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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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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1-019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已于2020年08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首次公开发行持续督导期自2020年08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2021年02月25日、03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04月16日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签订了《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聘请民生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民生证券自上述协议签署之日起承接东莞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责任,并指派肖兵、金仁宝担任保荐代表人(简历见附件)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对东莞证券及其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4月16日

  

  附件:保荐代表人简历

  肖兵:男,民生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参与并完成爱仕达(002403)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上海钢联(300226)首次公开发行、大元泵业(603757)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孚日股份(002083)首次公开发行、增发及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具有较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执业记录良好。

  金仁宝:男,民生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曾参与并完成上海新阳(30023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艾华集团(603989)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聚隆科技(300475)要约收购项目,具有较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执业记录良好。

  

  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1-024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召开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2021年2月25日,本次会议在浙江省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汶溪周工业区本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安伟展女士召集主持。

  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适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情况,本次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7,9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 =B×i

  其中: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债券担保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可转债评级事项

  公司聘请的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 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 )÷(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 )÷(1+ 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 )÷(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 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

  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发行方式,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权人代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权人代理人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修订本规则;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7,9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注1:该项目为公司首发上市募投项目,尚未完成建设。该项目计划使用前次募集资金21,588.37万元。截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日,该项目已累计投入20,232.04万元,资金缺口为13,052.19万元。

  上述项目,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上述项目实施主体分别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卡倍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向上述两公司增资的方式投入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为满足项目开展需要,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募投项目的投资额等具体使用安排。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适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根据程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方案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方案为准。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为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决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涉及有关本次发行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条件的说明、发行概况、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再融资计划的声明等内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适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适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适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采取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填补措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适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适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截止到2020年9月30日)》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注册制相关规则的要求,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关规定,该报告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备查文件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1-020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披露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以下简称“可转债预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公告”)。

  因截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日已投入的募集金额,及据此计算的资金缺口数据存在误差,现对上述涉及数据误差的公告内容进行更正,具体如下:

  一、原《可转债预案》中,“二、本次发行概况”之“(十九)本次募集资金用途”项下

  更正前“注1:该项目为公司首发上市募投项目,尚未完成建设。该项目计划使用前次募集资金21,588.37万元。截至董事会召开日,该项目已累计投入22,206.04万元,资金缺口为12,481.96万元”。

  更正后“注1:该项目为公司首发上市募投项目,尚未完成建设。该项目计划使用前次募集资金21,588.37万元。截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日,该项目已累计投入20,232.04万元,资金缺口为13,052.19万元”。

  二、原《可行性分析报告》中,“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投资计划”项下

  更正前“注1:该项目为公司首发上市募投项目,尚未完成建设。该项目计划使用前次募集资金21,588.37万元。截至董事会召开日,该项目已累计投入22,206.04万元,资金缺口为12,481.96万元。”

  更正后“注1:该项目为公司首发上市募投项目,尚未完成建设。该项目计划使用前次募集资金21,588.37万元。截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日,该项目已累计投入20,232.04万元,资金缺口为13,052.19万元”。

  三、原《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之“(十九)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更正前“注1:该项目为公司首发上市募投项目,尚未完成建设。该项目计划使用前次募集资金21,588.37万元。截至董事会召开日,该项目已累计投入22,206.04万元,资金缺口为12,481.96万元。”

  更正后“注1:该项目为公司首发上市募投项目,尚未完成建设。该项目计划使用前次募集资金21,588.37万元。截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日,该项目已累计投入20,232.04万元,资金缺口为13,052.19万元”。

  四、三、原《监事会决议公告》中“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之“(十九)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更正前“注1:该项目为公司首发上市募投项目,尚未完成建设。该项目计划使用前次募集资金21,588.37万元。截至董事会召开日,该项目已累计投入22,206.04万元,资金缺口为12,481.96万元。”

  更正后“注1:该项目为公司首发上市募投项目,尚未完成建设。该项目计划使用前次募集资金21,588.37万元。截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日,该项目已累计投入20,232.04万元,资金缺口为13,052.19万元”。

  除上述更正外,上述公告的其他内容不变。因本次更正给投资者带来不便,本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6日

  

  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1-021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预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

  

  发行人声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核、注册部门对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本预案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方案为准。

  

  释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一、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普通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情况,本次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7,9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四)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 =B×i

  其中: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八) 可转债评级事项

  公司聘请的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九)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 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 )÷(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 )÷(1+ 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 )÷(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 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三)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四)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

  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五)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六)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七)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发行方式,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十八)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权人代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权人代理人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修订本规则;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九)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7,9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注1:该项目为公司首发上市募投项目,尚未完成建设。该项目计划使用前次募集资金21,588.37万元。截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日,该项目已累计投入20,232.04万元,资金缺口为13,052.19万元。

  上述项目,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上述项目实施主体分别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卡倍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向上述两公司增资的方式投入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为满足项目开展需要,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募投项目的投资额等具体使用安排。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二十一)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方案为准。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

  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分别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011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2020年1-9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

  3、合并利润表单位:元

  ■

  4、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

  5、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二)合并报表范围及变动情况

  1、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企业范围及情况

  截至 2020年9月30日,纳入公司合并报表的企业范围及情况如下

  ■

  2、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说明

  (1)2020年1-9月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说明

  ■

  (2)2018年度、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说明

  2018年度、2019年度,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

  (3)2017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说明

  ■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1、主要财务指标

  ■

  注: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

  (4)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末股本总额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7)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合并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含资本化利息)+计提折旧+摊销

  (8)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9)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减少)额/期末股本总额

  (1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上述指标除资产负债率以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计算外,其余指标均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计算。

  2、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2号),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

  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4、基本每股收益=P0÷S

  S=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5、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四)公司财务状况简要分析

  1、资产构成结构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结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资产分别为43,255.95万元、39,934.02万元、44,274.31万元及69,867.17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73.96%、72.76%、68.10%及69.69,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和存货组成;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资产分别为15,226.86万元、14,951.70万元、20,742.38万元及30,393.61万元,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26.04%、27.24%、31.90%及30.31%,主要由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组成。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结构稳定,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平均为71.13%,反映了公司良好的资产流动性和较强的变现能力。

  2018年末公司资产总额较2017年末减少3,597.09万元,降幅6.15%,减少原因主要系期末应收账款及存货余额等流动资产减少所致;2019年末资产总额较2018年末增加10,130.98万元,增幅18.46%,增加原因主要系应收账款、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增加所致。2020年9月末资产总额较2019年末增加35,244.08万元,增幅54.21%,增加原因主要系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及在建工程增长所致。

  2、负债构成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为38,701.38万元、29,775.71万元、33,871.73万元和44,375.4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比例分别为100.00%、98.68%、98.19%和97.75%。

  2018年末公司负债总额较2017年末减少8,925.67万元,降幅23.06%,减少原因主要系期末短期借款及应付账款等流动负债减少所致;2019年末负债总额较2018年末增加4,096.02万元,增幅13.76%,增加原因主要系应付票据增加所致。2020年9月末负债总额较2019年末增加10,503.67万元,增幅31.01%,增加原因主要系短期借款增加所致。

  3、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如下:

  ■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12倍、1.36倍、1.33倍及1.61倍。公司速动比率分别为0.88倍、1.07倍、1.09倍及1.24倍。发行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呈上涨趋势,短期偿债能力有所提升。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62.41%、55.55%、57.35%及47.76%,其中2018年末资产负债率(母公司)相较2017年末下降主要系公司于2017年度进行溢价增资,资本实力增强以及2018年度公司盈利状况较好所致;2020年9月末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较2019年末下降主要原因系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降低了公司资产负债率。

  4、营运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运能力指标如下:

  ■

  2017年度至2019年度,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4.22、4.43和3.73,其中2019年度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原因主要系一方面,本年度境外收入增加,部分境外客户账期较境内客户账期略长,且公司主要客户安波福应收账款增加,导致2019年末应收账款增加;另一方面,公司当期销售收入下降。

  2017年度至2019年度,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0.03、10.37和9.50,公司重视存货管理,存货规模基本保持稳定,公司具备良好的存货周转率。

  5、盈利状况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18年度和2019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增长1,213.49万元、减少570.47万元,主要是由于当期销售规模较上年分别增长7.67%和减少14.52%所致。2020年1-9月,公司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主要原因系毛利率较上年下降所致。

  四、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7,9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注1:该项目为公司首发上市募投项目,尚未完成建设。该项目计划使用前次募集资金21,588.37万元。截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日,该项目已累计投入20,232.04万元,资金缺口为13,052.19万元。

  上述项目,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上述项目实施主体分别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卡倍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向上述两公司增资的方式投入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为满足项目开展需要,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募投项目的投资额等具体使用安排。

  五、利润分配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内容

  1、分配方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未分配利润为正,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无重大资金支出的情况后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合并口径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发生以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以上的投资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支出。

  3、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和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公司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股利分配情况如下:

  ■

  上述公司利润分配情况为上市前的分配情况,符合当时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上市,上市未满1年,截至本预案出具之日,上市后公司尚未进行分红。公司将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进行分红。

  六、公司董事会关于未来十二个月内再融资计划的声明

  关于除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外未来十二个月内其他再融资计划,公司董事会作出如下声明:“自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其他再融资计划。”

  特此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1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1-022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

  

  为充分发挥企业经营优势、把握市场机遇、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卡倍亿”)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

  如无特殊说明,本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采用释义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释义一致。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投资计划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7,9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注1:该项目为公司首发上市募投项目,尚未完成建设。该项目计划使用前次募集资金21,588.37万元。截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日,该项目已累计投入20,232.04万元,资金缺口为13,052.19万元。

  上述项目,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上述项目实施主体分别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卡倍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向上述两公司增资的方式投入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为满足项目开展需要,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募投项目的投资额等具体使用安排。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联汽车线缆产业化项目

  本项目为公司首发上市募投项目,目前尚未完成建设。该项目计划总投资金额为34,688.00万元,计划使用前次募集资金21,588.37万元,截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日已累计投入20,232.04万元,资金缺口为13,052.19万元。本次拟募集12,400.00万元投入该项目后续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详见公司在深交所网站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二)新能源汽车线缆生产线建设项目

  1、项目总体概况

  项目建设地址:本溪观音阁经济开发区C区德科斯米尔电气有限公司西侧地块

  建设单位: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2、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计划总投资24,298.18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15,500.00万元。本项目实施主体为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溪卡倍亿”),项目建设完成后,将形成年产新能源汽车高压导线(硅胶线,如FHLR2GCB2G 35 等)2500km、新能源汽车用充电线(EV-EYU3*2.5+0.5等)15000 km、XLPO新能源线(FHLR91XCB91X 2X2.5B等)35000 km的制造能力。

  3、项目建设背景

  (1)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

  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12〕22号)、《国家车联网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网联汽车)(2017)》等产业政策,明确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相关汽车零部件的研发和应用,推动中国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向世界汽车强国发展,增加汽车行业的话语权。

  2020年10月,国务院颁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规划指出, 到2030年,新能源汽车形成市场竞争优势,销量占当年汽车总销量的 40%,有条件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销量占比70%,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在高速公路广泛应用,在部分城市道路规模化应用,汽车新车能耗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2020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及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版块,其中新能源汽车是受到关注的重点产业之一。上述国家产业政策的出台,有利于推动行业长期稳定发展,为本项目的实施创造了良好政策环境。

  (2)市场需求进一步推动新能源汽车市场高速发展

  新能源汽车处于高速发展状态,带动汽车行业发展。2011年至2019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量从2011年的8,000多辆增长至2019年的124.2万辆,年复合增长率达86.82%。随着国家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鼓励政策的推出,新能源汽车发展仍维持长期向好的趋势。2020年新能源汽车市场仍将维持向高品质、产品特性为主要竞争力的方向发展,其中轻型化、智能化成为行业发展的热点,有效推进汽车线束需求及其他配件制造行业的结构化升级。

  

  ■

  数据来源:Wind

  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或达600万辆,自主产业链切勿错过机会。若按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中设下的“至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占新车总销量占比20%”的目标推算,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便有望达到600万辆。卡倍亿作为国内领先的汽车专用线束配套企业,是汽车产业链中关键一环,势必紧随未来新能源汽车销量的增长获得长足的发展。

  (3)新能源汽车成为全球主流汽车厂商未来战略发展重点

  随着电动化、智能化技术的不断发展,汽车不再仅是一种交通工具,而是成为了移动的智能终端和能源终端。目前,全球汽车产业正加速向智能化、电动化的方向转变。全球主流厂商为了适应产业发展趋势和把握机遇,纷纷发布中长期计划明确表示,将持续加大新能源车技术的研发力度、加快新能源车的投放步伐。

  戴姆勒——计划推出电动化产品总计超过130款。融合连结(Connected)、自动驾驶(Autonomous)、共享与服务(Shared & Services)与电气化(Electric Drive)四大支柱所形成的“瞰思未来(C·A·S·E)”战略发展方向,是戴姆勒集团(Daimler)未来旗下品牌发展的核心目标,也是梅塞特斯奔驰主导交通产业领域的经营重点。到2030年,电动车型(包括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将占据乘用车新车销量一半以上的份额。

  宝马——到2023年,将向市场提供25款电动车型。到2021年,目标向全球客户累计交付100万辆电动汽车。同时,希望能够提供所有相关动力传动技术:包括传统内燃机系统、纯电力驱动系统、插电式混合动力系统以及未来的氢燃料电池汽车。

  大众汽车——到2028年将推出近70款全新电动汽车。基于电动平台的电动汽车累计将达到2200万辆,其中一半以上将在中国生产。将覆盖集团旗下各品牌和各类平台架构。大众汽车集团旗下产品阵容将发生彻底变化。

  丰田——到2025年电动化汽车年销量达到550万辆以上。自2020年起,以中国为首加速纯电动汽车导入,到2020年代前半期,全球扩大到10种车型以上,在中国之后,将按照日本、印度、美国、欧州的顺序依次导入。丰田将先后与宁德时代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与比亚迪签订合约,共同开发轿车和低底盘SUV的纯电动车型,以及上述产品等所需的动力电池。车型使用丰田品牌,计划于2025年前投放中国市场。

  雷诺-日产-三菱汽车联盟——到2022年推出12款新型电动汽车。雷诺-日产-三菱联盟公布“联盟2022”计划,强化电动汽车领域的领导地位。作为量产纯电动汽车的先驱和全球行业领导者,以成为面向全球主流市场,提供质优且价格亲民的电动汽车产品为目标。到2022年,联盟成员将大幅扩充产品线,目标将覆盖日本、美国、中国和欧洲的主要细分市场。

  本田——到2030年实现电动化产品占全球销量三分之二。本田制定了《2030年愿景》。为了实现“零碳排放社会”,通过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和产品的 ZEV(零碳排放)化、电动化等,加速打造零碳排放社会。为此,本田制定了“2020年产品CO2排放强度削减目标”,在2020年前将摩托车、汽车、通用产品的CO2排放强度与2000年相比削减 30%。2017年6 月,八乡隆弘社长宣布到2030年,实现电动化系列产品占全球本田汽车销量的三分之二,今后将重点研发搭载高效插电式混合动力系统的新车型,并将加强研发燃料电池车和电动车。

  福特——到2022年底大部分乘用车销售将实现电动化。福特是计划在2022年前推出40款电动汽车,其中16款为纯电动汽车,另外24款为插电混动汽车。预计到2030年,福特将实现在售车型三分之一由动力电池驱动、三分之一搭载混合动力系统和另外三分之一搭载传统的内燃机引擎。

  通用汽车——到2023年将在全球推出20款纯电动车。作为通用汽车规模最大的市场,中国成为通用汽车实现纯电动未来的最前沿。通用汽车在中国提供了更多本土制造的电动汽车解决方案,类型涵盖弱混合动力、强混合动力、插电式混合动力、增程式混合动力以及纯电动汽车。

  众多世界级的汽车制造业巨头都把目光聚焦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必将使得全球汽车行业全面进入新能源汽车革新时代,能源迭代将推广相关配套市场的需求展望,线束生产企业作为汽车关键配套厂商将迎来爆发性增长周期。

  4、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分析

  (1)公司北方区域已有产能无法满足未来新能源汽车线缆市场所需

  北方市场一直是卡倍亿重要市场之一,在中国北方有一汽、北汽、华晨等的国内大型汽车制造企业,同时还有国外知名的奔驰、宝马、沃尔沃等汽车厂商建立的生产基地。目前本溪卡倍亿公司生产场地建设用地紧张,空间布局结构调整十分困难,难以满足新型汽车线缆的生产需求,难以做到新型整装现代化生产线的落地,于此矛盾的是,由于公司不断加强新产品研发,产品结构转型顺利,订单增速明确,却急需尽快配备新增产能,以满足未来业务。

  因此,本项目将通过新建专业的新能源汽车线缆生产线,合理构建空间布局,利用企业的地域优势建立完善以“智能制造”为核心的科学生产格局。项目实施完成后,将有利于本溪卡倍亿在新能源汽车制造配套方面更进一步贴近市场,同时也为公司更好地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供货能力,增强客户的满意度提供了增长空间。

  (2)有利于增强公司技术装备水平,满足客户需求

  近年来,各品牌车型的更新换代速度加快,新车型不断推出,新车型开发周期逐渐缩短,整车制造商与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相互介入研发(“整零协作”)已成为行业发展趋势,随着行业生产经验和技术成果的积累,公司在新能源汽车线缆及铝线缆产品及相关应用方面的研发能力有了很大的进步,产品类别越趋丰富,整个产品线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为了强化企业对市场需求的快速反应能力和产品交期的及时响应能力,公司需要新建更先进的产品生产线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从公司现有生产设备运行条件和生产工艺流程来看,自动化程度更高、更高速的机器更能保证产品性能的稳定性、提高良品率、降低生产成本。

  本项目的建设将通过建设配套科学的生产车间、购置先进的生产设备,包括多头拉丝机、新能源挤出生产线等全方位满足企业“智能制造”的需求。并且通过本项目建设,可以提高公司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实现生产过程的精益化管理,同时生产环境的改进与完善,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将增强客户对企业的认可度和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3)解决公司产能瓶颈,实现规模效应和持续发展的需要

  新能源汽车将呈高端化快速发展格局,但目前国内新能源汽车所用的车内高压线缆多为国外进口,卡倍亿作为国内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的汽车线束生产企业,其产品的“国产替代进口”属性将越显重要。基于此,公司急需通过技术革新及产能扩展加大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汽车线缆产品生产配套能力、通过提升新产品研发效率,以及对市场的快速响应能力,来占据更多的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汽车线缆产品市场份额,全面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本项目是以公司现有技术为依托实施的投资计划,是在公司现有生产水平基础之上进行“智能化”升级,同时通过丰富产品品类,在巩固现有客户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企业现有的市场竞争优势扩大新的客户群体,更好地消化扩产后的新增产能,提高整体销售收入,降低单位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降低系统整体的运营成本。

  本项目投产后将使得公司产能得以提升,这样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公司技术、产品、客户、品牌和管理资源优势,切实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5、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1)丰富的生产经验和研发实力为本项目实施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撑

  卡倍亿凭借完整的产品体系、较强的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强大的订单承接能力、快速高效的资源整合能力,形成了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全车线缆解决方案的业务经营模式。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研发和生产包括德标、ISO标准、美标、日标等各种标准的汽车线缆,使用于宝马、奔驰、大众、通用、福特、日产、本田、丰田、荣威、长城、吉利、特斯拉等当今主流乘用车上,部分产品出口日、美、东南亚,是国内汽车产业链内知名的获得欧洲、美国、日本及国内主流汽车厂家认可并批量使用的汽车线缆供应商,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

  多年来卡倍亿在加强产品和技术开发的同时,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公司主要通过以市场为引导,以项目为载体,与汽车主机厂、汽车线束企业“三方同步开发”、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深入参与标准化工作、积极申报专利等方式推进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一直注重技术和研发方面的投入以保证公司在技术研发方面的竞争优势。卡倍亿是ISO国际汽车电缆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成员、OPEN ALLIANCE成员,拥有现代化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完备的PPAP开发和先进材料研发能力,以及电气专有技术和环境专有技术,配置了完整的检测设备并根据ISO17025标准建立了高标准实验室,具备测试ISO6722、DIN、JASO、SAE等汽车电线标准的所有试验的能力,并具备测试绝缘材料和导体材料的重要性能的能力。目前公司所生产的各个产品均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丰富的订单承接经验有力地推动了公司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生产模式的改进,使公司可以更加有效地完成新产品开发,并将其转化为产品优势。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

  (2)完善的品控管理体系和优秀的人才队伍为生产提供基础保证

  公司通过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的引进,不断总结技术、生产、布局等方面的优秀经验,并将上述优势逐渐形成标准化、流程化、制度化体系运作,以提升公司的管理效率。

  此外,公司注重全面质量管理,为不断满足顾客的要求和期望,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减少浪费、增加效益、增强社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依据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公司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卡倍亿公司实验室2015年已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 L7862),并于2002年通过了ISO/TS16949质量体系认证,于2007年通过了ISO 14001环境体系认证等多项资质认证。公司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的运用,使得公司的质量方针目标得到深入贯彻和实施。公司定期开展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及时纠正解决体系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了质量体系不断完善和持续有效,形成了企业自我完善机制。公司完善的产品管理体系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奠定了体系基础,是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

  (3)新能源汽车市场潜力巨大,为本项目产能消化提供了空间

  2019年,全球汽车产销量分别为9,179万辆和9,032万辆,中国汽车产销量分别为2,572万辆和2,577万辆,中国汽车产销量占全球比重约1/3,市场需求量巨大。另外,目前国家大力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和电动汽车的发展,未来在替代油车方面的市场潜力可期,新能源汽车和电动汽车的相关零部件市场也将迎来重大发展机遇。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2021年中国汽车市场预测报告》,预计2021年汽车总销量有望达成2630万辆,同比增长4%;其中乘用车销量有望达2170万辆,同比增长7.5%左右,新能源汽车销量有望达180万辆,同比增长40%左右。

  另外,中美贸易战也为公司产品市场代来机会,在“进口替代”的大环境下,公司产品能替代进口实现本地化生产,由于公司产品具有很大的成本优势,对获得订单极为有利。

  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产能消化空间。

  6、项目备案、环评及用地情况

  本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位于本溪观音阁经济开发区C区德科斯米尔电气有限公司西侧地块,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已经签署了土地转让合同并办理完成了项目备案程序,环评程序正在办理中。

  7、项目建设期

  本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

  三、本次发行可转债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于公司在技术和市场方面的积累,与本公司现有主业紧密相关,有利于上市公司把握市场机遇,有效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综合盈利能力,推动公司快速发展。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本行业发展的要求,通过进行合理可控的环保措施,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对环境影响较小。同时,本项目具有良好的预期财务效益,能够提升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对促进当地就业和税收增长有积极意义。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货币资金、总资产和总负债规模将相应增加,可为公司的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本次可转债转股前,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财务成本较低,利息偿付风险较小。随着可转债持有人未来陆续转股,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逐步降低,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可能短期内会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出现一定幅度摊薄,但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新能源汽车行业市场发展趋势,随着本次募投项目效益的实现,公司长期盈利能力将会得到显著增强,经营业绩预计会有一定程度的提升。

  四、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可行性分析结论

  综上所述,经过审慎分析论证,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完成后,公司资本结构得到优化,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从长远看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为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夯实基础,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2月25日

  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1-023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通知。2021年2月25日,本次会议在浙江省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汶溪周工业区本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林光耀先生召集主持。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和论证,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适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情况,本次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7,9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 =B×i

  其中: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负担。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七)债券担保情况

  本次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八)可转债评级事项

  公司聘请的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九)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一)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以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 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 )÷(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 )÷(1+ 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 )÷(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 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三)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四)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

  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五)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六)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七)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转授权的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发行方式,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八)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1)当公司提出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权人代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权人代理人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5)修订本规则;

  (6)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十九)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7,9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注1:该项目为公司首发上市募投项目,尚未完成建设。该项目计划使用前次募集资金21,588.37万元。截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日,该项目已累计投入20,232.04万元,资金缺口为13,052.19万元。

  上述项目,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上述项目实施主体分别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卡倍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向上述两公司增资的方式投入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为满足项目开展需要,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募投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募投项目的投资额等具体使用安排。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适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根据程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方案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方案为准。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为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决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涉及有关本次发行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条件的说明、发行概况、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再融资计划的声明等内容。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今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今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适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了《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报告具体内容及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公司今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适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了《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今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适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号)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078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上述《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具体内容及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今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公司采取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相应的填补措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的具体内容及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今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适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今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适用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可转债工作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条款进行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二)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求,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手续等相关发行申报事宜;

  (四)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五)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及总股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六)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债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及有关表述进行相应调整;

  (七)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债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八)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九)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如需)、《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赎回时间、赎回比例及实施程序等。

  (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转股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调整转股价格(转股价格向下修正除外),根据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的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十一)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了第(五)项、(十)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余事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注册制相关规则的要求,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截止到2020年9月30日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今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公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07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今日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1年3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浙江省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汶溪周工业区本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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