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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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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杨鑫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鑫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盛海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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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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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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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

  (一)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2017年度、2018年度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及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的名义与债权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后部分借款无法按时偿还,导致公司对控股股东的融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事项导致控股股东自2017年起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6日披露的《关于违规担保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3)。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共计47,160.66万元。

  公司已将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同时计入其他应收款(左洪波)科目,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6月15日、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30日、2020年5月31日、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31日、2021年2月28日、2021年3月31日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送《催款函》,要求其尽快偿还所占用资金,并已取得签字回执。后续,公司将继续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追缴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尽快解决资金占用问题,保障投资者权益。

  (二)违规担保情况

  公司存在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违规担保事项,涉及担保本金共计25,000万元。

  ① 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控股”)与杭州尊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尊渊”)分别通过杭州合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出资1.5亿元、0.75亿元认购了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计划2.25亿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过公司正常内部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书面保证合同,涉及担保金额1.5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5)。

  2019年7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6),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5340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判定杭州尊渊向国都控股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补差款人民币42,895,544.49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等。

  ② 2017年12月15日,上海新黄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黄浦公司”)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信托”)签订《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约定新黄浦公司作为委托人,爱建信托作为受托人,成立“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亿元,用于向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耀莱”)发放信托贷款,主合同期限为24个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经过公司内部正常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与爱建信托签订《保证合同》,对爱建信托与北京耀莱签订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北京耀莱在上述贷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还款义务,新黄浦公司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8),截至本报告期末,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以上两笔债务第一债务人分别为杭州尊渊与北京耀莱,公司在与各方积极沟通,妥善处理以上事项,努力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3.2.2 诉讼风险及可能存在公司破产清算的风险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目前涉及诉讼事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披露的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第五节重要事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相关诉讼进展公告(临2018-012、临2018-013、临2018-014、2018-026、临2018-028、临2018-038、临2018-039、临2018-041、临2018-048、临2018-054、临2018-063、临2019-003、临2019-005、临2019-006、临2019-011、临2019-015、临2019-017、临2019-022、临2019-023、临2019-053、临2019-054、临2019-056、临2019-058、临2019-063、临 2019-081、临2019-084、临2019-089、临2020-011、临2020-024、临2020-040、临2020-046、临2020-048、临2020-057、临2020-062、临2020-071、临2021-017、临2021-031),公司部分账户及资产已被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部分子公司股权被债权人实施了司法冻结。若债权人或受托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拍卖、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且被法院依法受理,公司可能存在破产清算风险。

  2018年5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渝证调查字2018011号):“因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2020年7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临2020-049),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左洪波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相关内容,公司可能面临投资者诉讼风险。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有关各方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努力达成债务和解方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公司,相关事项如有进展,公司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

  3.2.3 实际控制人变更风险

  ①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夫妇质押股份已触及平仓线,且因债务纠纷导致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能否解除冻结以及解除冻结的时间尚存不确定性。若其所持股份被司法执行或强制平仓,则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变更风险。

  控股股东正在积极与有关各方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努力达成债务和解方案,全力筹措偿债资金,争取尽早解决其所持股权的冻结状态及执行风险。

  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褚淑霞夫妇为业绩承诺的第一顺位补偿义务人,在不考虑冻结、质押等事项的情况下,若其采取以原有股份赔付的方式,则其所持股份将全部用于业绩赔付。因此,公司实际控制人亦有变更的风险。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19年8月26日出具的《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审核报告》(以下简称“《注入资产减值测试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19]004908号),确认追溯调整之后的注入资产2016年度、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34,153.77万元、999.12万元。

  根据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药业”)与奥瑞德有限除哈尔滨工业大学实业开发总公司外所有股东(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方”)于2015年1月23日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相关条款的规定,业绩承诺方因承诺业绩未完成需履行37,971.64万股的业绩补偿,因注入资产期末减值需履行2,305.57万股的估值补偿,合计应赔偿股份为40,277.21万股。

  重组财务顾问海通证券于2019年9月23日出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注入资产减值测试的核查意见》,对注入资产业绩补偿及资产减值补偿金额和各业绩补偿方对应需赔偿的股份数量、及股份赔偿通知、赔偿实施方式、补偿顺序、赔偿股份分配及目前的股份赔偿履行等情况发表了明确意见。

  公司已向各业绩承诺方正式发送履行相应的资产减值补偿义务的通知,并披露了《关于业绩承诺补偿相关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3),明确披露了业绩承诺补偿的具体承诺主体对应数额及相关情况。公司将督促各业绩承诺方,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并将视业绩承诺的相关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广大股东利益。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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