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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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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750 股票简称:龙津药业 公告编号:2021-009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津药业”)与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科技”)因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事项,被三七科技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涧龙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南涧龙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被列为诉讼第三人。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云0102民初1364号、(2020)云0102民初1505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诉讼事项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8)。

  2021年2月22日,公司通过本诉讼事项第三人(即公司全资子公司南涧龙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南涧龙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收到一审《民事判决书》,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并按照《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的要求预缴上诉费用,有关《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0)云0102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2020)云010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将两起诉讼事项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公司认为,双方签订产权转让补充合同是基于对标的股权交易合同的履行安排所共同作出的真实且完整的一个意思表示,双方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合同的约定基于公平原则,签订时并无恶意,更谈不上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对两起诉讼的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告披露的诉讼事项进展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有关本次诉讼对公司的业绩影响及会计处理方式,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关于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

  法院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已提起上诉,故公司目前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或诉讼对本期利润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及缴款凭证。

  特此公告。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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