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16日。
3、公示方式:在公司内部张贴。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的激励对象或对其信息有异议者,可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5、公示结果:截至2021年4月16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人员。
(四)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