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除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外,还通过公司网站将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15日。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意见。
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向公司监事会询问了激励对象确定规则、流程等情况,监事会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反馈。截至2021年4月15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管理、业务及技术骨干。
2、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述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4、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参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未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不属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
(2)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
5、本次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