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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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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02 证券简称:*ST鼎龙 公告编号:2021-019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4月19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19日9:15至2021年4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北63号鼎龙希尔顿花园酒店19楼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87名,代表股份总数107,130,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861%。其中:由于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0名,代表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7名,代表股份总数107,130,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4861%。

  6、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龙学勤先生主持,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议案1.00《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764,2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241%;反对10,365,8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764,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241%;反对10,365,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2.00《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764,2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241%;反对10,365,8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764,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241%;反对10,365,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764,2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241%;反对10,365,8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6,764,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241%;反对10,365,8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阳光时代(广州)律师事务所黎小露律师、肖杭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阳光时代(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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