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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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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1(临)—11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4月12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董事长杨世江先生和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分别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里河区法院”)送达的(2019)甘0103民初1401号和(2020)甘0103民初374号、2967号、4825号《传票》,该4起案件将于2021年4月28日和29日分别开庭审理。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述4起案件的原告均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昱成”),被告均为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杨世江先生,第三人均为新盛投资,案由及诉讼请求基本一致,均为“公司决议纠纷”,即湖南昱成以新盛投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杨世江先生不能代表新盛投资在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为由,向七里河区法院对公司和杨世江先生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杨世江先生代表新盛投资对公司上述历次股东大会上的投票行为无效,请求判令撤销公司上述历次股东大会决议等。

  上述4起案件的详细情况,公司均按有关规定、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进行了披露,具体披露索引如下:

  1、(2019)甘0103民初1401号案件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13日和2019年7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20)和《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21);

  2、(2020)甘0103民初374号案件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14);

  3、(2020)甘0103民初2967号案件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20);

  4、(2020)甘0103民初4825号案件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06)。

  二、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1年4月12日,公司、杨世江先生和新盛投资分别收到七里河区法院送达的(2019)甘0103民初1401号、(2020)甘0103民初374号、(2020)甘0103民初2967号和(2020)甘0103民初4825号共4起案件的开庭《传票》,该4起案件将于2021年4月28日和29日分别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1401号、(2020)甘0103民初374号、(2020)甘0103民初2967号和(2020)甘0103民初4825号《传票》。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929             证券简称:兰州黄河         公告编号:2021(临)—12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4月12日,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工贸”)通知:新盛工贸于2021年4月12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送达的(2021)甘01民终140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现将该案相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该案的基本情况

  2019年12月18日,公司披露了新盛工贸以湖南昱成投资有限公司(新盛工贸第二大股东,以下简称“湖南昱成”)否决其延长经营期限的股东会决议违反湖南昱成持股目的的合同约定、与设定的义务不符、湖南昱成无权对新盛工贸延长经营期限进行表决为由,向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七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七里河区法院已受理的相关情况。详情请参阅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上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临)-47。

  2020年4月24日,新盛工贸收到七里河区法院(2019)甘0103民初5222号传票。该案于2020年5月12日上午开庭审理。详情请参阅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刊登于指定媒体上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15。

  2020年12月11日,新盛工贸收到七里河区法院(2019)甘0103 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书》,七里河区法院判决原告新盛工贸2019年8月10日及2019年9月27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有效,经营期限自2019年8月15日至2039年8月15日。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40。

  湖南昱成因不服七里河区法院(2019)甘0103 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遂将该案上诉至兰州中院。

  2021年3月4日,新盛工贸收到兰州中院(2021)甘01民终1403号《传票》。该案二审于2021年3月31日上午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21年3月6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临)-08。

  二、有关该案的进展情况

  2021年4月12日,新盛工贸收到兰州中院(2021)甘01民终1403号《民事裁定书》。据该裁定书显示,由于上诉人湖南昱成在其诉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盛投资”)解散一案(新盛工贸为第三人)中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202号民事判决(有关该判决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刊登在指定媒体上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涉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临)-18),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受理进行立案审查,兰州中院认为湖南昱成诉新盛投资解散一案申请再审的结果与该案的审理具有关联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该案中止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该案进展情况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民终140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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