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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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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ST瀚叶       公告编号:2021-044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第 13.3.2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瀚叶股份”)分别于2021年1月30日和2021年4月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和《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现就相关风险第三次提示如下:

  一、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

  公司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7月1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100号),对于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前未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适用新《上市规则》第13.3.2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时,以2020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根据新《上市规则》第13.3.2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在2020年度报告披露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2019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因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公司于2020年6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20309号)。

  公司已于2021年3月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二)资金占用事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应收实际控制人余额37,812.46万元,系公司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款,具体如下:

  ■

  1.公司应收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款余额中35,100.00万元资金占用款主要系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瀚叶锦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瀚擎影视有限公司通过预付项目投资款等形式支付给实际控制人安排的第三方,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回预付深圳市皇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全部本金5,000万元及4,905,833.34元利息;公司子公司上海瀚擎影视有限公司对上海建江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影视投资款已收回全部本金5,000万元及4,754,791.67元利息;公司对北京云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影视投资款已收回全部本金7,000万元;上海瀚叶锦翠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款已收回全部本金15,100万元及9,737,233.33元利息。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款项已收回本金32,100万元及19,397,858.34元利息。

  (2)其中,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与江苏金浦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贸易”)签订了《委托采购框架协议》,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金浦贸易付款3,000万元。

  2020年7月1日,公司以金浦贸易违反《委托采购框架协议》的有关约定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金浦贸易(案件编号:(2020)苏0106民初5774号),申请保全金浦贸易价值3,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房产或其他财产,并要求判令金浦贸易返还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并赔偿损失。2020年7月7日,法院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金浦贸易名下价值3,000万元的财产。

  法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案件编号:(2020)苏0106民初5774号),判决金浦贸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瀚叶股份保证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2021年4月12日,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法院将在立案后十日内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集中进行查控,待集中查控结束后,依法确定案件承办人。截止2021年4月13日,公司尚未收到金浦贸易应返还的保证金3,000万元及利息。

  2.2020年9月30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克生物”)向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小贷”)发生的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已由沈培今全部归还,升华小贷已向德清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德清县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升华小贷撤回起诉。

  根据监管部门包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等文件关于在限定期限内清偿占用资金相关意见,控股股东沈培今将清偿安排作出相应调整,并作出以下承诺:

  (1)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以现金方式向公司偿还上述全部资金占用款以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全部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2)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内控管理制度,不再形成新的资金占款。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还款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

  (三)违规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

  1.2020年5月,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05民初43号】等材料。根据材料:“2017年6月18日,沈培今与杨金毛签订《借款合同》(升借(2017)年字0619号),沈培今向杨金毛借款人民币1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借款年利率为10%,违约金根据违约天数为每日万分之七。瀚叶股份及上海瀚叶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9年6月28日,瀚叶股份向杨金毛出具《承诺函》,确认15,000万元的借款本息仍未支付,并保证向杨金毛偿清全部借款本息。”2020年4月30日,杨金毛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沈培今、瀚叶股份存款人民币26,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折合与上述人民币等额的财产。经公司自查,上述诉状提及的公司为实际控制人与杨金毛于2017年6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诉状提及的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出具《承诺函》确认向杨金毛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事项,公司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上述事项可能涉及公司违规担保。

  上述案件经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沈培今与杨金毛自愿达成调解,沈培今于2021年1月13日向杨金毛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21,000万元,杨金毛放弃向公司主张权利,上述案件公司可能承担的违规担保责任已解除。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解除对沈培今及公司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包括解除对瀚叶股份持有的青岛易邦生物工程有限公司33.44%股权,以及公司名下坐落于杭州西湖区天际大厦904、905、906、907、908室不动产的查封冻结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诉讼达成和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2.2020年5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拜克生物收到德清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浙0521民初1644号】等材料。根据材料:“升华小贷与夏继明、瀚叶股份签订了合同号为A(2019)XD最保借字第058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升华小贷与夏继明、拜克生物签订了合同号为A(2019)XD最抵借字第021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升华小贷自2019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内向被告夏继明发放最高贷款限额600万元,借款月利率2%,拜克生物以其不动产权作为抵押担保,瀚叶股份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19年6月夏继明实际向升华小贷借入500万元。”

  2020年8月25日,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已由夏继明全部归还,升华小贷已向德清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德清县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升华小贷撤回起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拜克生物及夏继明与升华小贷发生的借款本息已全部偿还,公司及拜克生物为上述借款承担的担保责任已全部解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0-098)。

  (四)预付款项的可回收性

  2018年,公司因参与网剧投资拍摄向东阳奇树有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树有鱼”)预付影视拍摄款15,000万元,奇树有鱼未按协议约定开展拍摄工作。

  2020年12月,公司就与奇树有鱼之间的合同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月,公司与奇树有鱼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公司已收到奇树有鱼返还的影视拍摄款15,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6)、《关于诉讼案件达成和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

  三、其他事项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目前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中,具体经审计的经营业绩及审计报告类型将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4日

  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ST瀚叶       公告编号:2021-045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关于*ST瀚叶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解决进展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31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的内容如下:

  “我部关注到,4月12日晚间,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公司应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培今资金占用款已有还款进展。该事项对公司影响重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应收沈培今余额37,812.46万元,系公司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款。截至目前已收回资金占用款本金32,100万元及19,397,858.34元利息,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0万元及利息已由沈培今全部偿还。请公司核实并披露:前述款项是否已全部收回,所涉资金占用事项是否已彻底解决。

  二、公告显示,资金占用款尚未收回本金合计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即公司与江苏金浦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贸易)贸易合作保证金3,000万元,法院已判决金浦贸易返还公司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款项,本案已立案执行。请公司与控股股东、实控人沈培今核实并披露:该笔款项是否通过金浦贸易流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处,是否构成资金占用,以及后续收回该笔款项拟采取的措施。

  三、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面自查,是否存在其他未解决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的问题。如存在,请尽快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披露2020年报的同时,专项披露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情况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你公司、全体董事及年审会计师应高度重视前述工作要求,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事项,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及时对《问询函》所述相关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回复,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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