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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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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议案》;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董事长、总经理姜桂廷先生2020年度的薪酬,董事长、总经理姜桂廷先生回避表决。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董事杨名杰先生2020年度薪酬,董事杨名杰先生回避表决。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董事、财务总监李东强先生2020年度的薪酬,董事、财务总监李东强先生回避表决。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大伟先生2020年度的薪酬,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大伟先生回避表决。

  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副总经理卢毅先生2020年度的薪酬。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刘凤元先生2020年度的津贴,独立董事刘凤元先生回避表决。

  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张玉红女士2020年度的津贴,独立董事张玉红女士回避表决。

  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离任董事郎蒙先生2020年度的薪酬。

  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离任独立董事赵扬先生2020年度的津贴。

  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离任董事、副总经理孙金来先生2020年度的薪酬。

  公司董事郎蒙先生、独立董事赵扬先生、董事孙金来先生已于2020年1月第二届董事会届满到期后不再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公司副总经理孙金来先生因个人原因于2020年6月辞职。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中涉及董事薪酬的部分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公司在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将用于后续实施公司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4、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发生下述情况或触及以下条件,则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将根据相关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及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披露对回购方案是否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5、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用途为拟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以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实施回购,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1.00元/股(含)条件下,按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的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451,61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5661%,按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的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225,806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7831%。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除权除息等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及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比例相应变化。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6、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31.00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公司将根据相关授权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本次回购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7、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10,000至20,000万元,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8、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公司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后续实施公司股权激励。公司将在回购股份完成后3年内完成转让。若所回购股份未能或未能全部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及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9、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修订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回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3、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4、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5、具体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事宜;

  6、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停牌的,决定回购顺延相关事项;

  7、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8、本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通过的事项,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11)。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2020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披露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结果公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对象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1173.95万元变更为41194.95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41173.95万股变更为41194.95万股。同时,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的对比情况详见附件,《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全文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全文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16)。

  表决结果: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10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景津环保”)2021年4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中审众环始创于1987年,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2013年11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2-9层。

  (5)首席合伙人:石文先

  (6)2020年末合伙人数量185人、注册会计师数量1,537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794 人。

  (7)2019年经审计总收入147,197.37万元、审计业务收入128,898.69万元、证券业务收入29,501.20万元。

  (8)2019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60家,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审计收费16,032.08万元,景津环保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4家,中审众环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6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均符合相关规定,目前尚未使用,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不存在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1)中审众环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0次。

  (2)36名从业执业人员最近3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行政管理措施41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吴玉光,2001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3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19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最近3年签署5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孟祥龙,2019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19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最近3年签署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根据中审众环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为孙奇,1996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1996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0年起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最近3年复核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孙奇和项目合伙人吴玉光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签字注册会计师孟祥龙最近3年未受行政监管措施,未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

  3、独立性

  中审众环及项目合伙人吴玉光、签字注册会计师孟祥龙、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孙奇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三)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2021年度中审众环拟收取财务与内控审计服务费用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 100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 10 万元。与上一年度相同。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中审众环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等信息进行了审查,认为:中审众环在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恪守职责,并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中审众环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要求;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项目成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在对公司审计期间,工作勤勉尽责,能够实事求是的发表审计意见,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公司续聘中审众环作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我们对中审众环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后,认为中审众环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控情况进行审计,满足本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我们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中审众环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要求。中审众环在2020年度的审计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年度审计任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1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12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不存在需要追溯调整的承租业务,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新租赁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调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变更日期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于2021年1月1日执行上述修订后的会计准则。

  (四)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其他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

  (五)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8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认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不存在需要追溯调整的承租业务,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股东权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租赁准则。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14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

  控制人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1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姜桂廷先生提交的《关于提议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1、提议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姜桂廷先生

  2、提议时间:2021年4月1日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通过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姜桂廷先生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用于后续实施公司股权激励。

  三、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方式、价格区间、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一)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董事会决议日前 3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回购股份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

  (五)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用途为拟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由于回购价格上限需参考董事会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确定,回购股份数量及占总股本比例于提议日无法测算。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提议人姜桂廷先生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

  经向公司回购提议人发出问询函确认,公司回购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

  五、提议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的承诺

  提议人姜桂廷先生承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将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六、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4月 13 日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15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 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及回购数量: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1.00元/股(含)条件下,按不超过人民币20,000(含)万元的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451,61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5661%,按不低于人民币10,000(含)万元的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225,806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783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1.00元/股(含)。

  ● 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 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

  ● 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向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确认,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李东强,公司副总经理卢毅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家权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6个月有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是否实施减持尚不确定,减持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其他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均回复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公司其他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均回复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减持计划。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回购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存在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5、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激励对象放弃认购、以及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1年4月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姜桂廷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的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2021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且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回购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于2021年5月6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具体详见同日披露的《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16)。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公司在考虑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将用于后续实施公司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发生下述情况或触及以下条件,则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将根据相关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及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披露对回购方案是否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五)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用途为拟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2、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以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实施回购,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1.00元/股(含)条件下,按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的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451,61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5661%,按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的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225,806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7831%。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回购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除权除息等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及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比例相应变化。

  (六)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31.00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公司将根据相关授权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本次回购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10,000万元至20,000万元,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31.00元/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6,451,61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5661%。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31.00元/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0万元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225,806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7831%。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的影响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5,246,920,436.11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971,650,741.88元,货币资金余额为1,624,579,432.66元,未分配利润为1,176,867,252.64元。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含)全部使用完毕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3.81%,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73%。公司业务发展良好,经营活动现金流健康。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等情况,公司认为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并提升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后续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进一步完善了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3、对本次回购股份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地位的分析

  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31.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数量约为6,451,612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5661%,回购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回购数量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全体董事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31.00元/股(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方案。

  (十一)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2020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该激励计划于2020年9月30日获得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1年3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暂缓授予登记工作。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大伟作为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于2020年11月18日获授限制性股票20.0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411,949,500股的0.0485%。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李东强作为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于2020年11月18日获授限制性股票15.0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411,949,500股的0.0364%。公司副总经理卢毅作为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于2020年11月18日获授限制性股票25.5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411,949,500股的0.0619%。公司董事杨名杰作为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于2021年3月12日获授限制性股票20.0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411,949,500股的0.0485%。

  除以上情形外,经公司自查,本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也不存在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行为。

  经向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发出问询函确认,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李东强和公司副总经理卢毅未来6个月有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是否实施减持尚不确定,减持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其他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均回复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

  (十二)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2021年4月8日,公司已分别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并获得回复: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李东强,公司副总经理卢毅和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李家权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6个月有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是否实施减持尚不确定,减持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 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其他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均回复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减持计划。

  (十三)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姜桂廷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并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通过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上,2021年4月1日,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

  实际控制人姜桂廷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在回购期间没有增减持计划。

  (十四)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公司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后续实施公司股权激励。公司将在回购股份完成后3年内完成转让。若所回购股份未能或未能全部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及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修订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回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3、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4、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5、具体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事宜;

  6、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停牌的,决定回购顺延相关事项;

  7、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8、本授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通过的事项,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可能面临如下不确定性风险:

  1、本回购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

  2、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部分实施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存在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5、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激励对象放弃认购、以及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应对措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出现上述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根据风险影响程度择机修订回购方案或终止实施,并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4 月 13 日

  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环保    公告编号:2021-013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理工商登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津环保”或“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披露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结果公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对象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1,173.95万元变更为人民币41,194.95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41,173.95万股变更为41,194.95万股。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

  三、《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

  四、《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的修订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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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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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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