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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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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

  林劲峰与李利鹏、北京汇真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真公司”)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3民初3104号判决已生效,李利鹏及汇真公司未依判决发表致歉声明并赔礼道歉,故依上述判决,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上述生效判决认定李利鹏、汇真公司恶意发布的“恶意侵吞汇真公司”、“骗取银行贷款”、“父亲贪污”、“恶棍”、“恶魔”等侵权言论直接对林劲峰社会评价造成影响,具有人身侮辱性,侵犯了林劲峰名誉权,李利鹏、汇真公司主观上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林劲峰请求判令李利鹏、汇真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有事实和法律意见,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如下:

  一、李利鹏、汇真公司立即停止发布侵犯林劲峰名誉权的相关言论;

  二、李利鹏、汇真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注册使用的微信朋友圈、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在中国证券报上,就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向林劲峰发布致歉声明(其中致歉声明在微信朋友圈、微博、微信公众号需保留15日),内容需经本院审定,如李利鹏、汇真公司拒不履行,由本院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李利鹏、汇真公司负担;

  三、李利鹏、汇真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劲峰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四、李利鹏、汇真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林劲峰因维权产生的费用96920元。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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