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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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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1-006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6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2021年3月23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高帆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与上述文件逐项核对后,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高帆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高帆先生回避表决。

  2.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高帆先生回避表决。

  2.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高帆先生,发行对象采用现金认购方式参与股票认购。高帆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高帆先生回避表决

  2.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7.06元/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每股7.06元。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

  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高帆先生回避表决。

  2.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28,328,612股(含本数,以下简称“发行下限”)且不超过49,575,070股(含本数,以下简称“发行上限”),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由高帆先生以现金认购。最终发行股票数量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按照发行对象的认购股数及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计算,发行对象拟认购股数和金额如下:

  ■

  注:各发行对象拟认购金额=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拟认购股数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高帆先生回避表决。

  2.6限售期

  高帆先生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后续因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对限售期的要求进行调整,则上述限售期将作相应调整。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解禁之日止,认购对象就其所认购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由于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高帆先生回避表决。

  2.7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低于2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35,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高帆先生回避表决。

  2.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高帆先生回避表决。

  2.9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高帆先生回避表决。

  2.10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 12个月内。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高帆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了《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高帆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同意的独立意见。《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以及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高帆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会计师鉴证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公司编制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高帆先生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高帆先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高帆先生回避表决。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同意的独立意见。《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以及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高帆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与高帆先生签署了《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高帆先生回避表决。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高帆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以及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高帆先生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文件,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下限28,328,612股测算,不考虑其他股份变动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高帆先生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将占公司总股本的35.93%,高帆先生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将超过30%;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49,575,070股测算,不考虑其他股份变动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高帆先生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将占公司总股本的41.57%,高帆先生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比例也将超过30%。鉴于高帆先生已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增持的股份,高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高帆先生回避表决。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高帆先生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高帆先生回避表决。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及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批准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时机、发行起止日期、终止发行、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有关的一切事宜;

  (2)授权董事会制作、修改、批准、签署、申报、执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会议决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根据监管机构的反馈或审核意见,回复相关问题、修订、补充和完善相关申请文件;

  (3)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放账户设立或变更事宜;

  (4)授权董事会聘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所有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等;

  (5)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进程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9)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范围转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事务;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办理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11)本次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但上述第(6)、(7)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完成之日止。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高帆先生回避表决。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健全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公司制定了《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公司拟投资与公司主业相关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向具有良好成长性和发展前景的生物医药行业企业进行投资,实现公司战略整合、收购以及发展主营业务、拓展客户渠道等战略目的。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全资子公司北京易明海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与苏州怀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目标基金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苏州泰福怀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认缴目标基金份额。目标基金拟定规模为人民币20亿元,首期募资人民币10亿元已完成。目标基金主要投资于生物医药、生物技术、医疗健康及相关领域。本次投资事项的合伙协议尚待正式签署,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表决结果: 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暨对外投资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1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聘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1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表决结果: 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议案》

  由董事会择期召开股东大会,审议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将择期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股票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1-007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4月6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2021年3月23日以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彭辉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与上述文件逐项核对后,认为公司符合现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2发行方式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高帆先生,发行对象采用现金认购方式参与股票认购。高帆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7.06元/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每股7.06元。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

  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5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28,328,612股(含本数,以下简称“发行下限”)且不超过49,575,070股(含本数,以下简称“发行上限”),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由高帆先生以现金认购。最终发行股票数量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按照发行对象的认购股数及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计算,发行对象拟认购股数和金额如下:

  ■

  注:各发行对象拟认购金额=发行价格×各发行对象拟认购股数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 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6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后续因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对限售期的要求进行调整,则上述限售期将作相应调整。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解禁之日止,认购对象就其所认购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由于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7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低于2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35,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分享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9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10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了《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就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作出决议。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编制了《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会计师鉴证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超过五个会计年度,公司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编制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委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高帆先生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高帆先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高帆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与高帆先生签署了《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高帆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高帆先生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文件,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下限28,328,612股测算,不考虑其他股份变动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高帆先生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将占公司总股本的35.93%,高帆先生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将超过30%;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49,575,070股测算,不考虑其他股份变动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高帆先生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将占公司总股本的41.57%,高帆先生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比例也将超过30%。鉴于高帆先生已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增持的股份,高帆先生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高帆先生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健全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公司制定了《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全资子公司北京易明海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与苏州怀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目标基金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苏州泰福怀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认缴目标基金份额。目标基金拟定规模为人民币20亿元,首期募资人民币10亿元已完成。目标基金主要投资于生物医药、生物技术、医疗健康及相关领域。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合伙协议尚待正式签署,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1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聘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股票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1-008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低于2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35,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1、增强资金实力,完善公司的产品体系,满足不同的市场需求,扩大客户群体,增大公司的市场份额

  目前公司产品主要集中在中药、化学药领域,随着制药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为切实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计划投入资金,进一步完善产品体系,满足不同的市场需求,扩大客户群体,增大公司的市场份额。

  对于自产产品,公司将继续大力投入推进一致性评价工作。自2018年以来,公司产品贝易平?蒙脱石散、维动啉?多潘立酮片以及奥恬苹?米格列醇片已先后通过一致性评价。下一阶段,公司将继续推进如氯雷他定片、卡托普利片、盐酸二甲双胍片等其他产品的一致性评价工作,若取得预期进展,将有望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对于第三方合作产品,除了目前公司合作中的瓜蒌皮注射液、盐酸纳美芬注射液和卡贝缩宫素注射液外,下一阶段,公司将持续发掘市场中合适的其他已上市或即将上市的,有重大临床价值的药品品种,通过企业并购、直接购买药品品种所有权或取得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等形式展开合作,进一步丰富产品体系,并使之成为公司新的利润贡献来源。

  此外,面向未来,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充分考虑国内外医药行业的发展方向,公司计划下一阶段将重点布局生物制药领域。一方面,公司计划投资搭建生物药研发平台并开展已立项生物药产品的前期研究工作;另一方面公司也将寻求与国内外生物药研发生产企业合作,通过购买临床批件或中国区经营权等形式,引入较为成熟的二期、三期临床生物药项目,并完成后续的临床研究、产品注册和商业化。

  因此,为完善公司的产品结构,公司需要持续加大对现有产品一致性评价、新增合作品种及生物创新药及仿制药领域投资布局等方面的投入。但考虑到医药行业研发投入资金大、回报周期长的特性,期限较短的金融机构借款难以满足资金需求,仅依靠自身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营运资金也无法满足需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金实力将有所增强,将为公司产品体系完善提供长期可靠的资金保障。

  2、加大市场管理和推广投入,助力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

  在不断完善产品体系的基础上,公司还需要通过加大市场管理和推广投入,助力业务规模持续扩大。

  公司目前正在积极推进治疗早产儿动脉导管未闭(PDA)的赖氨洛芬原料药、注射液项目以及贝易平?蒙脱石散补充申请(质量标准提升)的注册申报、审批工作。若赖氨洛芬获批上市以及贝易平?蒙脱石散质量标准提升工作完成后,公司计划将加大相应的市场管理和学术推广投入以促进其销售规模提升。

  销售渠道方面,一方面公司将通过收、并购方式拓展省市级的产品推广、配送业务,另一方面将建设OTC销售团队积极拓展院外销售市场。

  与此同时,伴随着公司产品体系的完善以及营销投入的增加,公司的业务规模也将逐步提升,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也相应增加。

  因此,因加大新产品学术推广、渠道公司收购、院外销售渠道建设,以及业务规模提升带来的营运资金需求增加,将综合导致流动资金需求增加,仅依靠自身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营运资金短期内将无法满足需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金实力将有所增强,将为公司加大营销投入以及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大提供有力保障。

  (二)补充流动资金的可行性分析

  1、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具有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一方面有利于将增厚公司营运资金,增强公司资本实力,缓解公司现有经营活动扩展的资金需求压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确保公司现有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将为公司下一阶段战略布局生物创新药及仿制药等新业务提供长期资金支持,确保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内控完善

  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的治理标准建立了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在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规范使用及存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经营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和资金实力,优化公司的产品结构,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推动公司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将增大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显著降低财务杠杆水平,增强公司的财务稳健性。同时有助于拓宽后续融资渠道,增强公司抵御风险能力,提升公司整体价值,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结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均将有所提高,公司资金实力将明显增强,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公司的资产结构将更加稳健,有利于提高后续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股票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1-009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的规定,现将本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2016年11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4号文“关于核准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实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7,43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6.0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742.5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560.0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182.58万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11月28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506号验资报告验证。

  2017年3月,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司采取借款的形式向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奥制药”)提供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及配套仓库和研发中心项目配套募集资金。由公司和维奥制药直接签署借款协议,借款金额17,054.58万元,借款期限两年,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计算,资金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分批到位。

  2019年2月,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及配套仓库和研发中心项目剩余的募投资金15,813.81万元用途变更为“蒙脱石原料药、制剂生产线及配套仓库建设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后的项目投资总额为13,500.00万元,全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剩余募集资金2,313.81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变更资金实际转出2,254.52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公司和维奥制药重新签署了借款协议,借款金额变更为13,500.00万元,借款期限三年,自实际借款之日其计算,资金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分批到位。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期末余额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结余金额为112.74万元。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

  ■

  (三)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本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且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6年11月,公司与保荐机构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中银广场支行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新城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7年4月,公司、维奥制药、保荐机构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新城支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专人审批,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均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违反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问题。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初始存放金额包含发行费用1,440.00万元,扣除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5,182.58万元。

  二、  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工程项目累计发生额/(工程项目预算投资总额-预算中铺底流动资金金额)

  注2:2020年8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及募投项目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共计822.75万元(具体金额以银行实际结息金额为准)用于募投项目“蒙脱石原料药、制剂生产线及配套仓库建设项目”。

  (二)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2019年2月15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及配套仓库和研发中心项目剩余的募投资金15,813.81万元用途变更为“蒙脱石原料药、制剂生产线及配套仓库建设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后的项目投资总额为13,500.00万元,全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剩余募集资金2,313.81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前述变更资金实际转出2,254.52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2020年4月26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转入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营销网络整合及建设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152.13万元用于募投项目“蒙脱石原料药、制剂生产线及配套仓库建设项目”。

  2020年8月24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将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及募投项目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拟将募集资金项目“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及配套仓库和研发中心项目”的《配套综合仓库和研发中心工程施工合同》结余预付款211.13万元用于募投项目“蒙脱石原料药、制剂生产线及配套仓库建设项目”。

  综上所述,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及配套仓库和研发中心项目合计变更投资金额15,965.65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63.39%,营销网络整合及建设项目变更投资金额1,152.13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4.58%。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四)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16年12月1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使用期限届满公司将该部分资金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6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2017年1月9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短期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以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2018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2018年5月10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1.5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1.5亿元的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了逐笔公告。

  2019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2019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1.5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1.5亿元的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了逐笔公告。

  2020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2,0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5,0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公司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了逐笔公告。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一)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根据青稞茶系列健康产品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第一年及第二年的预计效益分别为-125万元、-251万元,公司2019年度及2020年度实现效益合计-233.42万元,达到预期效益。

  注2:蒙脱石原料药、制剂生产线及配套仓库建设项目于2020年完工,截止2020年12月31日,蒙脱石原料药注册申请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但尚未取得注册批件,故相关固定资产尚未正式投入使用。

  (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

  营销网络整合及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公司营销管理中心及全国各地营销网络办公场所的购置及装修支出、营销网络建设所需相关设备的购置支出及营销网络人员的培训支出。该项目实现的投资效益,是通过快速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覆盖率和销售收入来实现的。该项目不单独产生效益,因此不能独立核算。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收益与承诺累计收益的差异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的收益低于承诺的累计收益20%(含20%)以上的情形。

  四、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产运行情况

  公司5年内的募集资金项目不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形。

  五、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照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一致。

  六、 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6日批准报出。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股票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1-010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事项提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或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概述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易明医药”)拟非公开发行不低于28,328,612股(含本数)且不超过49,575,070股(含本数),高帆先生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全部股票。公司已与上述认购对象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帆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0,744,682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6.46%,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高帆先生原担任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两家合伙企业西藏易家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西藏易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两家合伙企业”)已于2020年12月完成注销。两家合伙企业注销前分别持有公司4,050,000股股票和3,240,000股股票,分别占公司总股本2.11%和1.69%。两家合伙企业注销后、且其各自所持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其各自所持公司股票由清算组代为管理。若后续清算组将代管的公司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变更至两家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直接持有,高帆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增加0.12%,由26.46%增加至26.58%;若后续清算组将代管的公司股票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方式直接处置,高帆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保持26.46%不变;无论两家合伙企业的清算组后续如何处置代管的公司股票,高帆先生均保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变。高帆先生为公司关联方。

  (三)审批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涉及的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审议时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需要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为高帆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高帆先生拟认购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不低于28,328,612 股(含本数)且不超过49,575,070 股(含本数)的股票。

  四、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及依据

  (一)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0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每股7.06元。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二)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五、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六、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资产规模,提升公司营运能力;提升公司的净资产水平和资产流动性,满足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下限28,328,612股测算,不考虑其他股份变动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高帆先生将直接持有公司合计79,073,294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35.93%,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49,575,070股测算,不考虑其他股份变动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高帆先生将直接持有公司合计100,319,752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1.57%,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高帆先生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为高帆先生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会因本次发行而产生资金、资产被高帆先生及其关联方占用以及为其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高帆先生除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与公司构成关联交易外,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中,高帆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高帆先生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其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高帆先生拟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其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扩大业务规模,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中,高帆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高帆先生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其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公司与高帆先生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股票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1-011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易明医药”)于2021年4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高帆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基本情况

  公司向特定对象高帆先生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于2021年4月6日与特定对象高帆先生签署了《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将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后实施。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高帆先生基本情况如下:

  ■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高帆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直接持有甲方50,744,682股A股普通股,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股本比例为26.46%。【注:高帆先生原担任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两家合伙企业西藏易家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西藏易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合称“两家合伙企业”)已于2020年12月完成注销。两家合伙企业注销前分别持有公司4,050,000股股票和3,240,000股股票,分别占公司总股本2.11%和1.69%。两家合伙企业注销后且其各自所持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其各自所持公司股票由清算组代为管理。若后续清算组将代管的公司股票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变更至两家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直接持有,则高帆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将增加0.12%,由26.46%增加至26.58%;若后续清算组将代管的公司股票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方式直接处置,则高帆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保持26.46%不变】。高帆先生为公司关联方。

  三、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签订时间

  1、协议主体

  股份发行方(甲方):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认购方(乙方):高帆

  2、签订时间

  甲方与乙方于2021年4月6日签订了《关于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

  (二)股份认购

  1、认购标的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完成后将在深交所上市。

  2、认购方式

  乙方同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后,乙方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认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7.06元/股,定价基准日为甲方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总量。

  (3)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4、认购数量及认购金额

  乙方本次认购数量不低于28,328,612股且不超过49,575,070股,本次发行数量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乙方本次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双方确认本次认购股票的最终数量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方案确定

  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及确定的条件以现金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拟认购金额不低于20,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35,000万元(含本数),最终确定的认购总金额为认购股数*发行价格。

  (三)支付方式

  1、在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取得核准发行批文后,甲方应按照规定向乙方发送明确书面《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明确载明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信息及缴款期限等。

  2、乙方承诺按照甲方发出的符合前述要求的《缴款通知书》中载明的缴款期限以现金形式将认购款足额支付至保荐机构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银行账户。

  (四)限售期

  1、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此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或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同意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2、乙方所取得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3、乙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其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违约责任

  1、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及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本协议。

  3、乙方用于认购易明医药本次发行的资金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按时、足额将认购资金划入指定账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每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计算得出的乙方认购金额下限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乙方迟延超过十五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计算得出的乙方认购金额下限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乙方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本次向乙方发行股票支付的相关费用及因请求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保荐费用等)。

  (六)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1、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经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上述生效条件全部成就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获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为本协议生效日;如届时上述生效条件未成就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2、协议解除

  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解除,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解除;

  (2)本协议签署后1年内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且不能得以履行,双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3)发行人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

  (4)若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80%(不含本数)的,则乙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甲方而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双方协商一致调整发行价格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继续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情形除外。

  (5)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可依据(五)违约责任第二款规定解除本协议。

  (6)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终止的其他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与高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股票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1-012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高帆先生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高帆先生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低于28,328,612股(含本数,以下简称“发行下限”)且不超过49,575,070股(含本数,以下简称“发行上限”),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全部由高帆先生以现金方式认购。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下限28,328,612股测算,不考虑其他股份变动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高帆先生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将占公司总股本的35.93%,高帆先生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将超过30%;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49,575,070股测算,不考虑其他股份变动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高帆先生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将占公司总股本的41.57%,高帆先生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比例也将超过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高帆先生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鉴于高帆先生已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高帆先生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股票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1-013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同时,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前提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证券行业情况、产品市场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21年9月30日实施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根据公司发布的2020年度业绩快报,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4,141.8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预计为3,271.81万元。假设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在2020年同期的基础上按照-10.00%、0.00%和10.00%的业绩变动幅度测算。上述盈利水平假设,仅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4、截至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之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91,769,000股,其中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受限制股票为2,049,000.00股,扣除此项后发行在外的总股本为189,720,000.00股。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假设公司股权激励需解锁的部分将于2021年11月实施,并不考虑其他因素所导致的股本变化。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9,575,070股(不超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总股本的30%),该发行数量仅为假设,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

  5、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35,000万元(含本数),不考虑发行费用,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6、除投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外,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其他影响;

  7、未考虑预案公告日至2021年末可能分红的影响,该假设仅用于预测,实际分红情况以公司公告为准;

  8、未考虑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即期主要收益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

  注1: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系《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由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因业务规模扩大和研发投入均需要一定周期,其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利润增长幅度预计将小于净资产的增长幅度,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短时间内出现一定程度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着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同时,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均将有所增长。随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研发投入增加,产品结构优化,同时有助于促进公司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完成本次发行后,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所增长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财务指标在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及与公司现在业务的关系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请见《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部分。

  (二)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及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从而不断扩大现有业务规模并积极开拓生物创新药及仿制药业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所属医药制造业务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及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四、公司应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填补回报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降低资金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二)全面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内部运营控制,并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合理使用资金,降低财务费用,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三)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在业务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增强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相关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但在本承诺函出具日已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件除外;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股票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1-014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完善和健全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以下简称“规划”)。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实际经营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在平衡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系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下,本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 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健全

  现金分红制度。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四)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5、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股利分红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且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不同发展阶段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发放分红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七)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因公司经营需要,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当年暂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3、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而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披露。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分红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公司根据投资规划、企业经营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的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社会公众股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此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批准。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二)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股票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1-015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

  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4月6日,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股票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1-016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促进企业发展。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说明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股票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1-017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核,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和预案切实可行,股票定价方式公允合理,发行数量、募集资金的数量及用途、限售期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资产规模,满足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4、公司制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理性与可行性,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5、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6、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7、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文件,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下限28,328,612股测算,不考虑其他股份变动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高帆先生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将占公司总股本的35.93%,高帆先生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将超过30%;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49,575,070股测算,不考虑其他股份变动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高帆先生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将占公司总股本的41.57%,高帆先生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比例也将超过30%。鉴于高帆先生已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增持的股份,高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同意将高帆先生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申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公司拟订的《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助于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公司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七日

  股票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1-018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择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4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决定择期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届时将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公司将择期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告。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1-019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才的培养,增强公司财务团队力量,原内审部负责人陈小红女士调往公司财务中心担财务副总监职务。

  为保证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聘任童荟颖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童荟颖女士,1984年出生,2010年经济学硕士毕业,取得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职称。2010年10月至2017年11月先后任天威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审计主管,2018年1月至2020年10月任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优客逸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审计部负责人,拥有扎实的审计、内控等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能力较强,具有丰富的公司内部审计经验。

  截至本公告日,童荟颖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童荟颖女士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的规定,具备担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经查询,童荟颖女士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1-020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强人才发展战略,培养和促进人才成长,以满足公司管理和未来发展的需要。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许可先生兼任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聘任财务总监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时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原财务总监王强先生即日起不再担任财务总监职务,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履行董事职责和义务。

  许可先生,1978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学士,英国雷丁大学金融学硕士。曾就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部、渣打银行深圳分行大企业客户部。2010年至今历任公司内审部经理、行政人事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截止本公告日,许可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73,447股,其中516,000股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许可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的规定,具备担任财务总监的资格和能力。经查询,许可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

  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826             股票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1-021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0年度业绩快报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公告所载2020年度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已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2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单位:元

  ■

  注:本表数据为公司合并报表数据;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0,261.9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9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4,141.8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95%。

  1、本年度较上年同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均有所增长,主要是公司围绕战略目标,主动适应医药环境变化和政策调整,完善营销网络建设,加大学术推广力度,充分发挥了产品优势;再是为了减缓疫情影响,公司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拓宽新的销售渠道等方式积极恢复了生产经营秩序。公司主要产品易美芬■盐酸纳美芬注射液、鑫诺舒■卡贝缩宫素注射液、奥恬苹■米格列醇片、维动啉■多潘立酮片等产品的同比销售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保持了公司业绩的稳步提升。

  2、本年度较上年同期基本每股收益增加主要是本报告期净利润增加所致。

  3、预计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约为870万元。

  三、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说明

  不适用。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特此公告。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826                证券简称:易明医药  公告编号:2021-022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暨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拟对外投资概述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全资子公司北京易明海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明海众”)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参与投资苏州泰福怀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目标基金”)。目标基金拟定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截止本公告日,基金已获得认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5,200万元,其中易明海众认缴2,00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拟投资认购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1、基金名称:苏州泰福怀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怀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基金管理人:上海泰甫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

  6、基金规模:拟定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截止本公告日,基金已获得认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5,200万元。

  7、出资方式:出资方式均为以人民币现金出资。

  8、投资领域:生物医药、生物技术、医疗健康及相关领域。

  9、经营期限:目标基金合伙期限为10年,自首次认缴交割日起算。其中前4年为投资期,投资期届满后的4年为管理期,管理期届满后的2年为退出期。经顾问委员会同意,退出期可延长一次,每次可延长一年。

  10、管理费:在投资期内,管理费费率为2%/年;在管理期内,管理费费率为2%/年;在退出期内(含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延长期),管理人不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在管理费计算期间内,每个收费期间应支付的管理费金额=管理费计算基数×管理费费率×该管理费收费期间的实际天数÷365。

  11、管理模式:全体合伙人以签署合伙协议的方式选择普通合伙人,即苏州怀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目标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独立自行决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书面方式指定其委派代表,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

  12、收益分配:

  现金分配

  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取得的项目投资累计可分配现金收入达到或超过认缴出资总额10%的前提下,应在收到相关款项后的3个月内进行分配。合伙企业的每一个项目退出后,对可分配现金收入、非现金收入的分配,应当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的比例进行划分。在支付合伙企业费用并根据本合伙协议约定预留足够支付合伙企业费用、相关债务和义务和用于循环投资的金额的资金后,合伙企业预计将在每一项目投资变现后的3个月内分配处置被投资载体投资所得的现金收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给各合伙人:

  (1) 根据各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向有权参与分配的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到所有该等有限合伙人均收回其对于有限合伙的全部实缴出资额;

  (2) 如有余额,向各普通合伙人按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到所有该等普通合伙人收回其对有限合伙的全部实缴出资额;

  (3) 如有余额,向有权参与分配的有限合伙人按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到累计达到所有该等有限合伙人获得的金额等于其实缴出资额按照每年百分之八(8%)的单利计算所得的门槛回报(以下称“门槛收益”);

  (4) 如有余额,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的累计取得的金额达到门槛收益/80%*20%的金额。

  (5) 如有余额,剩余部分的80%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剩余部分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非现金分配

  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根据普通合伙人的独立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则合伙企业可以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的方式进行分配。在合伙企业清算后,普通合伙人可以以流通性受限的有价证券、其他非现金资产的方式进行分配。

  三、基金合伙人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公司名称:苏州怀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22J10M9P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10栋2-106-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泰甫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0年9月23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苏州怀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泰甫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09C2C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1800弄1号2幢2944室

  法定代表人:李蒙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年09月18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业务;提供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备案情况:上海泰甫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33336。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上海泰甫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

  1、杭州泰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杭州泰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7XEG908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聚工路19号8幢16层160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泰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6年4月22日

  经营范围:服务: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2、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云南沃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80244Y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开发区北区云南大学科技园2期A3幢4楼

  法定代表人:李云春

  注册资本:153,743.6984万元

  成立日期:2001年1月16日

  经营范围:生物制剂的研究与开发(不含管理商品);生物项目的引进、合作与开发;生物技术相关项目的技术服务研究与开发;生物制品、生物类药品及相关材料的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58779783Q

  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瀚

  注册资本:6,0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04年4月2日

  经营范围: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生产、销售、研究、开发及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4、宁波乔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宁波乔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HP1E3J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永丰路128号39幢108-5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立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8年7月10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有限合伙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5、北京易明海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91462630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3号楼4单元15A

  法定代表人:周战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27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易明海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本次投资事项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积极影响,因此,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的事项。

  五、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是根据企业投资和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实力,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的事项。

  六、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参与认购基金份额,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优势和良好的风险控制能力,向具有良好成长性和发展前景的生物医药行业企业进行投资,实现公司战略整合、收购以及发展主营业务、拓展客户渠道等战略目的,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七、风险提示

  基金主要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低等特点,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交易方案及投资标的经营管理情况等多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经营管理状况和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降低投资风险。

  本合伙协议尚未完成签署,最终合伙协议内容和具体操作方式以最终各方签署的正式合伙协议为准,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基金后续推进情况,并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本次董事会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预案内容合理、切实可行,有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一方面有利于将增厚公司营运资金,增强公司资本实力,缓解公司现有经营活动扩展的资金需求压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确保公司现有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将为公司下一阶段战略布局生物创新药及仿制药等新业务提供长期资金支持,确保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中,高帆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高帆先生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其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公司与高帆先生签署《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高帆先生拟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股票,其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募集资金净额全部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扩大业务规模,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6、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及《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7、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8、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文件,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下限28,328,612股测算,不考虑其他股份变动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高帆先生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将占公司总股本的35.93%,高帆先生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将超过30%;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上限49,575,070股测算,不考虑其他股份变动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高帆先生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将占公司总股本的41.57%,高帆先生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比例也将超过30%。鉴于高帆先生已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增持的股份,高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同意将高帆先生免于发出要约增持公司股份的申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公司拟订的《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助于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公司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上述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易明海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参与认购基金份额,本次投资事项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积极影响,因此,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参与认购基金份额的事项。

  三、公司董事会新聘任的财务总监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财务总监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其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本次董事会的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签字:宋瑞霖郑斌温泉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中,高帆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高帆先生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其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高帆先生拟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其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扩大业务规模,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公司与高帆先生签订《西藏易明西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高帆先生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宋瑞霖郑斌温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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