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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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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盛剑环境 股票代码:603324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永盛路2229号2幢2层210室)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4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剑环境”、“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伟明承诺

  (1)自盛剑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也不由盛剑环境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担任盛剑环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盛剑环境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盛剑环境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盛剑环境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盛剑环境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盛剑环境上市后6个月内如盛剑环境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盛剑环境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实际控制人汪哲承诺

  (1)自盛剑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也不由盛剑环境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担任盛剑环境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盛剑环境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盛剑环境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盛剑环境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盛剑环境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盛剑环境上市后6个月内如盛剑环境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盛剑环境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发行人股东昆升管理承诺

  1、自盛剑环境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也不由盛剑环境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达晨创通、达晨晨鹰二号、达晨创元、上海榄仔谷、上海域盛、连云港舟虹、上海科创承诺

  1、自盛剑环境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公司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也不由盛剑环境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许云、章学春承诺

  1、自盛剑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也不由盛剑环境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担任盛剑环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盛剑环境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盛剑环境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盛剑环境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盛剑环境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盛剑环境上市后6个月内如盛剑环境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盛剑环境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五)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涂科云承诺

  1、自盛剑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也不由盛剑环境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在担任盛剑环境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盛剑环境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盛剑环境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盛剑环境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六)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关联自然人汪鑫、庞红魁承诺

  1、自盛剑环境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也不由盛剑环境回购该等股份;

  2、在汪哲担任盛剑环境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盛剑环境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盛剑环境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盛剑环境股份;汪哲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持有的盛剑环境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盛剑环境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盛剑环境上市后6个月内如盛剑环境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盛剑环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盛剑环境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若汪哲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预案的有效期

  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启动本预案的条件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果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以上简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启动本预案。

  (三)本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控股股东张伟明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如果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在之后8个交易日内与公司控股股东等协商确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

  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月后,如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控股股东中止实施增持计划之日或公司决定中止回购公司股票之日起3个月后,如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发生满足启动条件的情形时,首先以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控股股东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日内实施完毕。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的20%;如果单一会计年度触发多次增持情形,则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增持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总额的30%。增持公告作出之日后,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时,以公司回购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则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会应在本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90日内实施完毕。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在实施回购方案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货币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的货币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本预案启动条件,公司将持续按照上述本预案执行,但应遵循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回购股票的货币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董事会可中止回购股份事宜。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完成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时,公司时任董事(独立董事及未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20%;如果单一会计年度触发多次买入情形,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的5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四)本预案的法律程序

  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应对预案进行调整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公司将按照本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

  1、发行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将立即停止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三、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伟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1、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人承诺在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票时,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同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3、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自愿将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上缴公司享有。

  (二)实际控制人汪哲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1、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人承诺在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票时,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同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3、若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将自愿将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上缴公司享有。

  (三)合计持股5%以上的达晨系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1、达晨创通、达晨晨鹰二号、达晨创元(以下简称“达晨系股东”)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达晨系股东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达晨系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进行,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达晨系股东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3、除前述承诺外,达晨系股东承诺相关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

  4、若违反上述承诺的,达晨系股东自愿将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上缴公司享有。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股东大会决议后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

  3、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依据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公司与投资者协商定的金额确定。

  (三)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承诺

  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承担审计、验资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汇承诺

  中汇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中汇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锦天城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承诺

  中水致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中水致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708.46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1.22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1.15元/股。

  本次发行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较发行前明显增加。由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周期,项目建设期内的经济效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项目全部建成后才能逐步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因此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难立即实现同步增长,每股收益存在下降的可能性。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诺。若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接受相关监管措施;若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张伟明、实际控制人张伟明、汪哲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发行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诺。若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接受相关监管措施;若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将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以相关承诺中的约束措施为准。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张伟明,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伟明、汪哲,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若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如有)、津贴(如有)以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情况的承诺

  发行人针对股东信息披露出具如下承诺: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三)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八、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574号”文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38号”批准。证券简称“盛剑环境”,证券代码“603324”。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年4月7日

  (三)股票简称:盛剑环境

  (四)股票代码:603324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392.00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098.7004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098.7004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本公司债券;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

  间接接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为张伟明。

  (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伟明、汪哲夫妇,合计持有公司81.78%的股权,并通过昆升管理控制公司4.31%的股权,合计控制公司86.09%的股权。

  1、张伟明

  张伟明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生于1980年,身份证号码4201111980********,住所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上海交通大学EMBA。2018年11月,入选“千帆行动”上海市青年企业家培养计划“新锐型”青年企业家序列。2001年5月至2005年2月,浙江绍兴新光暖通器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05年9月至今,盛剑通风总经理;2012年5月至2018年4月,盛剑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18年4月至今,盛剑环境董事长、总经理;2016年3月至今,江苏盛剑执行董事、总经理;2017年10月至今,北京盛科达执行董事。

  2、汪哲

  汪哲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生于1980年,身份证号码4113281980********,住所湖北省钟祥市胡集镇。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在读。2008年1月至今,盛剑通风历任监事、现任执行董事;2016年3月至今,江苏盛剑监事;2012年5月至2018年4月,盛剑有限监事;2018年4月至今,盛剑环境董事;2017年10月至今,北京盛科达总经理。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为9,293.2996万股,本次发行3,098.7004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1%,本次发行前后各股东持股变化情况见下表:

  ■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38,273户,发行人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098.7004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9.87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09.800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788.9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12,223股,包销金额为2,229,871.01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36%。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1,571.176948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3月26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1165号”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税)明细如下:

  ■

  每股发行费用为:1.81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55,958.874022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61元/股(按照2020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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