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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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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0 证券简称:*ST盈方 公告编号:2021-017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4日披露了《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8-039),主要内容系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瀚澧企业”)与钟卓金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卓金向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司为八个被告之一。后续原告向普宁法院申请追加吴朴为本案被告九,以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志成、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至此,本次诉讼的当事人为“原告:钟卓金;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金环、陈德强、章佳安、柴国苗、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吴朴”。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公司披露了《诉讼事项进展公告》、《诉讼事项进展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2019-048、2019-062、2020-092)。

  2021年1月28日,普宁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及代理律师参加了本案件的审理程序。庭审时,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1、被告瀚澧企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54.1251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415.324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6年11月7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18日,实际应计至被告瀚澧企业足额清偿原告全部款项之日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每月2%的比例计算);2、被告金环、公司对被告瀚澧企业向原告偿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陈德强、章佳安、柴国苗以其退伙时从被告瀚澧企业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4、被告吴朴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以200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5、本案受理费以及保全等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二、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4月6日,公司收到代理律师转发的普宁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5281民初1268号),普宁法院已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钟卓金借款本金1306.5003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截至2017年8月1日为31.686万元,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2016年3月29日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2、被告金环对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吴朴以其认缴的出资额2000万元为限对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274元,由原告负担53183元,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环、吴朴共同负担102091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目前涉及的其他诉讼涉案金额合计239.62万元,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普宁法院的判决结果,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但鉴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案件各方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广州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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