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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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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重要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扬大管理承诺:

  1、本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4、本公司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每年减持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6、本公司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夏永辉、陈甜敏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就任时的确定期限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离职,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5、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每年减持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7、本人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8、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实际控制人关联股东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股东瑞聚投资承诺:

  (1)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3)本企业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5)本企业在减持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公司股东九麟投资、雨帆投资承诺:

  (1)本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3、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毅敏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就任时的确定期限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离职,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俞清尧、夏秀华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就任时的确定期限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离职,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陈芳娟、韦志仕、曹京龙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就任时的确定期限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离职,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4)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五)其他股东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天民投、国鸿智言、李俊峰、仇清清承诺:

  1、本企业/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承诺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规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股价稳定计划

  公司2019年7月3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19年8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①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二十;C、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三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④在公司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后,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将敦促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承诺,提出切实可行的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并督促其切实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3)每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义务仅限一次。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或不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稳定股价措施(包括拟回购或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或控股股东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或控股股东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履行变更等相关程序。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如果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股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控股股东扬大管理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夏永辉、陈甜敏)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承诺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的股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扬大管理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三十日内(以下简称“实施期限”)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三日内,提出具体措施,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扬大管理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扬大管理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

  (2)扬大管理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百分之十;

  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当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扬大管理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扬大管理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时,扬大管理或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预案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份计划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2)当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时,扬大管理或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4、约束条款

  若扬大管理或实际控制人未能在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时按上述承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应付扬大管理或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扣处理,直至扬大管理或实际控制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预案

  如果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股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当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出现下列情形的,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三十日内(以下简称“实施期限”)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三日内,提出具体措施,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在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要求,并且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

  (2)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百分之十;

  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百分之五十。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要求,并且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4、约束条款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具体实施期间内,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若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上述承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义务,公司有权将应付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暂扣处理,直至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方案,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方案还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3、若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法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扬大管理、实际控制人夏永辉、陈甜敏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法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夏永辉、陈甜敏、俞清尧、董毅敏、夏秀华、庞正忠、邹玲、陈少杰、陈芳娟、韦志仕、曹京龙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法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公司本次IPO聘请的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勤勉尽责,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积极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师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积极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承诺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等承诺责任主体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涉及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有关承诺,则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为保证承诺主体严格履行其承诺事项,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一)发行人的约束措施

  1、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金额。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

  2、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或分配红利或派发红股(如有)。

  (二)发行人股东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股东扬大管理、瑞聚投资、雨帆投资、九麟投资、天民投、国鸿智言、李俊峰、仇清清的约束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从发行人领取的现金红利等交付发行人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三)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夏永辉、陈甜敏的约束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人从发行人领取的现金红利等交付发行人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夏永辉、陈甜敏、俞清尧、董毅敏、夏秀华、庞正忠、邹玲、陈少杰、陈芳娟、韦志仕、曹京龙的约束措施:

  1、若本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金额。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且发行人有权从本人在发行人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若有)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足额偿付为止。

  五、本次发行前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方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下转A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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