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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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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0.86元(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22.99倍(发行市盈率=每股发行价格/发行后每股收益)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 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0]5309号)。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分析说明请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1年3月2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报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汇会审[2021]107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完整审计报告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注: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动,为本报告期较上年同期的差值。

  二、主要财务数据变动情况分析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33,400.67万元,较同期减少1.88%,资产总额规模有所下降原因为当期发行人偿还借款使得货币资金有所减少;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70,296.67万元,较同期增长20.9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增长主要原因为当期发行人未分配利润增加。

  2020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93,774.21万元,较同期增加5.87%,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985.34万元,较同期增加2.59%,增长趋势基本一致,公司业务发展情况良好,保持了持续增长的态势。

  2020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973.63万元,较同期减少36.6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有所下降的主要原因为受上下游结算周期的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出较大。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 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 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募集资金三方专户储存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邦羽、赵鹏可以在乙方正常经营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 《募集资金三方专户储存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1”,实施募集投资项目主体之子公司简称为“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邦羽、赵鹏可以在乙方正常经营时间内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1、甲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召开了一次董事会及一次监事会,未召开股东大会;

  1、董事会召开情况

  2021年3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报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2、监事会召开情况

  2021年3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报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电话:021-23219512

  传真:021-63411627

  保荐代表人:陈邦羽、赵鹏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推荐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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