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4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3507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1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1)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立投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580,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5%;(2)上海鸿立华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立华享”)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340,0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3)当涂鸿新文化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当涂鸿新”)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167,9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

  上述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088,8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5%,上述股份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鸿立投资计划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36,728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减持价格视市场情况确定。

  以上所减持股份,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如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鸿立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本公司/本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本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本人在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上述减持主体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上述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股东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3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4月19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江阴市镇澄路 2608 号振江股份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胡震先生主持,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参加了会议,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袁建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2、3是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雷富阳 黄少力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1-023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针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的登记。

  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因此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1年3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在自查期内,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发现利用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