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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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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9 股票简称:*ST信通 公告编号:临2021-024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第三被告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348.5万元;逾期罚息;律师费、诉讼费。

  ●判决内容:驳回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融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由于本案公司一审胜诉,没有计提预计负债,因此对公司损益不产生影响。

  一、诉讼情况概述:

  中安融金因与绥芬河瀚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德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安投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投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初375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和2019年8月1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亿阳信通新增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6)和《亿阳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74)。

  二、二审的诉讼请求:

  中安融金向北京高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2、翰德公司、亿阳集团、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二审判决的主要结论:

  日前,公司收到北京高院文书号为(2020)京民初81号的《民事判决书》。北京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北京高院予以维持。

  北京高院对本案的主要判决结论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万元,由中安融金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 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由于本案公司一审胜诉,没有计提预计负债,因此对公司损益不产生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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