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4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6号京粮大厦1517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王春立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338,373,961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471%。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338,373,961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158%。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36,950,021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12%。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36,950,021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007%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423,94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9%。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13人,代表股份1,423,940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份总数0.2151%;通过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份总数0%。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1,423,94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9%。其中A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股份1,423,940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1%。B股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李艳丽、李碧桥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2、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3、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和摘要》
表决结果:
■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商品衍生品交易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6、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
■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7、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
■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特别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1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拟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1.1、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表决结果:
■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11.2、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预案
表决结果:
■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11.3、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授权事项
表决结果:
■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丽、李碧桥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