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23,255,370.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公告日无法确定后期是否会进入二审程序,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截至目前,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已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账款合计共计提123,255,310.28元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暂时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诉讼机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106民初52315号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类产品,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25,084,458.66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5,084,458.6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5,084,458.66元为基数自提交诉状之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案件二
诉讼机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106民初52316号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类产品,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22,896,259.69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2,896,259.6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2,896,259.69元为基数自提交诉状之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案件三
诉讼机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106民初52317号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类产品,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13,192,734.87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3,192,734.8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192,734.87元为基数自提交诉状之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四)案件四
诉讼机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106民初52318号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类产品,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37,588,904.69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7,588,904.6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7,588,904.69元为基数自提交诉状之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五)案件五
诉讼机构: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沪0106民初52252号
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西安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电脑类产品,被告拖欠货款共计人民币24,493,012.37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4,493,012.3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4,493,012.37元为基数自提交诉状之2019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上述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在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67)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6民初52315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6民初52316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6民初52317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6民初52318号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6民初52252号判决,内容分别如下:
(一)案件一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6民初52315号判决如下:
1、被告沈阳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5,084,458.66元;
2、被告沈阳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5,084,458.66元为基数自提交诉状之2019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2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沈阳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6民初52316号判决如下:
1、被告重庆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2,896,259.69元;
2、被告重庆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2,896,259.69元为基数自提交诉状之2019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2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重庆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6民初52317号判决如下:
1、被告武汉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3,192,734.87元;
2、被告武汉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192,734.87元为基数自提交诉状之2019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9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武汉市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四)案件四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6民初52318号判决如下:
1、被告成都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37,588,904.69元;
2、被告成都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7,588,904.69元为基数自提交诉状之2019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7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成都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五)案件五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6民初52252号判决如下:
1、被告西安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4,493,012.37元;
2、被告西安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北大方正科技电脑系统有限公司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4,493,012.37元为基数自提交诉状之2019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265.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西安方正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公告日无法确定后期是否会进入二审程序,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截至目前,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已对本次诉讼涉及的应收账款合计共计提123,255,310.28元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暂时无法判断。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规定积极处理本次诉讼,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6民初52315号;
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6民初52316号;
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6民初52317号;
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6民初52318号;
5、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6民初52252号。
特此公告。
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