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原告上海榕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湖建设”)与被告江苏镇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路桥”)、海盐浦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盐浦诚”)、上海浦东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述事宜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2021年1月8日、2021年2月2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1)、《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2)、《关于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08)。
近日,公司子公司海盐浦诚代理律师接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原告榕湖建设已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根据法院提供的原告申请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镇江路桥支付工程竣工余款人民币138,413,421.00元;2、判令镇江路桥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人民币1,598,675.01元;3、判令海盐浦诚对诉讼请求(1)诉讼请求(2)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镇江路桥、海盐浦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鉴定费。(上诉请求总额暂共计140,012,096.01元)
目前本案处于一审审理阶段,本案对公司正常经营以及偿债能力没有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