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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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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8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4月16日在安徽金陵大饭店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己于2021年4月15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现场监事2人,刘丹丹监事以通讯方式表决,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袁照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发表〈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监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声明〉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布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监事会成员被诉未尽忠实勤勉义务,公司监事会拟就监事会勤勉尽责、依法履职事项发表声明。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本议案同意2票,反对1票,弃权0票。

  刘丹丹监事投反对票,反对理由:监事会己经沦落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工具,悖离监事会的职责,监事会应该回到初衷的道路上,而不是沦落为工具。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请法律顾问的议案》

  由于监事会工作需要,监事会拟筛选、聘请合适的律师事务所并与其签署法律顾问协议以获得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以及后续必要时单独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专项事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

  同时授权监事会主席签署前述法律顾问合同及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本议案同意2票,反对1票,弃权0票。

  刘丹丹监事投反对票,反对理由:监事会己经沦落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工具,悖离监事会的职责,监事会应该回到初衷的道路上,而不是沦落为工具。

  三、审议通过《关于要求公司保障监事会正常工作的议案》

  鉴于当前监事会的印章均保管于董事会办公室,不利于监事会独立开展工作,为保证监事会正常运作,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监事会移交印章。

  本议案同意2票,反对1票,弃权0票。

  刘丹丹监事投反对票,反对理由:监事会己经沦落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工具,悖离监事会的职责,监事会应该回到初衷的道路上,而不是沦落为工具。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4月20日

  附件:

  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声明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袁照云、监事陈延风于2021年4月9日收到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监事会主席袁照云、监事陈延风的开庭通知及起诉状(案号:(2021)皖0191民初2347号)。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3月20日发表公告称,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不符合公司章程。

  就该案件起诉状内容及公司董事会相关行为,监事会现结合法律规定做如下陈述及声明:

  一、该案件所涉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合法

  该案件原告为公司,被告为公司监事会主席袁照云、公司监事陈延风,起诉状的主要诉讼事由和诉请为:由于刘丹丹于2021年2月20日当选成为职工代表监事,但监事会未对其发出会议通知,故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召集程序、表决程序不合规,监事未尽勤勉忠实义务,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公司为此出具法律意见书支付的费用,并赔礼道歉。

  本案所涉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的事实经过如下:

  2021年2月20日,监事会收到职工代表监事马晶晶的辞职请求,同日,监事会收到股东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景源”)提请监事会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股东函载明因董事会不同意根据西藏景源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故提请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021年2月21日,监事会主席向监事会成员陈延风、马晶晶通过邮件发送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两人于当日回复“收到”。后监事会会议如期召开,会议形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虽然公司公告称刘丹丹于2021年2月20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当选为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但根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相关人员反映,2021年2月20日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也未召开职工大会,无会议通知,无投票选举记录等,无法确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何时生效以及是否合法有效。即便《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于2021年2月20日生效,但因刘丹丹未到监事会就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也未向监事会发出新任职工监事到任通知。因此,在刘丹丹到任前,马晶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继续履职。

  监事会在新职工代表监事产生并就职前,向陈延风及马晶晶发出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次会议召集程序合法有效。同时,本次监事会审议事项与监事会通知中议案一致,决议作出系监事会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审议事项系监事会职权范围,故本次监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前述内容在《上海市汇达丰律师事务所关于对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决议是否真实、有效的法律意见书》已有充分详细的描述。

  因此,该案件诉状所述的事由与事实不符,诉状所述“公司为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进而损失70,928.57元,两被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70,928.57元”更属无稽之谈。监事会依法召开会议系出于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保障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履职行为。

  二、公司董事会在该案件所涉监事会会议决议的信息披露过程存在违规及越权行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8.1.5条,公司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登记并公告。因此,监事会于2月22日当天以邮件形式要求董事会办公室披露监事会决议,但董事会办公室于当日回复邮件表示拒绝披露。

  此后,监事会数次发函劝告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也就监事会会议决议信息披露事宜向公司下发了《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21】第26号)。

  直至2021年3月20日,董事会办公室才以监事会名义公告披露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内容,并于同日一并公告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不符合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说明》以及《皖通科技: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两份文件声称,该次监事会决议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对此,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会议决议时,即使出于审慎原则对监事会会议的召集、表决程序有异议,也应当先行与监事会积极沟通,并依据忠实勤勉义务核查确认相关事实,而非擅自否定监事会会议决议,拒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且无论是《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还是《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均未赋予董事会否决监事会决议的权利,董事会在未经核查相关事实的前提下擅自否定监事会决议,拒绝依法履行信披义务,该行为属于失察且超越职权。

  纵观前述事实,董事会不仅拒绝披露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怠于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且擅自对监事会会议决议“定性”,越权干预监事会独立运作,现又针对监事会正常开展工作的行为发起恶意诉讼。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监事会在此声明:监事会此前一直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勤勉尽责开展工作,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今后亦将如此;任何试图干预监事会独立运作、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将严肃对待,并保留一切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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