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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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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2021-13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1]7号)、《关于对陈有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1]8号)、《关于对赵建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1]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2020年5月1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汽工程”)德国子公司Finoba Automotive GmbH(以下简称“Finoba公司”)在德国地方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直至2020年6月24日才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下属德国子公司破产申请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在Finoba公司破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相关内容中,披露了中汽工程对Finoba公司存在1,210万欧元担保,未披露中汽工程及其子公司对Finoba公司2,960万欧元委托贷款和2,305万欧元股东借款等影响事项,上述事项公司于2020年7月18日进行了披露。《公告》存在披露不及时、不准确情形。

  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司应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相关证券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发生。

  公司时任董事长陈有权、董事会秘书赵建国,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对时任董事长陈有权、董事会秘书赵建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证券法规的学习。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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