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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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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1-044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交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2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就问询函所列问题回复并公告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万元;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相关单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各项释义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一致。)

  问题1、关于资金占用。年报显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协鑫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2019、2020年度存在资金占用情形,截至2020年12月31日余额达1.93亿元。请你公司逐笔列示公司资金占用情况、日最高余额、发生原因、占用方式,并说明你公司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你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认为不存在重大缺陷的理由;请年审机构核查并说明前一年度未发现资金占用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一)资金占用情况

  2019年至2020年,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控制的企业协鑫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协鑫集团”)及其关联方存在陆续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形,逐笔明细如下:

  ■

  以上资金占用所导致的日占用最高额为207,884,671.52元,占2020年末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3.63%,占资产总额的比例为0.74%。

  (二)发生原因及占用方式

  2018年光伏531新政发布后,协鑫集团体系内公司超百亿国补迟迟未到位;为缓解资金压力、保证到期债务的偿还,出现了占用本公司资金用于贷款周转和债务偿还等情况。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间,协鑫集团及其关联方陆续挪用本公司预付给煤炭、天然气以及设备等第三方供应商的款项,致使相关供应商未能如期供货,被动形成上市公司资金占用。至2020年末,因资金占用而未结算的各类预付款项余额为1.93亿元。截至2021年3月5日,协鑫集团及其关联方已全额归还上述所有占用资金余额,并按年利率4.9%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内利息共计1,530.83万元。

  (三)是否构成内控重大缺陷的认定

  尽管存在上述资金占用情况,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公司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公司对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如下:

  (1)定量标准

  ■

  (2)定性标准

  ■

  至2021年3月5日,协鑫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已全部偿还占用资金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最终并未造成上市公司损失。从定量角度来看,该事项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实际损失金额(按日占用最高额2.08亿)占公司2020年末资产总额比例为0.74%,占2020年度营业收入比例为1.84%,未达到重大缺陷评价标准。从定性角度来看,该事项并未令企业失去继续运作的能力。无论从定量还是定性方面考虑,所涉事项均未达到重大缺陷标准。因此,我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制度,提升规范运作水平,杜绝资金占用问题,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公司还将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加强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针对此类事项自查自纠自改,杜绝类似违规事项的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执行的核查程序

  1、通过公开网站(如“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查询主要供应商的基本信息,核查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及其股权结构等情况,对比已获取企业的关联方清单,并检查其准确性和完整性,核查是否存在未识别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

  2、结合预付账款以及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对余额较大、发生额较大、发生频繁、账龄较长的经营活动核验相关交易的业务单据流转、资金流转和实物流转是否匹配,结合市场惯例判断款项支付的合理性;

  3、向主要供应商进行函证,涉及资金占用的供应商已全部发函,并已回函或已通过现场走访确认;

  4、向涉事供应商及主要供应商进行现场走访;

  5、获取涉事供应商资金占用过程的相关审批流程、合同、发票、资金去向等资料并核实;

  6、获取期后被占用资金归还的各环节银行回单;

  7、获取公司自查报告并核实披露事项是否真实、完整;

  8、向公司及协鑫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访谈;

  9、获取大股东资金占用的说明及承诺,并结合访谈、获取的银行回单等核实披露事项是否真实、完整、合理。

  二、前一年度未发现资金占用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2019年度执行的审计程序

  1、通过公开网站(如“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查询主要供应商的基本信息,核查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及其股权结构等情况,对比已获取企业的关联方清单,并检查其准确性和完整性,核查是否存在未识别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

  2、获取并查验预付款项涉及供应商的相关合同、发票、入库单据、银行付款回单、审批流程等,核实交易的真实性;

  3、执行函证程序,函证内容包括往来余额以及交易金额等明细,对未回函证执行替代测试程序;

  4、向管理层获取声明承诺。

  (二)未发现资金占用的原因及合理性

  经过上述核查,上述预付采购款均经过正常采购流程审批,预付账款账龄均为1年以内,均处于合同正常履约期内。供应商除协鑫天然气贸易(广东)有限公司外均为非关联方,我们已对供应商进行函证并收回重要函证。多数供应商系与公司常年合作供应商且有正常交易背景,关联公司协鑫天然气贸易(广东)有限公司2019年度向公司子公司供应天然气达4.2亿元,上述4,000万元预付款支付时间为2019年11月,处于正常合同履约期内,且期后与公司仍有正常交易发生。另外2020年初受疫情影响较大,物流环节较慢,供应商2019年期后供货较少或尚未供货具有合理的客观环境因素。基于上述原因和审计程序我们在2019年审中未发现存在异常情况,未将该些预付款认定为资金占用。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2020年报中完整披露了2019年度、2020年度资金占用情况,上述公司对于资金占用的相关回复与我们2020年度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取得的审计证据以及从管理层了解的信息和获得的解释不存在重大不一致。

  问题2、关于预付账款。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预付账款为10.3亿元,同比增长159.12%,其中预付江苏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5.3亿元,占比51.42%,预付协鑫天然气贸易(广东)有限公司0.41亿元,同比增长103.51%。请你公司说明与上述公司的交易模式、交易内容、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其中江苏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是否为你公司关联方,如是,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符合商业实质,进而是否构成关联方变相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情形。请年审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关于预付江苏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5.3亿元

  2020年3月,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装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装风电”)签订《协鑫如东H15#海上风电场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含塔筒)项目采购合同》和《协鑫如东H13#海上风电场工程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含塔筒)项目采购合同》,约定由协鑫智慧能源向中国海装风电采购如东H15#和如东H13#海上风电工程项目相关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合同总价分别为141,280万元和105,960万元。后双方于2020年7月补充协议约定,将供货主体由中国海装风电变更为其全资子公司江苏海装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装风电”)。

  如东H15#和如东H13#海上风电工程项目主体分别为如东协鑫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和如东智鑫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通过其下属子公司协鑫智慧(苏州)能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分别间接持有该两家公司10%和15%股权。协鑫智慧能源向江苏海装风电采购相关风电设备后,销售给如东H15#和如东H13#海上风电工程项目的EPC总包方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如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工程咨询”)。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付款进度要求,协鑫智慧能源向华东工程咨询预收设备款后,再预付给江苏海装风电,并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将预收预付款项结转至利润表相关科目。2020年,协鑫智慧能源按照约定及项目进度向江苏海装风电预付50%设备采购款(10%预付款+40%投料款),共计123,620万元。截至2020年末,其中70,640万元已满足收入成本确认条件进行了结转,尚余52,980万元预付款项余额,将于2021年依照工程进度和设备到货情况陆续开票结算。

  江苏海装风电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双方之间交易符合商业实质,符合市场交易原则,不存在关联方变相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形。

  (二) 关于预付协鑫天然气贸易(广东)有限公司0.41亿元

  2020年末,本公司预付协鑫天然气贸易(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天然气贸易”)款项余额为4,121.06万元,构成如下:

  ■

  1、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蓝天”)系本公司下属间接控股子公司。2020年7月,广州蓝天与协鑫天然气贸易签订《液化天然气LNG购销合同》协议,拟向其采购非管输液化天然气(LNG),采购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并随市场行情波动而相应调整。广州蓝天按照每月预估采购量预付天然气采购款,最终按实际供气量每月结算。由于预估用气量和实际供气量之间存在一定差异,2020年末,尚余121.06万元预付LNG采购款未能于12月完成供货和结算。该款项已于2021年1月作为LNG采购款结清。

  2、国电中山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中山”)系本公司下属间接控股子公司。2019年8月,国电中山与协鑫天然气贸易签订《液化天然气采购合同》。双方约定,每月末参照当前液化天然气市场价格确认下一个月的供货价格,并按月结算货款。协鑫天然气贸易在执行联合采购国外LNG(价格相对国内较低)的大额订单时,一般会要求国电中山按照采购计划量预付部分款项。2019年11月,国电中山向协鑫天然气贸易预付4,000万元,拟采购进口液化天然气。后由于疫情及市场变化等原因,协鑫天然气贸易该笔进口贸易业务暂时中止。此后,国电中山于2020年多次催促交货,协鑫天然气贸易已于2021年3月5日归还此款项,以及占用期间的利息256.98万元。

  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执行的核查程序

  1、了解并评估公司与采购燃料款、设备款、关联交易相关内部控制环境,并测试其运行有效性;

  2、了解并核查以上预付燃料款、设备款的具体内容、形成原因;

  3、通过公开网站(如“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查询该些主要供应商的基本信息,核查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及其股权结构等情况,对比已获取企业的关联方清单,并检查其准确性和完整性,核查是否存在未识别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

  4、检查并获取与主要供应商的采购合同,了解双方交易背景、主要合作条款、结算方式、交易内容,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评价相关交易背景及形成原因的合理性;

  5、抽样核查上述预付燃料款及设备款对应的会计凭证、采购合同、银行回单等资料;

  6、向供应商进行函证、访谈,函证内容包括往来余额以及交易金额等明细。本期对预付账款余额发函比例超过99%,回函比例超过94%,对大额未回函供应商已执行替代测试程序。上述江苏海装风电、协鑫天然气贸易均已回函确认。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协鑫天然气贸易为公司关联方,公司与其业务往来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上述4,000万元预付款相关天然气采购合同未能及时履行,后被控股股东占用。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与协鑫天然气贸易的其他往来款项不存在被占用的情况。江苏海装风电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我们认为上述公司对于预付账款的相关回复,与我们在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取得的审计证据以及从管理层了解的信息和获得的解释不存在重大不一致。

  问题3、关于关联方应收款项。年报显示,你公司存在较多关联方应收项目,其中应收账款0.99亿元、应收账款融资0.56亿元。请你公司逐笔说明上述应收账款和应收账款融资的形成原因,涉及的交易事项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如适用),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付款期限是否超过协议安排,如是,请进一步说明是否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请年审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截止2020年12月底,本公司关联方应收款项主要构成如下:

  ■

  1、徐州丰成盐化工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下属丰县鑫源生物质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县鑫源”)及丰县鑫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县鑫成”)少数股东徐州丰成制盐有限公司的关联方。徐州丰成制盐有限公司投资参股丰县鑫源及丰县鑫成的重要目的为保障徐州丰成盐化工有限公司采购蒸汽的稳定性和经济性,且徐州丰成盐化工有限公司作为丰县地区的用热大户,丰县鑫源及丰县鑫成向其销售蒸汽存在商业合理性。

  丰县鑫源和丰县鑫成每年向徐州丰成盐化工有限公司销售蒸汽的数量约为向其他客户销售蒸汽数量的2-4倍,因此丰县鑫源和丰县鑫成向徐州丰成盐化工有限公司平均蒸汽销售价格较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价格略低。该价格是在确保丰县鑫源和丰县鑫成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双方商谈确定的交易价格。考虑到徐州丰成盐化工有限公司的蒸汽采购量较大,销售价格方面相对较低是合理的。上述关联交易定价是公允的,且付款期限未超过协议安排。

  2、无锡新联热力有限公司和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系本公司下属无锡蓝天燃机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蓝天”)少数股东之关联方。根据国家能源政策要求及无锡市热力行业整合整治需要,无锡蓝天向无锡新联热力有限公司和无锡友联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热力销售业务。销售价格为双方在无锡市物价局核定的用户蒸汽基准单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上述关联交易定价是公允的,且付款期限未超过协议安排。

  3、吕梁北方电力云顶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本公司下属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吕梁北方电力云顶山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风电项目建设管理服务,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上述关联交易定价是公允的,且付款期限未超过协议安排。

  4、大唐全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本公司下属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大唐全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风电项目建设管理服务,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上述关联交易定价是公允的,且付款期限未超过协议安排。

  5、苏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系本公司下属协鑫港华能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之少数股东。本公司下属苏州工业园区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蓝天”)因其在天然气气源上的优势和丰富的分布式能源项目开发和运营经验,与苏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就天然气供应开展合作。苏州蓝天向苏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销售天然气的价格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上述关联交易定价是公允的,且付款期限未超过协议安排。

  6、扬州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本公司下属扬州港口污泥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污泥”)向扬州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供应蒸汽,该项交易的价格为双方协商按照扬州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收取。同时,本公司下属苏州智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扬州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直供电信息在线监控系统,交易价格为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上述关联交易定价是公允的,且付款期限未超过协议安排。

  7、苏州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本公司下属苏州协韵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韵分布式”)向苏州协鑫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能源管理服务,收取的服务费为协韵分布式建设及运营储能电站项目获取的储能项目收益,上述价格为双方协商确定。上述关联交易定价是公允的,且付款期限未超过协议安排。

  上述关联方余额均系经营性往来形成,不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交易金额在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范围内,并已相应履行了披露义务。

  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执行的核查程序

  1、了解并评价公司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控制度及流程,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检查销售合同识别与商品控制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与条件,评价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3、对售热量、收入、单价、毛利率及管损率进行月度波动、同期对比分析;

  4、检查热单价变动的物价文件,分析和评估售热价格确认的合理性;

  5、检查热费结算单、发票、回款,评估收入是否真实、准确;

  6、通过公开信息(如“天眼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客户的信息,包括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状态、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和注册地址等背景信息,核查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7、执行函证程序,并核对回函内容与公司账面记录是否一致。对于未收到的回函,执行替代性程序,检查其记账凭证、发票、结算依据等资料,并查看其期后收款情况。年报审计针对所有应收款项执行的发函比例超过85%,回函比例超过75%。上述应收关联方款项已回函确认或已于期后收回款项。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具有真实商业背景,交易价格公允,应收款项余额均符合协议约定,不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我们认为上述公司对于关联方应收款项的相关答复,与我们在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取得的审计证据以及从管理层了解的信息和获得的解释不存在重大不一致。

  问题4、关于其他应收款。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2.74亿元,同比增长42.33%,其中保证金1.3亿元,同比增长117.58%,新增应收资产出售款0.61亿元,新增利息0.14亿元。上述保证金、应收资产出售款和利息部分或者全部来自广州市久鼎能源有限公司、鑫源融资租赁(天津)股份有限公司、Open Mountain Turkey JeotermalEnerjiürentim Limited、协鑫集团有限公司。请你公司列示并说明与上述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形成原因、交易对方是否与你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及你公司的收回安排。请年审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截止2020年12月底,公司其他应收款中保证金,应收资产出售款和利息的主要构成如下:

  (1)其他应收款-保证金

  ■

  1、本公司下属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广州市久鼎能源有限公司签订2021年度液化天然气采购协议,因液化天然气市场波动大,为了提前锁定低价,保证合同正常履约,于2020年4月根据协议安排支付3,300万保证金。截至目前,该保证金尚余1,500万元,将在合同履行完毕后退回或者抵作2021年的天然气款。广州市久鼎能源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

  2、本公司下属协鑫智慧能源及其子公司与鑫源融资租赁(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于2020年11月支付融资租赁保证金1,200万元。根据相关协议安排,保证金将于融资租赁业务履行完毕后退回。鑫源融资租赁(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

  3、本公司下属漯河恒洁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漯河风电”)于2018年10月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签订《漯河舞阳恒洁塘河50兆瓦风电场110千伏送出工程投资建设协议》,根据协议安排,漯河风电缴纳建设期间该线路送出工程的风险金1,184万元。该款项将在漯河风电并网后按照协议约定退回。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

  4、本公司下属协鑫智慧能源及其子公司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风科技”)开展融资业务合作,根据相关协议约定,支付予金风科技保证金1,100万元,该保证金将于上述融资业务履行完毕后返还。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

  5、本公司下属协鑫(黄骅)燃气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骅燃机”)因项目开工建设需要,于2017年5月支付给黄骅市财政局项目建设用地保证金1,056.01万元。因黄骅燃机项目已停止开发,公司正与黄骅政府相关部门就保证金退还事宜积极沟通,争取在2021年底前退回。黄骅市财政局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

  6、本公司下属辽宁聚鑫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聚鑫”)根据辽宁省朝阳市2020年6月发布的《朝阳市风电项目竞争配置优选公告》,参与相关风电项目的投标。按照规定,辽宁聚鑫向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缴纳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上述保证金将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返还。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

  7、本公司下属内蒙古富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强风电”)与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按照协议约定,富强风电支付融资租赁保证金1,000万元。上述保证金已于2021年1月收回。华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

  8、本公司下属新疆协鑫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协鑫蓝天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凤台协鑫智慧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公司因项目建设需要,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支付相关土地保证金合计767.18万元。该保证金将按照协议约定根据项目进度退回或者抵作土地款。上述政府部门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

  9、本公司下属常隆有限公司因海外风电项目需要,向SO KE HOACH VA DAU TU TINH NINH THUAN(越南宁顺省计划投资厅)支付投资保证金74万美元(按2020年12月底汇率6.5249,折合人民币482.84万元),该保证金将按照协议约定据项目进度退回。越南宁顺省计划投资厅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

  10、本公司下属偏关智慧能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因项目建设需要,支付予偏关县财政局道路修复保证金300万元。按照协议约定,该保证金将于相关道路修复完成后,预计在2021年收回。偏关县财政局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

  (2)其他应收款-应收资产出售款

  ■

  1、本公司下属土耳其地热项目公司(GCL ND EnerjiAnonim?irketi,土耳其协鑫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末,与Open Mountain Turkey JeotermalEnerjiürentim Limited ?irketi(以下简称“OME”)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土耳其地热项目K区块地热开采执照、土地使用权及其所有勘探井等地热资产打包出售,转让对价901万美元(按2020年12月底汇率6.5249,折合人民币5,878.93万元)。2021年1月已收到资产出售款471万美元,剩余款项将按照协议约定,于资产交割手续全部完成180天内收回。OME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

  2、2020年,本公司下属湖州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热电”)因公路施工进行热力管线拆迁。2020年8月,湖州热电与练市镇人民政府达成协议,由政府给予拆迁补偿款520万元。截止2020年底,湖州热电已收到补偿款312万元,剩余208万元将于热网管线拆迁改造完成以后收回。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人民政府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

  (3)其他应收款-利息

  ■

  该款项为截止2020年12月31日,协鑫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因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应予以支付的利息。截至2021年3月5日,协鑫集团及其关联方已支付上述资金占用期间内的利息。

  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执行的核查程序

  1、了解并评价公司与往来款相关的内控制度及流程,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复核其他应收款明细表,检查相关合同、原始凭证等资料,检查判断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3、通过公开信息(如“天眼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交易对手的信息,包括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状态、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和注册地址等背景信息,核查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4、执行函证程序,并核对回函内容与公司账面记录是否一致,对于未收到的回函,执行替代性程序,检查其记账凭证、发票、结算依据等资料,并查看其期后收款情况。针对上述其他应收款发函或现场走访比例超过90%,应收上述公司的款项80%以上已通过回函或走访确认,对于零星未回函的通过执行替代程序确认。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协鑫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应收该公司款项为资金占用利息,除此之外,其他交易方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财务资助。我们认为上述公司对于其他应收款的相关回复,与我们在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中取得的审计证据以及从管理层了解的信息和获得的解释不存在重大不一致。

  问题5、关于质押风险。年报显示,你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协鑫创展控股有限公司被质押的股份累计占其所持你公司股份的98.99%和100.00%,共计占你公司总股本的63.71%,主要原因系自身资金以及并购贷需求。请你公司论证并说明截至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履约能力和追加担保能力、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质押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股份质押事项对你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性等方面的影响。

  【回复】

  截至公司2020年报披露日(2021年4月9日),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其辰”)及其一致行动人协鑫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创展”)分别持有公司股份783,413,333股和86,204,1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93%和6.37%,其中被质押的股份累计分别为775,472,176股和86,204,109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98.99%和100.00%,共计占公司总股本的63.71%。

  (一)控股股东上海其辰及其一致行动人协鑫创展的股份质押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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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控股股东上海其辰及其一致行动人协鑫创展履约能力及应对措施

  上海其辰及其一致行动人目前不存在大额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不存在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亦不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上海其辰目前整体负债率处于正常范围,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融资渠道多样,具有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偿债风险。若后续出现平仓风险,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清偿借款、提前解除质押等措施应对上述风险。

  (三)股份质押事项对公司影响

  上海其辰及其一致行动人高比例质押股份主要原因为其自身资金需求以及在上市公司重组前期公司并购贷要求上市完成后补充质押上市公司股票,目前上海其辰及其一致行动人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股份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上海其辰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事项不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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