5504675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江东大道519号

  法定代表人:席小兵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3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年01月28日

  营业期限:2021-01-28 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

  (二)权属状况说明

  1、贝特瑞(天津)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深圳贝特瑞合法持有且有权转让天津纳米100%的股权,该等股权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形。转让方已履行对天津纳米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违反股东出资义务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形。

  天津纳米的主要资产(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权属清晰,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不存在行政处罚、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争议的情形(上述情况应当持续至工商变更完成日),不存在被司法冻结或权利受限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2、江苏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贝特瑞合法持有且有权转让江苏纳米100%的股权,该等股权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形。转让方已履行对天津纳米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违反股东出资义务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情形。

  江苏纳米的主要资产(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权属清晰,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不存在行政处罚、诉讼、仲裁及其他法律争议的情形(上述情况应当持续至工商变更完成日),不存在被司法冻结或权利受限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三)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情况

  1、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天运 [2021]审字第90138号《审计报告》,天津纳米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2、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天运[2021]审字第90142号《审计报告》,江苏纳米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江苏纳米为江苏贝特瑞于2021年1月新成立的公司,于2021年2月自江苏贝特瑞处受让了江苏贝特瑞名下与磷酸铁锂相关的全部资产组,江苏纳米的财务数据为模拟得出。

  (四)最近12个月内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改制情况

  除本次交易外,最近12个月标的企业不涉及评估、增资、减资或改制情况。

  (五)股东优先受让情况

  本次交易中,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有优先受让权的股东。

  (六)债权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

  (七)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公司聘请了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中的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股权收购事项进行评估。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编号为中天和[2021]评字第80019号《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贝特瑞(天津)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和编号为中天和[2021]评字第80018号《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资产收购涉及的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磷酸铁锂业务相关资产组价值项目》,交易各方以评估价值为依据协商确认此次股权交易对价。

  本次资产评估采用的基本方法为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天津纳米和江苏纳米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1、贝特瑞(天津)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在持续经营前提下,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贝特瑞(天津)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32,310.20万元,比账面价值26,090.32万元增值6,219.88万元,增值率23.84%。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2)收益法评估结果

  经采用收益法评估,贝特瑞(天津)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账面价值32,864.00万元,比账面价值26,090.32万元增值6,773.68万元,增值率25.96%。

  (3)最终评估结论

  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得出贝特瑞(天津)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基准日的评估价值32,864.00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亿贰仟捌佰陆拾肆万圆整)。

  2、江苏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1)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在持续经营前提下,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磷酸铁锂相关资产组价值为25,787.93万元,比账面价值25,727.41万元增值60.52万元,增值率0.24%。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2)收益法评估结果经采用收益法评估,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磷酸铁锂业务相关资产组价值账面价值51,579.10万元,比账面价值25,727.41万元增值25,851.69万元,增值率100.48%。

  ①收益法的计算公式

  本次收益法评估,根据产权持有人具体情况和所收集的资料,具体选用了现金流量折现法,选取的现金流量口径为企业自由现金流,现金流量模型选择了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模型。计算公式为:

  ■

  ②收益预测

  对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提供并保证合理性、合法性、完整性的未来收益预测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结合产权持有人的人力资源、技术水平、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趋势,考虑宏观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形成未来收益预测。同时关注未来收益预测中经营管理、业务架构、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资本结构等主要参数与评估假设、价值类型的一致性。当预测趋势与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存在重大差异时,要求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说明差异的合理性及可持续性,经核查与评估假设、价值类型一致,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进行披露和说明。

  经核查确定这些预测是依据企业目前经营条件、政策环境、市场容量、市场份额、国内外及经济发展环境、企业的发展趋势以及企业面对当前及未来的形势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等条件下对未来发展所做的预测。

  本次评估计算所采用的收益预测与企业提供的未来收益预测保持一致。

  本次收益预测是以市场参与者的角度进行的。

  本次评估将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作为企业预期收益的量化指标。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是在支付了经营费用和所得税之后,向公司权利要求者支付现金之前的全部现金流。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息税前利润×(1-税率T)+折旧与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变动

  ③收益期

  资产评估中的收益期限通常是指企业未来获取收益的年限。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被评估单位企业性质、企业类型、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协议与章程约定、经营状况、资产特点和资源条件等,恰当确定收益期。在对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剩余经济寿命以及替代产品或者服务的研发情况、收入结构、成本结构、资本结构、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投资收益和风险水平等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宏观政策、行业周期及其他影响企业进入稳定期的因素合理确定预测期。

  为了合理预测企业未来收益,本次评估根据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磷酸铁锂业务相关资产组中主要经济寿命年限18.67年作为收益期。自2021年01月01日至2039年8月31日,在此阶段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及经营计划和发展规划,收益状况处于变化中。

  ④折现率

  折现率,又称期望投资回报率,是基于收益法确定评估价值的重要参数,折现率应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确定折现率,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水平、市场投资收益率等资本市场相关信息和所在行业、产权持有人的特定风险等相关因素。

  由于本资产评估报告选用的是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按照收益额与折现率匹配的原则,本次评估收益额口径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FCFF),则折现率选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WACC)。计算公式如下:

  ■

  为了确定股权回报率,本次利用资本定价模型(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or "CAPM")。CAPM是通常估算投资者收益要求并进而求取公司股权收益率的方法。它可以用下列公式表述:

  Re=Rf+βe×ERP+Rs+RC

  其中:Re为股权收益率;

  Rf为无风险利率;

  βe为风险系数;

  βe=βt×(1+(1-T)×D/E)

  ERP为市场风险溢价;

  RS为规模溢价;

  Rc为其他特定风险溢价

  ⑤溢余及非经营性资产(负债)价值

  溢余资产是指与企业收益无直接关系的,超过企业经营所需的多余资产,一般指超额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负债)是指不对盈利预测经营现金流产生贡献的、不参与营业现金流循环的、难以预测未来经营现金流且可独立评估的资产(负债)。产权持有人可以单独估算资产具体包括在建工程二期设备基础,上述溢余及非经营性资产(负债)等可以单独估算的资产按照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确定。

  评估结果差异及分析:

  江苏纳米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评估结果相差25,791.17万元,差异率50.00%。

  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产出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是企业整体资产预期获利能力的量化与现值化,强调的是企业的整体预期盈利能力。在两种不同价值标准前提下评估结果会产生一定的差异。

  资产基础法为从资产重置的角度评价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仅能反映企业资产的自身价值,而不能全面、合理的体现各项资产综合的获利能力及企业的成长性,并且也无法涵盖诸如在执行合同、客户资源、商誉、人力资源等难以单独量化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收益法是采用预期收益折现的途径来评估企业价值,不仅考虑了企业以会计原则计量的资产,同时也考虑了在资产负债表中无法反映的企业实际拥有或控制的资源,如在执行合同、客户资源、销售网络、潜在项目、企业资质、人力资源等,而该等资源对企业的贡献均体现在企业的净现金流中,所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能更好体现企业整体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

  资产的价值通常不是基于重新购建该等资产所花费的成本而是基于市场参与者对未来收益的预期。经过对被评估单位财务状况的调查及经营状况分析,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考虑本次评估主要为企业股权交易提供服务,选择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能更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特点和内含价值,为评估目的提供更合理的价值参考依据,故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评估结论。

  (4)最终评估结论

  经上述分析,选取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得出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磷酸铁锂业务相关资产组价值在评基准日的评估价值51,579.10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亿壹仟伍佰柒拾玖万壹仟圆整)。

  (5)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评估事项的意见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与公司、交易对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除评估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主体无其他关联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本次评估机构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目标资产的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评估结果能够全面、合理地反映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本次交易以目标资产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标的评估定价公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交易标的的定价情况及合理性分析

  控股子公司收购天津纳米100%股权参考《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标的股权截止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32,864.00万元,增幅为25.96%,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为36,158.85万元。

  控股子公司收购江苏纳米100%股权参考《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标的股权截止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51,579.10万元,增幅为100.48%,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为51,579.10万元。

  本次较标的账面价值溢价收购的主要原因是标的公司的产品、客户资源、经营团队及技术优势等无形资产的整体价值。主要体现在:

  1、产品

  标的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动力及储能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该材料具有高压实、高容量、长循环、耐低温的特点,是制造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消费电子电池、储能电池的核心材料。此外,标的公司还拥有中间碳微球、钛酸锂及中间相基碳纤维等电池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形成并完善了相关产业链布局。

  2、客户渠道

  标的公司的客户群体主要是锂电池生产厂家,形成了以锂离子动力电池应用为主导、以高端消费电子锂离子电池应用为重要组成部分,以储能锂离子电池应用为前景布局的结构合理的应用领域市场结构。

  3、经营团队

  标的公司拥有优秀、稳定的技术及管理团队,经营团队主要成员为公司服务多年,对公司情况非常了解。主要管理人在新能源领域工作多年,对行业十分了解,且具有创业精神,做事追求完美,对公司认真负责。

  4、技术优势

  标的公司目前名下的专利主要是受让体系内部公司的专利取得,合计取得专利32项。标的公司依托于贝特瑞方体系内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合作实验室,获得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相关的新能源、新材料领域的一系列行业领先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成果的支持。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各方拟签署《关于贝特瑞(天津)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及江苏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受让方: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拟成立的合资公司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转让方: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股权转让对价

  根据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分别为中天和[2021]评字第80019号、中天和[2021]评字第80018号的《资产评估报告》,各方商定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对应的股权转让对价合计为人民币84,443.10万元,其中:天津纳米100%股权对应的股权转让对价为人民币32,864万元(“天津纳米股权转让对价”);江苏纳米100%股权对应的股权转让对价为人民币51,579.10万元(“江苏纳米股权转让对价”)。

  3、先决条件

  各方同意,本协议以以下先决条件(“协议生效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为前提,自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 本协议及股东协议已经各方签署;

  (2) 龙蟠科技董事会、股东大会已批准本次交易、签署交易文件;

  (3) 贝特瑞董事会、股东大会已批准本次交易、签署交易文件;

  (4) 贝特瑞的股东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宝安”)董事会已批准本次交易。

  4、诚意金

  各方同意,为表达龙蟠科技参与本次收购的诚意并结合本次交易实际情况,除《框架协议》中约定并已支付的人民币3,000万元诚意金外,龙蟠科技还应在贝特瑞董事会、龙蟠科技董事会及中国宝安董事会均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后3个工作日内向贝特瑞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10,000万元的诚意金。

  5、共管账户

  各方同意,为保证本协议下第二期股权转让对价的顺利支付,将设立资金共管账户。

  (1)天津纳米股权转让对价的支付安排

  各方同意,受限于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与条件,合资公司将分二期向贝特瑞纳米支付其本次受让天津纳米股权对应的股权转让对价。约定的天津纳米第一期支付前提条件全部满足或同意全部或部分江苏纳米第一期支付前提条件延后满足)为前提,合资公司应于满足后5日内将其应支付的天津纳米股权转让对价的70%,即人民币23,004.80万元(“天津纳米第一期股权转让对价”)支付予贝特瑞纳米。

  贝特瑞应于合资公司支付完毕第一期股权转让对价后3日内,向合资公司支付人民币3,150万元以完成贝特瑞对合资公司的实缴出资义务,合资公司应于收到贝特瑞上述实缴出资款后3日内将其应支付的天津纳米股权转让对价的30%,即人民币9,859.20万元(“天津纳米第二期股权转让对价”)支付予天津共管账户。

  (2)江苏纳米股权转让对价的支付安排

  各方同意,受限于本协议约定的条款与条件,合资公司将分二期向江苏贝特瑞支付其本次受让江苏纳米股权对应的股权转让对价:

  江苏纳米第一期支付前提条件全部满足或同意全部或部分江苏纳米第一期支付前提条件延后满足)为前提,合资公司应于满足后5日内将其应支付的江苏纳米股权转让对价的70%,即人民币36,105.37元(“江苏纳米第一期股权转让对价”)支付予江苏贝特瑞。

  如上,合资公司应于收到贝特瑞对合资公司的全部实缴出资款后3日内将其应支付的江苏纳米股权转让对价的30%,即人民币15,473.73万元(“江苏纳米第二期股权转让对价”)支付予江苏共管账户。

  6、诚意金的返还

  各方同意,贝特瑞应于合资公司支付完毕标的股权的全部股权转让对价且天津纳米、江苏纳米清偿完毕与贝特瑞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公司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后3日内,向龙蟠科技无息返还龙蟠科技前期已支付的诚意金人民币13,000万元。如贝特瑞未在前述约定时间内向龙蟠科技返还已收取的诚意金的,每逾期1日,贝特瑞应按逾期未返还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五每日向龙蟠科技支付违约金。

  7、滚存未分配利润

  各方同意,标的公司截至股权计价基准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如有)及股权计价基准日后实现的净利润(如有),由合资公司享有。

  8、期间损益

  各方同意,自股权计价基准日起至股权交割日止的期间,标的公司享有的收益(如有)归属于合资公司,负担的亏损(如有)分别归属于贝特瑞纳米、江苏贝特瑞。

  各方同意,在股权交割日后,由合资公司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确定自股权计价基准日起至股权交割日止的期间标的公司产生的期间损益。为免疑义,如股权交割日为当月15日(含)前,则期间损益的审计基准日为上月底;如股权交割日为当月15日(不含)后,则期间损益的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底。

  9、交割及公章保管

  (1)股权交割

  转让方、合资公司、标的公司应配合于各第二期股权转让对价支付至各共管账户后10日内完成相应标的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以合资公司已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为准)为股权转让交割日(“股权交割日”)。

  各方确认,自股权交割日起,标的股权对应的权利义务即由合资公司享有和承担。

  (2)公章保管

  转让方、标的公司及合资公司应于股权交割日后3日内,在三方共同的见证下销毁标的公司原有的公司公章及合同章,后续由标的公司另行刻印新的公司公章及合同章。

  10、违约责任

  各方应根据本协的约定共同配合完成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的,每逾期1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应标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对价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如因贝特瑞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生效、无法实施、终止或提前终止、转让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与合资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导致无法完成标的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贝特瑞应当自上述事项确定之日起5日内向龙蟠科技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诚意金,并以已收取的全部诚意金数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向龙蟠科技支付利息(自龙蟠科技支付相应诚意金之日起算,计算至贝特瑞实际返还诚意金之日止);此外,贝特瑞还应向龙蟠科技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的违约金。

  如合资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每逾期1日,合资公司应按逾期未支付股权转让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每日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文件,并要求合资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00万元整,就前述违约金3,000.00万元整,转让方有权在龙蟠科技支付的诚意金中直接扣除。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股权交割日后,如天津纳米、江苏纳米未能按时、足额清偿对贝特瑞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每逾期1日,天津纳米、江苏纳米应按逾期未付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五每日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仍未支付的,天津纳米、江苏纳米应按逾期未付款项总额的万分之八每日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就前述违约金转让方有权在龙蟠科技支付的诚意金中直接扣除。

  如因贝特瑞逾期向合资公司支付出资款项导致合资公司未能按约定按期、足额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龙蟠科技及/或合资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转让方不得基于此要求解除本协议及/或本协议相关的其他文件。

  如因龙蟠科技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生效、无法实施、终止或提前终止、合资公司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导致无法完成标的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龙蟠科技应向贝特瑞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的违约金(可在龙蟠科技前期已支付的诚意金中扣除),其他款项均应自上述事项确定之日起5日内无条件退还。

  五、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债权转移等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贝特瑞方共同且连带地向龙蟠科技承诺并保证,贝特瑞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公司(即除天津纳米、江苏纳米外的其他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与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相关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及专有技术;贝特瑞方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龙蟠科技仍对合资公司保持实际控制的期间,贝特瑞方自身以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亦不会就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申请任何专利权;保证标的公司不会基于其利用其名下现有知识产权进行生产、销售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事项而构成对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侵权。

  贝特瑞承诺,自标的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5年(60个月)内,贝特瑞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应将其拥有的“贝特瑞”、“BTR”等系列境内外商标无偿授权许可给标的公司使用,即标的公司有权继续在其公司名称、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上无偿使用“贝特瑞”、“BTR”等系列字样、商标,但该等授权许可使用应以标的公司不损害该等商标的声誉且龙蟠科技仍对标的公司保持实际控制为前提,具体商标许可范围、使用规范、相关期限和责任等事项以《商标授权许可使用协议》约定为准。

  贝特瑞方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贝特瑞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不存在其他任何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的生产项目;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龙蟠科技仍对合资公司保持实际控制的期间,未经龙蟠科技及合资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贝特瑞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不得直接、间接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投资、从事,或新建、改建或扩建任何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的生产项目。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的目的

  本次拟通过收购贝特瑞(天津)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及江苏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司将借助贝特瑞方拥有的技术优势与市场优势,进一步拓展优化公司业务体系,进而有效的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一直以来,龙蟠科技始终围绕汽车精细化学品的主线发展,本次收购也是公司为顺应汽车产业发展趋势而做出的重要布局,有助于促进公司长期发展和战略布局,从而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核心竞争力。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总体战略发展的诉求,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有助于增厚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本次收购交割完成后,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持有天津纳米和江苏纳米100%的股权,天津纳米和江苏纳米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孙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对其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和委托理财的情况,且标的公司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七、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贝特瑞(天津)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及江苏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先充分了解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贝特瑞(天津)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及江苏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以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据的评估报告为依据,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次设立控股子公司并由其收购天津纳米和江苏纳米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是基于未来逐步战略转型及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的考虑,具有必要性;本次交易价格以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据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公平合理;关联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合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目的为收购优质资产,提高公司整体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中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并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定价原则公允合理。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交易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的业务层次和资产质量、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本次收购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在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五)此项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将放弃行使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八、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风险

  1、本次交易可能形成的商誉及存在的减值风险

  本次收购如按前述定价实施完成后,公司在未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可能形成一定金额的商誉,本次收购形成的商誉未来每年年末将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如未来由于标的公司实现的营业利润远低于预计金额等情况发生时,则存在商誉减值的风险,从而对龙蟠科技当期损益造成不利影响。

  2、并购整合不达预期的风险

  如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将积极展开对标的公司在技术、业务上的协同与整合,以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但由于双方在各自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方式、经营特点和企业文化,因此,后续在业务整合及协同效应能否达到预期效果方面将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3、所在行业竞争变化的风险

  标的公司专注于新能源锂离子电池中正极材料磷酸铁锂的生产、研发与销售,前期形成了一定的经营规模。但其所处的新能源锂离子电池行业在存在对国家政策导向依赖性较大的情况,若出现国家政策导向、主流技术路线发生改变或新能源行业发展不及预期的情况,不排除国内外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通过技术突破、市场开发或推出更先进、更具有竞争力的技术和产品,从而使标的公司的产品失去竞争优势,使得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影响。

  4、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核心技术人员及管理团队是标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也是其保持技术优势及企业持续稳定经营的关键所在。因此,保持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团队稳定是其未来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如未来标的公司出现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将对其未来的经营和业务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九、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专项意见

  4、贝特瑞(天津)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5、贝特瑞(天津)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6、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磷酸铁锂标的资产模拟审计报告

  7、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磷酸铁锂业务相关资产组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8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

  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并购贷款提供

  关联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申请银行并购贷款的相关情况

  2021年4月23日,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并购贷款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31,500万元。控股子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贝特瑞(天津)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纳米”)100%的股权以及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纳米”)100%的股权。为此,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并购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7年。

  上述审议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的贷款金额,实际贷款金额应在审议额度内,并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贷款金额为准。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不再对单一银行出具董事会相关决议。

  (二)为支持公司发展,保障上述银行贷款顺利实施,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石俊峰先生及其配偶朱香兰女士为本次并购贷款提供相关担保,具体担保金额和方式以控股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三)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并购贷款业务,申请授权董事长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审议额度范围内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签署与并购贷款有关的协议。

  (四)石俊峰先生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朱香兰女士与石俊峰先生系夫妻关系、公司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因此本次担保构成了关联担保。

  (五)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尚需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介绍

  石俊峰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持有公司股份151,901,568股。

  朱香兰女士,与石俊峰系夫妻关系,担任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16,870,464股。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石俊峰先生和朱香兰女士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上述并购贷款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在提供担保期间不收取担保费用,公司也不提供反担保。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事项是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提供担保额度的安排,担保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签署的协议为准。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石俊峰先生、朱香兰女士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提供担保,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上述关联交易无需公司支出任何费用。

  六、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2021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并购贷款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具体的并购贷款事宜,并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同意将本次关联担保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已经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均同意该项议案。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并购贷款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做出的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控股子公司的银行并购贷款提供无偿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并购贷款提供担保。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并购贷款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操作的指导原则,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上述关联担保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提供担保,满足其资金需求,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我们同意该关联担保事项,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并购贷款提供关联担保事项,解决了子公司银行并购贷款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本担保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本事项及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并购贷款提供关联担保。

  (五)此项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将放弃行使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并购贷款提供关联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此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关联交易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本保荐机构同意石俊峰、朱香兰夫妇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并购贷款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0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

  提供履约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贝特瑞(天津)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江苏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本担保为履约担保,无具体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次关联担保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担保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

  2021年4月23日,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履约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控股子公司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简称“控股子公司”或“常州锂源”),注册资本31,500万元。控股子公司拟以合计人民币84,443.10万元现金收购贝特瑞(天津)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纳米”)和江苏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纳米”)100%的股权。(“天津纳米”与“江苏纳米”合成“标的公司”)

  根据本次收购交易文件的约定,常州锂源应按时、足额向转让方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对价,标的公司应于股权交割后10日内清偿其对贝特瑞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本次收购完成后,常州锂源与标的公司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公司,故为支持本次收购行为,公司拟对常州锂源的股权转让对价的支付义务以及收购完成后标的公司对贝特瑞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就常州锂源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义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自前述股权转让对价支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就标的公司对贝特瑞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清偿义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自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清偿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二)本次担保的主要内容

  担保金额:本担保为履约担保,无具体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自被担保公司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类型:履约担保。

  担保范围:常州锂源的股权转让对价的支付义务以及收购完成后标的公司对贝特瑞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清偿义务

  (三)关联交易概述

  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拟合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其中公司持股73.33%,南京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南京金贝利”)持股5.56%,常州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常州优贝利”)持股11.11%,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贝特瑞”)持股10%。控股子公司成立后,南京金贝利、常州优贝利与贝特瑞均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收购事项完成后,天津纳米与江苏纳米将成为常州锂源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孙公司。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履约担保,其余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二条认定,公司向与关联法人共同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大于持股比例的担保,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担保人与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担保基本情况

  公司拟对常州锂源的股权转让对价的支付义务以及收购完成后标的公司对贝特瑞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最终名称以登记机关的核准文件为准)

  注册资本:31,5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点:常州市金坛区(暂定,具体注册地址以登记机关的核准文件为准)

  法定代表人:由标的公司董事长担任

  经营范围:以工商注册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的核准文件为准

  股东情况:

  ■

  常州锂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为收购事项拟设立的控股子公司,暂无财务数据,以上各项内容最终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

  2、贝特瑞(天津)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7871882

  住所: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兴宝道9号

  法定代表人:黄友元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1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8日

  营业期限: 2015-12-28 至 2035-12-27

  经营范围:纳米材料、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制造、研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3、江苏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5504675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江东大道519号

  法定代表人:席小兵

  认缴注册资本总额:3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年01月28日

  营业期限:2021-01-28 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

  最近一期财务数据:

  ■

  注:江苏纳米为江苏贝特瑞于2021年1月新成立的公司,于2021年2月自江苏贝特瑞处受让了江苏贝特瑞名下与磷酸铁锂相关的全部资产组,江苏纳米的财务数据为模拟得出。

  (三)关联方基本情况

  1、南京金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25DB5R9C

  注册地点: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柘宁东路368号

  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沈志勇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信息:沈志勇、张羿

  南京金贝利为公司管理层于2021年新设立的持股平台,暂无财务数据。

  2、常州优贝利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5EAYB5M

  注册地点:常州市金坛区金龙大道563号

  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石俊峰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信息:石俊峰、席小兵

  常州优贝利为公司管理层于2021年参与新设立的持股平台,暂无财务数据。

  3、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429091

  注册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西田社区高新技术工业园第1、2、3、4、5、6栋、7栋A、7栋B、8栋

  注册资本:48538.615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贺雪琴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经营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是:生产经营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和负极材料;普通货运。

  主要股东: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鼎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岳敏、葛卫东、贺雪琴、张啸等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065,583.16万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20,053.83万元,营业收入为445,175.29万元,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451.38。(以上数据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事项是公司拟对常州锂源的股权转让对价的支付义务以及收购完成后标的公司对贝特瑞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安排。

  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含本次担保)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3,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76%;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64%。公司、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及控股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履约担保,是基于公司目前推进收购事项的综合考虑。该事项有助于公司长期战略布局,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财务风险,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联担保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拟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和拟收购的控股孙公司,公司董事会在2021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担保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担保范围内审批和签署相关具体文件。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独立董事事前意见

  我们已在本次董事会之前对即将审议的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了解,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履约担保有助于收购后续事项的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本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拟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和拟收购的控股孙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推进股权收购及后续事项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常州锂源的股权转让对价的支付义务以及收购完成后标的公司对贝特瑞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履约担保事项支持其正常融资需求,推动其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本次担保事项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此项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将放弃行使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龙蟠科技上述担保事项无异议。

  八、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被担保对象常州锂源为公司拟合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尚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合资各方出资款项尚未到位,后续成立、贷款及收购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天津纳米与江苏纳米为公司拟收购的控股孙公司,后续经营能否达到预期效果仍存在不确定性。

  2、此次关联担保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其余出资股东未作出同比例担保承诺。公司担保比例大于出资比例,若被担保对象不能按合同约定正常支付款项,公司将承担大于出资比例的连带责任,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4、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5、监事会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核意见

  6、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专项意见

  7、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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