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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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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9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5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对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东提请增加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相关事项的回函》一事表示关注,公司现根据《关注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临时提案的审核主体是否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相关决策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回复: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未召开会议对本次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公司董事会秘书于2021年3月22日收到公司股东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景源”)提出的《关于增加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以下称“《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在收到该函后公司董事会秘书认为应基于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考虑对材料依职权进行形式审查,再将信息报告给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经形式审查后认为临时提案不符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据此起草了《关于股东提请增加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相关事项的回函》,并将此回函书面和口头报告给公司董事周发展、周成栋、易增辉、王夕众、刘漪进行审议。具体原因、背景及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22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股东西藏景源发出的《增加临时提案的函》,西藏景源提请公司董事会在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增加《关于提请罢免周发展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周成栋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陈翔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毛志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甄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等5项议案。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经查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仅有前述第十四条涉及对临时提案的相关规定,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并未规定董事会对临时提案审核的具体决策程序,仅要求召集人应当发出补充通知和公告临时提案。同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3)基于上述规定,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公告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和《关于增加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该等公告基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前两款规定发布,无需经过相关决策程序。同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后,发现临时提案及其附件存在未包含股东身份证明、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的声明、保证提供文件真实性的声明、兼职情况、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等要求的材料的情况。基于此,以公司名义向西藏景源发送《关于股东提请增加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相关事项的回函》,要求西藏景源补充相关材料,以保证董事会能够在收到完备材料的情况下做出正确、公正的审核。

  (4)在与西藏景源沟通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公司本拟于2021年3月25日发出召开审议《增加临时提案的函》的通知,但由于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3月25日收到股东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银谷”)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所涉相关议案向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撤销决议的诉讼文件,南方银谷认为西藏景源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公司股票过程中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经过董事会办公室紧急核查、落实相关情况后,发现西藏景源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公司股票过程中确实可能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由于该情况可能影响西藏景源提议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资格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合规性,故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通知全体董事开会审议《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存在违规增持情形的议案》和《关于延期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2021年3月2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认为西藏景源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的部分公司股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的情形;同时由于西藏景源的表决权的行使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董事会基于审慎角度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决定延期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综上,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尚未对《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履行决策程序进行审核,同时鉴于西藏景源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的部分公司股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的情形以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延期,公司董事会目前暂未对上述《增加临时提案的函》进行审核。

  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收到股东西藏景源再出发出的《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期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延期,因此,股东西藏景源于2021年3月25日向公司董事会发出的《关于增加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中所列举的临时提案将暂时不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已于2021年3月30日披露《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已在两个交易日内对股东《增加临时提案的函》进行公告回复,充分保障了股东的权利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未违反相关规定。

  另外,公司拟于2021年4月1日发出《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拟于2021年4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增加临时提案的函》等相关事项。

  2、你公司董事会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你公司在公告中作出“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依据是否充分。

  回复:

  承前所述,截至目前,公司董事会暂未对《增加临时提案的函》进行审核。公司在《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中作出“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依据充分,具体理由如下:

  (1)《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仅针对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临时提案以及临时提案在形式上未包含完整的材料的事实进行公告,并未涉及董事会对于临时提案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进行审核或认定。

  (2)根据《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披露”;“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

  根据《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根据上述规定,并非所有临时公告均需要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批。公司董事会秘书基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前两款规定发布了临时公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临时提案的公告》,无需经过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日常的信息披露部门,其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临时公告的起草、披露的依据充分。同时,公司全体董事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3、律师核查意见

  回复:

  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51号〈关注函〉所指2个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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