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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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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销售量完成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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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销售量完成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要求,现将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华电”)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一、电力

  公司直属及控股企业2021年第一季度电量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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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完成发电量124.07亿千瓦时,完成上网电量114.87亿千瓦时,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

  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实现平均售电单价272.46元/千千瓦时(不含税),同比增加8.91元/千千瓦时(不含税),同比增长3.38%。主要原因是当期结算以前年度未到位超低排放电价。

  二、煤炭

  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煤炭产量162.70万吨,同比增长49.14%;煤炭销量107.79万吨,同比增长110.16%;煤炭销售平均单价完成363.56元/吨(不含税),同比增加87.34元/吨(不含税),同比增长31.62%;煤炭销售收入39,186.04万元,同比增长176.61%。

  三、说明

  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狠抓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生产经营保持稳定。公司紧紧抓住煤炭市场供需变化,克服疫情不利影响,实现稳产保供,煤电一体化优势进一步发挥。煤炭产量实现同比增长49.14%,对外销售量同比增长110.16%,煤炭销售价格实现同比增加87.34元/吨。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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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资料于2021年4月12日以电子邮件、书面方式送达。

  (三)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于2021年4月19日形成决议。

  (四)公司董事9人,参加表决9人。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修改后的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按照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5号公告)的要求,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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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修改后的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第四条修订

  原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修订为“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2、第七条第一款修订

  原为“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修订为“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3、增加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以后序号顺延。

  4、原十九条修订

  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分别列示为顺延后的二十条和二十一条,即:

  二十条为“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二十一条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5、原二十条,顺延后二十二条,修订如下:

  原为“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修订为“公司召开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6、原二十五条,顺延后为二十七条,修订如下:

  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修订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7、删除原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者离任履职报告内容。

  二十七条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实施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

  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离任考核期间为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

  第二十八条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5月15日或离任前,主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书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督促该董事会秘书提交。”

  第二十九条原为“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职情况。”

  8、按照序号顺延,增加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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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监事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资料于2021年4月12日以电子邮件、书面方式送达。

  (三)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于2021年4月19日形成决议。

  (四)公司监事3人,参加表决3人。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批准了公司《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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