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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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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说明”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过渡期损益安排具备商业合理性、前期增资不存在其他利益约定或安排、不存在导致前期增资构成“明股实债”的其他情形、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不存在其他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3、在“第二节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五、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中更新了上市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4、在“第三节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一、建信投资/(一)基本情况”中更新了建信投资的注册资本。

  5、在“第四节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一、蒙东能源45.15%股权/(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补充披露了蒙东能源补贴电价的相关情况。

  6、在“第四节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一、蒙东能源45.15%股权/(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及“第四节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二、福源热电36.86%股权/(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补充披露了标的公司保障性电量与市场性电量的占比情况、市场化交易占比提升对标的资产经营业绩的敏感性分析及相关影响在评估作价中予以考虑的情况。

  7、在“第四节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二、福源热电36.86%股权/(一)基本情况”中更新了福源热电的法定代表人。

  8、在“第四节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二、福源热电36.86%股权/(三)下属公司基本情况”中更新了福源热电的下属子公司情况。

  9、在“第四节标的资产基本情况/二、福源热电36.86%股权/(五)最近两年财务数据”中补充披露了福源热电财务费用、2020年经营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持续盈利能力影响及福源热电经营业绩下滑在评估结果中予以考量的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2日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代码:600027      证券简称:华电国际      公告编号:2020-026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预案(摘要)(修订稿)

  ■

  独立财务顾问

  华泰联合证券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四月

  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预案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及其摘要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及其摘要所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交易时,除本预案及其摘要内容以及与本预案及其摘要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本预案及其摘要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预案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均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并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

  本预案(摘要)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重大事项提示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经备案的评估结果及最终交易定价等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提请投资者关注。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预案(摘要)“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预案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上市公司拟向建信投资和中银投资发行普通股A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其分别持有的蒙东能源45.15%股权和福源热电36.86%股权,其中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的对价分别占本次交易对价的2%和98%。本次交易完成后,蒙东能源、福源热电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中,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蒙东能源45.15%股权的交易价格暂定为100,001.03万元,福源热电36.86%股权的交易价格暂定为50,015.23万元,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暂定为150,016.26万元。

  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华电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将签署《资产购买协议》的补充协议,对最终交易价格和交易方案进行确认,并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二、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以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未达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待标的公司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根据标的公司经审计数据以及本次交易的最终定价情况,进一步判断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各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均低于5%,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华电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本次交易前后均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的预估作价及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中,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蒙东能源45.15%股权的交易价格暂定为100,001.03万元,福源热电36.86%股权的交易价格暂定为50,015.23万元,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暂定为150,016.26万元,其中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的对价分别占本次交易对价的2%和98%。具体对价支付方式如下:

  单位:万元

  ■

  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华电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将签署《资产购买协议》的补充协议,对最终交易价格进行确认。

  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部分标的资产,所涉及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交易对方为建信投资和中银投资。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4.6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实施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将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则(如适用)进行调整。

  (四)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涉及的发行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股份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

  向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为整数时,则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1股部分由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标的资产总对价为150,016.26万元,其中3,000.36万元对价由上市公司以发行普通股A股的形式支付,具体数量情况如下:

  ■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实施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价格调整的,发行数量也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五)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若取得该等新股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以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若持有用于认购该等股份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股份锁定期内,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华电国际新增股份因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若交易对方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过渡期间损益归属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过渡期内,标的公司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任何原因造成的权益变动(以标的公司在过渡期产生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为准),原则上由各方按照其各自在交割审计基准日前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但在交易对方据此可享有的收益超过交易对方根据前次增资相关约定对标的公司出资总金额年利率6%(单利)的情况下,交易对方仅享有对标的公司出资总金额年利率6%(单利)的收益,超出部分由华电国际享有;华电国际因本次交易购买的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股权在过渡期内的损失,由华电国际承担,交易对方不承担标的股权在过渡期的亏损。

  公司于本次股份发行完成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情况

  (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与面值

  本次交易中,公司以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购买部分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华电国际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建信投资和中银投资。

  (三)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的计算方法为:向各交易对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张数=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形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100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向各交易对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张数之和。

  向交易对方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张数不为整数时,则向下取整精确至张,不足1张部分由交易对方自愿放弃。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标的资产总对价为150,016.26万元,其中147,015.90万元对价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形式支付,具体数量情况如下:

  ■

  以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张数最终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期限为自可转换债券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

  (五)债券的利率与计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利率为自可转换债券发行完成日起第一年2%/年、第二年3%/年、第三年3%/年。

  公司应自可转换债券发行日起每满12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可转换债券付息日”)向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支付上一年度债券利息。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如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可转换债券付息日前申请转股,则就转股部分对应的可转换债券不再支付债券利息。

  (六)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期限为自可转换债券发行完成日满12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含当日)开始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含当日)。转股期限内,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根据约定行使转股权。如转股期限内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未行使转股权,可转换债券将由上市公司到期赎回。

  (七)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的初始转股价格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确定,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4.6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3、除权除息调整机制

  自定价基准日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期间,如公司实施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按下述公式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则(如适用)对初始转股价格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当上市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应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八)转股数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计算结果舍去小数取整数,其中: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如计算结果不为整数的,则向下取整精确至张,不足1张部分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自愿放弃。

  (九)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价格为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104%(不含最后一期利息)。

  (十)强制转股

  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18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含当日)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含当日),如华电国际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初始转股价格4.61元时,华电国际有权行使强制转股权,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当时有效的转股价格强制转化为华电国际股票。

  (十一)锁定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若取得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以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若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重组结束后,交易对方对取得的前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的,所转换股票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交易对方通过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转换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若交易对方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

  (十三)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安排评级。

  (十四)转股股份的来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公司新发行的股份。

  (十五)转股年度股利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六)债券转让

  交易对方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债券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转让。

  交易对方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协议约定的前提下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债券的,应约定受让人依照协议相关约定转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六、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建设、经营发电厂,包括大型高效的燃煤燃气发电机组及多项可再生能源项目;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和合并报表范围均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根据标的资产暂定的交易价格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假设本次交易中以标的资产作价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将所持有的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初始转股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华电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国务院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社会公众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占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0%,公司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公司将在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对本次交易做出决议,并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影响。

  七、本次交易方案实施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批准包括:

  1、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已经获得华电集团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已经交易对方建信投资和中银投资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上述主体已同意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相关审计、评估报告出具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2、取得华电集团对本次交易评估报告的备案、对本次交易方案的正式批复;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

  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事项;

  5、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上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未取得前述批准或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备案、批准或核准,以及取得上述备案、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

  九、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根据华电集团出具的《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关于本次重组,华电集团发表如下原则性意见:

  “本公司认为本次重组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优化资本结构,符合标的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原则上同意本次重组。”

  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华电集团就本次重组股份减持计划作出承诺如下:

  “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公司无减持计划,将不会有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上述股份包括本公司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华电国际的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减持计划特作声明和承诺如下:

  “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本人不存在减持计划,将不会有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上述股份包括本公司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在上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成的衍生股份。”

  十一、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预案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审议及表决程序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次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先认可,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有关决议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公司董事会将在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提醒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四)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平、公允

  上市公司已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目前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并由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对实施过程、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以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定价过程合法合规,不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

  (五)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填补回报安排

  截至预案签署日,标的公司的审计报告及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编制工作尚未完成,因此暂时无法预计本次交易完成当年公司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的变动趋势,相关信息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将就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认真分析,并制定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六)锁定期安排

  1、普通股限售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若取得该等新股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普通股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以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普通股自股份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若持有用于认购该等普通股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普通股自股份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股份锁定期限内,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可转换公司债券限售期安排

  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若取得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则以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若持有用于认购该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标的公司的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则该部分权益对应的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本次重组结束后,交易对方对取得的前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的,所转换股票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交易对方通过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转股所转换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派送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遵守上述限售期的约定。

  若交易对方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本次交易对方承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提交有关申报文件,并保证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诺如因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机构资格。

  十三、待补充披露的信息提示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等工作尚未完成,因此本预案(摘要)中涉及的财务数据、预估作价仅供投资者参考之用,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经备案的评估结果及最终交易定价等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重组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尽管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在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过程中,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但是仍不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本次交易仍存在因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而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此外,本次交易方案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等相关机构的核准,在交易推进过程中,市场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或出现不可预知的重大事件,则本次交易可能无法按期进行;如无法按期进行或需重新进行,则面临重新定价的风险。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可能需要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不断完善交易方案,如交易各方无法就完善交易方案的措施达成一致,则本次交易存在终止的可能。

  (二)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的批准或核准,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相关审计、评估报告出具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2、取得华电集团对本次交易评估报告的备案、对本次交易方案的正式批复;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事项;

  4、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事项;

  5、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上述批准或核准均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未取得前述批准或核准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备案、批准或核准,以及取得上述备案、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公告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并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所涉及标的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在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与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编制和公告重组报告书,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四)交易作价尚未确定的风险

  本次交易中,经交易双方友好协商,蒙东能源45.15%股权的交易价格暂定为100,001.03万元,福源热电36.86%股权的交易价格暂定为50,015.23万元,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暂定为150,016.26万元。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华电集团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将签署《资产购买协议》的补充协议,对最终交易价格进行确认。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交易可能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目前公司暂时无法对本次交易完成之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的变化进行相对准确的定量分析、预测。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直接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将上升到100%,上市公司整体净利润水平预计将有所增加。但因为本次交易亦涉及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普通股及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同时,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将随之增加。因此,本次交易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六)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存续期间内选择持有至到期,则上市公司仍需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支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若公司经营活动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能力。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能转股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交易对方偏好及预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一)市场化交易增加导致标的业绩波动风险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三放开”、“一加强”和“一独立”,即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结构相对独立,加强政府监管,强化电力统筹规划,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2016年3月,《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布,可再生能源电量分为保障性电量和市场性电量两部分,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消纳。其中,保障性电量通过各地电网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进行交易,交易价格依据政府核准电价或招标确定上网电价结算;市场性电量则通过电力交易中心平台发布需求并集中撮合交易,按交易电价结算。

  标的公司电能销售模式为部分电能由电网公司采购,按项目批复电价结算;其余以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方式实现消纳,按交易电价结算。由于市场化交易电价通常低于项目核准电价,若后续电力市场化交易占比提升,则可能对标的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上网电价下调风险

  在我国现行的电力监管体制下,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主要由以国家发改委为主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发电项目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和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核定,发电企业无法控制或改变上网电价的核定标准,电力行业市场化程度较低。如果相关部门对上网电价进行向下调整,或发电成本的上升不能通过销售端及时得到疏导,则标的公司的业务及盈利将受到影响。

  2020年10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原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要按合理利用小时数核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额度,并确定风电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资源区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分别为48,000小时、44,000小时、40,000小时和36,000小时。项目所发电量超过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部分,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蒙东能源作为风电企业,其电价可能存在下调风险,并对蒙东能源的经营情况带来压力。同时,已建成、并网的风电项目电价也可能受到新补贴规定的影响,导致实际补贴金额的下降,进而影响实际上网价格。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蒙东能源上网电价下调风险。

  (三)天然气价格波动风险

  福源热电使用天然气作为原材料从事热力生产、供应和火力发电业务,天然气价格波动亦将对其盈利能力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天然气市场情况,不断强化燃料管理,稳定燃料价格,有效控制燃料成本,但投资者仍需关注天然气市场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

  (四)政府审批风险

  电力行业项目的设计、建设、并网发电和上网电价等各环节都需不同政府部门的审批和许可,同时,项目公司的扩建工程、新项目开发均需要获得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各项核准、备案和许可,其中包括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批、环境评价等多项审批或许可。如果发电项目的审批标准更加严格,或审批及核准所需时间延长,标的公司未来可能因为申请程序的拖延而导致失去项目开发的最佳时机,或者因为建设期延长而对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产生不利影响。

  (五)发电设备平均可利用小时数下降风险

  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统计,截至2019年末,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发电设备利用小时为3,825小时,同比减少54小时。其中,全国并网风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2,082小时,比上年同期降低21小时。

  我国电力装机增长连续几年高于用电量增长,受前期投资惯性、项目审批权下放、地方政府稳增长等因素影响,电力装机增长势头不减,因此未来标的公司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可能面临下降的风险,并进而影响标的公司的收益状况。提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六)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滞后风险

  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目前我国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包括两部分,即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发电项目实现并网发电后,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由电网公司直接支付,可以实现及时结算。但是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部分则需要上报国家财政部,由国家财政部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补贴企业目录,从可再生能源基金中拨付。近年来,国内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展迅速,因所有可再生能源的补贴都来自可再生能源基金,而基金来源则是工商业用户支付的每度电里包含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费。鉴于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该项收入无法收回的风险极低。但目前新投产的新能源发电项目从投产至进入补贴企业名录间隔时间较长,从而导致国家财政部发放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时间有所滞后。若这种情况得不到改善,将会影响发电企业的现金流,进而对实际的投资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七)环保风险

  标的公司主要涉及风力发电和燃机热电联产的电力生产和销售业务。尽管标的公司积极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持续提升企业整体的环保水平,完善环保管理制度,但随着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趋突出,国家和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更加重视,未来可能会出台更严格的法律法规来提高相关行业的环保水平,标的公司将可能面临标准更高的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面对不断提升的环保要求,提醒投资者关注标的公司可能面临的环保支出增加、环保处罚等相关的环保风险。

  (八)安全生产风险

  电力行业公司生产经营对安全性和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经营过程中自然安全隐患以及人为操作失误是主要风险因素,可能会对发电设备以及建筑物产生破坏作用,并可能威胁到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若因人员操作失误、技术设备等因素影响发生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此外,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或者企业日常生产中一些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可能触发突发事件,这一定程度上可能对标的公司业务运营造成不利影响。尽管标的公司已积累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但不能完全排除因安全事故的发生而导致标的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可能性。

  (九)新冠疫情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于2020年1月在全国爆发以来,为阻止新冠疫情的快速传播,政府相继采取限制人流和物流等应对措施,对部分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截至目前,国内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若未来新冠疫情形势出现不利变化,可能对标的公司售电量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三、其他风险

  (一)宏观经济风险

  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发电与售电,受宏观经济影响大。若宏观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下行,或国家宏观政策出现较大变化,可能致使下游用电需求出现收缩和调整,进而间接影响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从而产生不利影响。

  (二)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并存。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其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的投机行为、投资者的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本次重组需要有关部门审批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股票市场价格可能出现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中股票价格波动导致的投资风险。

  (三)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

  上市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给上市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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