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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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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028 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公告编号:2021-1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中国石化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5月2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年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石化”)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年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的A股股东既可参与现场投票,也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5月25日9点0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三丰北里3 号北京朝阳悠唐皇冠假日酒店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5月25日

  至2021年5月25日

  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年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前述会议的决议公告已于2021年3月29日刊登在中国石化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述议案的有关内容可参见公司拟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7、8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6、9、10、1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公司 A 股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3。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在2021年4月23日(星期五)办公时间结束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中国石化境内股东名册内的A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年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上述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会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

  (四) 相关工作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如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授权的人士应出示其法人之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委任该人士出席会议的决议的复印件方可出席现场会议。

  (二)欲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应当于2021年5月5日(星期三)或之前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 将拟出席现场会议的回条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送达中国石化【送达地址参见六、其他事项的第(一)条】。如未能签署及寄回回条的合资格股东,仍可出席股东大会。

  六、 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中国石化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00728

  联系人:陈冬冬

  联系电话:010-59969671

  传真:010-59960386

  (二)股东大会不超过一个工作日,与会股东往返及食宿费自理。

  (三)中国石化A股股份登记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地址为: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9日

  附件1:股东大会回条

  附件2:授权委托书

  附件3: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监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报备文件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附件1

  股东大会回条

  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或吾等)(附注1):__________________(中/英文姓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 股/H 股 (附注2)之持有人,兹确认,本人(或吾等)愿意(或由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2021年5月25日(星期二)上午9时整在北京市朝阳区三丰北里3号北京朝阳悠唐皇冠假日酒店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

  ■

  附注:

  1.请用正楷填上全名(中文或英文)(需与公司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请删去不适用者。

  3.欲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应当于2021年5月5日(星期三)或之前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 将拟出席现场会议的回条以专人送达、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送达中国石化【送达地址参见六、其他事项的第(一)条】。如未能签署及寄回回条的合资格股东,仍可出席股东大会。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__先生(女士)/大会主席(附注1),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为本单位(或本人)的代理人,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通知所载的决议案,并代表本单位(或本人)依照下列决议案投票。如无作出指示,则代理人可自行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委托人持股数(A股/H股)(附注3):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附注6):         

  委托人身份证号(附注6):

  受托人签名(附注7):

  受托人身份证号(附注7):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请用正楷填上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如未填上姓名,则股东大会主席将出任阁下的代理人。阁下可委托一位或多位代理人代表出席及投票,受托人不必为中国石化股东,但必须亲自代表阁下出席股东大会。对本授权委托书的每项变更,将须由签署人签字方可。

  2.请删去不适用者。

  3.请填上以阁下名义登记与授权委托书有关的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中国石化股本中所有以阁下名义登记的股份均将被视为阁下的持股数。

  4.谨请注意:阁下如欲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同意」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中国石化《公司章程》规定,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该决议案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5.谨请注意:

  就:(1)第10项“关于选举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中的10.01项至10.07项子议案,第11项“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中的11.01至11.04项子议案,以及第12项“关于选举监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中的12.01至12.06项子议案,公司实行等额选举,并将分别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投票并统计表决结果。在填写“累积投票方式”时,请按照下述要求填写阁下的表决意愿(具体投票指引亦可参考中国石化股东年会通知附件3):

  (1)就第10.01项至10.07项子议案而言,阁下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即:7名)相同的表决权。就11.01至11.04项子议案而言,阁下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即:4名)相同的表决权。就12.01至12.06项子议案而言,阁下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监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即:6名)相同的表决权。举例而言,如阁下拥有100万股中国石化股份,本次选举应选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为7位,则阁下对第10.01项至10.07项子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0万股(即100万股×7=700万股);对第11.01项至11.04项子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0万股(即100万股×4=400万股);对第12.01至12.06项子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00万股(即100万股×6=600万股)。

  (2)请注意,阁下可以对每一位候选人投给与阁下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对某一位候选人投给阁下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位候选人分别投给阁下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3)如阁下拟将所持有的股份数平均分配给每一位候选人,则请在「赞成」或「反对」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否则,请在「赞成」和/或「反对」栏填入阁下给予每位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

  (4)阁下对某几位候选人集中行使了阁下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应选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5)请特别注意,阁下对某几位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阁下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阁下对某几位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阁下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或监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所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年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且赞成票数超过反对票数者,为中选候选人。如果在股东年会上中选的董事、监事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对未中选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直至选出全部应选董事、监事为止。

  (7)股东年会根据前述第(6)项规定进行新一轮的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或监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选举投票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中应选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6.请用正楷填上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如阁下为一法人,则本表格必须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7.请用正楷填上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8.A股股东应将本授权委托书连同签署人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于股东年会现场会议指定召开时间24小时前送达中国石化【送达地址参见六、其他事项的第(一)条】。

  

  附件3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和监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中国石化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年会”)议案中,第10项“关于选举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第11项“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和第12项“关于选举监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实行等额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股东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1)就第10.01项至10.07项子议案而言,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即:7名)相同的表决权;(2)就11.01至11.04项子议案而言,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即:4名)相同的表决权;(3)就12.01至12.06项子议案而言,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监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即:6名)相同的表决权。

  举例而言,如股东拥有100万股中国石化股份,对于第10项“关于选举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应选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为7名,则股东对第10.01项至10.07项子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0万股(即100万股×7=700万股);对于第11项“关于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应选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为4名,则股东对第11.01项至11.04项子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0万股(即100万股×4=400万股);对于第12项“关于选举监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应选监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为6名,则股东对第12.01项至12.06项子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00万股(即100万股×6=600万股)。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如股东拟将所持有的股份数平均分配给每一位候选人,则请在「赞成」或「反对」栏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否则,请在「赞成」和/或「反对」栏填入股东给予每位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

  举例而言,如股东拥有100万股中国石化股份,则该股东对第10.01项至10.07项子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0万股;该股东可以将700万股中的每100万股平均给予7位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也可以将700万股全部给予其中一位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投赞成票或反对票);或者,将100万股给予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甲(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将200万股给予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乙(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将200万股给予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丙(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将200万股给予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丁(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其他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不予投票,等等。

  四、请特别注意,股东对某几位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该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几位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该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举例而言,如股东拥有100万股中国石化股份,则该股东对第10.01项至10.07项子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0万股:(1)如该股东在其中一位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累积投票方式”的「赞成」栏(或[反对]栏)填入“700万股”后,则该股东的表决权已经用尽,对其他6位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不再有表决权,如该股东在10.01项至10.07项子议案的相应其他栏目填入了股份数(0股除外),则视为该股东关于10.01项至10.07项子议案的表决全部无效;或(2)如该股东在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甲的“累积投票方式”的[赞成]栏(或[反对]栏)填入“200万股”,在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乙的“累积投票方式”的[反对]栏(或[赞成]栏)填入“400万股”,则该股东600万股的投票有效,未填入的剩余100万股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五、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或监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所获得的赞成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年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且赞成票数超过反对票数者,为中选候选人。如果在股东年会上中选的董事、监事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对未中选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直至选出全部应选董事、监事为止。

  六、股东年会根据前述第五项规定进行新一轮的董事(不含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监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选举投票时,应当根据每轮选举中应选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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