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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0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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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5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晟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三人为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给王晟的26,725,99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49%)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2020年9月9月,王晟和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将其所持皖通科技合计26,725,99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49%)转让给王晟。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以及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二、股份过户登记情况

  上述股份协议转让事宜已于2021年3月31日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数量26,725,992股,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完成前后,交易双方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王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6,725,9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9%,为公司第三大股东;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6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5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对公司披露《关于延期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一事表示关注,公司现根据《关注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1、本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之“三、股东大会通知”第(三)款规定,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你公司原定于4月7日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4月1日。

  (1)请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8.2.3条规定,明确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并说明延期后日期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本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相关规定。

  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称“《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8.2.3之规定:“上市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存在违规增持情形的议案》《关于延期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1年3月30日对上述决议进行了公告并说明了具体原因,延期通知公告时间早于原定召开日前2个工作日;延期日期为法院对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西藏景源”)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的公司股票相关表决权是否限制作出最终认定后再择期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据此,延期后日期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股东大会因故需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决议“待法院对相关表决权是否限制作出最终认定后再择期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不符合“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的规定,所以不符合《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2)请明确说明你公司对此次股东大会的延期行为是否实质构成取消股东大会。

  回复:

  如前所述,公司董事会拟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21年4月13日,因此,公司对此次股东大会的延期行为不构成实质取消股东大会。

  (3)请说明你公司董事会运作是否规范,决策过程是否科学,董事会决议内容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的情况。你公司董事是否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是否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意见。

  回复:

  ①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决策过程科学

  经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通知、议案等会议资料系由董事会办公室于2021年3月2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至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本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存在违规增持情形的议案》《关于延期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参与表决的董事均对相关议案投票并发表了表决意见,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均已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据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决议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董事会运作规范,决策过程科学。

  ②前述延后日期存在可能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外,其他董事会决议内容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的情况

  经查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包含《关于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存在违规增持情形的议案》《关于延期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4项议案。

  前述延后日期存在可能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八条关于“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关于“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的程序要求的情形。

  ③公司董事是否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是否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意见。

  公司说明:承前所述,鉴于上述可能不符合《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同时鉴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人西藏景源的表决权的行使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避免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而导致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诉讼纠纷,董事会经过利弊分析和权衡后做出了延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另外,公司董事在投同意票或反对票时均发表了明确意见和理由。

  因此,公司董事已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并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意见。

  董事周发展、易增辉、王夕众、周成栋、刘漪说明:本人已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并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所议事项。

  独立董事罗守生说明:顷接2021年3月31日董事会的《征询函》,要求就公司披露的《关于延期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说明:公司全体董事是否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是否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意见。

  作为任职时间最长的独立董事,本人在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上,认真审阅了全部议案,并对周发展等董事所提的议案3、议案4表示了明确的反对(反对意见详见公司公告之董事会决议本人反对理由)。

  本人认为,皖通科技五届二十二次董事会的议案3、议案4有违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独立董事周艳说明:本人在收到公司董事会5届22次董事会会议资料中,就提请限制相关股东表决权的议案三及延期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四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仔细进行审核:

  查阅议案三所涉及的主体的公开资料后,本人对议案三提请限制西藏景源表决权的事实与理由持异议。首先,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83条规定的情形,并不必然为一致行动人,只是列明有理由怀疑其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需要由相反证据证否;其次,议案三附件引用的法规与公开查阅到的事实存在差异;鉴于对表决权是否受到限制的认定权限不在董事会,本人陈述这一观点,但对其实质异议不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

  提请议案三和议案四的事由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南方银谷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公司2021年临时股东大会所涉相关议案的决议的诉讼。本人审慎审阅了议案附件,发现所附起诉状未列明具状日期,未附有人民法院的受理立案通知书,也未附有人民法院收到诉讼材料的回执。该诉讼存在的真实性存疑。基于一个真实性存疑的诉讼去限制股东的表决权既不合法也不合规。本人对其程序上的合法合规性提出质疑,并在董事会决议中表明意见。

  本人进一步提出,提起的诉讼只是限制相关股东的表决权,不是撤销其股东权利,相关股东的股东身份依然是适格的。股东的提案权独立于表决权,提案内容和程序合规,其于2月8日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在2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于有提案权的股东提交的合法合规议案,董事会无权将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从合理的角度来说,如像公司提请议案三、四投同意票的五位董事所言,在表决权争议解决前,不应召开股东大会。那即便后续法院受理了南方银谷的诉讼,在漫长的诉讼程序中,股东大会一直虚置吗?年报披露怎么办?需要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如何处置?这不是限制了所有股东合法的权利吗?这也不合理。

  阅读公司2021年3月30日发布的公告时,本人才知晓公司将郭育沛诉西藏景源与公司的案件列为重大诉讼予以公告。但奇怪的是公司3月22日收到该案件的受理通知书,却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立即予以公告。经审阅诉状和公告得知,该起诉符合形式要件,却不符合实质要件(公司在公告中说明了西藏景源的三次公告时间)。在3月29日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因连提起会议的诉讼事由的形式要件都不具备,只能把3月22日的诉讼追认为重大诉讼进行公告了。

  综上,本人充分考虑了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了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示了明确的意见。

  独立董事李明发说明:2021年3月26日,收到发自公司董秘的邮件,声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董事周发展、易增辉、王夕众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关于提议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审议相关议案。会议于2021年3月29日上午10:00,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事项有4项,其中议案3《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存在违规增持情形的议案》;议案4《关于延期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除以上4项议案外,邮件附件还包含一份民事起诉状及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所持的部分公司股票存在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情形的说明。民事起诉状仅有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的章,未注明日期,更不知是否已向法院提起及法院是否立案受理。对于议案3,本人投了反对票,理由是:西藏景源等股东是否违规增持,应由有权机关认定,非公司董事会职权范围。对于议案4,本人投了反对票,除前述理由外,另有公司2020年年报按期披露之考虑。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会前认真审阅议案内容,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履行职责并对所议事项表述明确意见。

  (4)请律师对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8.2.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之 “三、股东大会通知”第(三)款规定,就以上事项进行逐条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明确说明公司此次延期行为是否实质为取消股东大会或拒绝召开股东大会。

  回复: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57号〈关注函〉所指两个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2、你公司董事会认为西藏景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 年6月30日期间合计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可能不足10%,故其表决权的行使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1)请说明除可行使表决权股份比例可能不足10%外,西藏景源是否仍享有提案权等其他股东权利,详细论证你公司董事会认为其行使表决权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原因,继而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理由是否充分。

  回复:

  ①除可行使表决权股份比例可能不足10%外,西藏景源仍享有提案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但不享有董事候选人和由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第八十二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

  因此,排除违规增持部分的股票后,在西藏景源在单独或与其他股东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在3%以上,5%以下的情况下,除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的提名权受限制外,仍享有行使其他提案权的股东权利。

  ②公司董事会认为西藏景源行使表决权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原因,继而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理由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经核查,股东西藏景源与刘含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西藏景源、刘含增持公司股票情况及上述规定,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西藏景源及刘含合计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7.12%。同时,上述事实涉及公司股东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股东大会决议撤销纠纷,在法院对相关表决权是否限制做出裁判并生效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西藏景源表决权的行使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具体情况如下:

  A.《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因此,在未能确定西藏景源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的情况下,将导致公司全体股东及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无法确定,且每名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占比亦无法确定,从而导致无法统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投票数量和认定表决结果的情况。

  B.《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因此,在西藏景源及其一致行动人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合计可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比例是否达到10%不确定的情况下,其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的有效性亦存在不确定性。

  综上所述,确定可行使表决权股份比例是西藏景源行使相关表决权及确定相关议案是否审议通过的前提,公司董事会基于审慎及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作出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决议具有充分的理由。

  (2)《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西藏景源于2月8日提请你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请说明你公司如不在4月7日前召开股东大会的行为,是否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

  回复:

  如前所述,西藏景源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公司股票时,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在公司股东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裁判作出并生效前,西藏景源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以及其于2021年2月8日请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的有效性存在不确定性。该等因素客观上导致如期召开股东大会已不具备现实条件,为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表决权及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确定性,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是更具合理性的选择。

  如公司不在4月7日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上述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行为客观上可能导致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条关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但是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之原因对于召集人而言为不可避免的客观情况,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且该正当理由产生的原因与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有关。因此待上述客观情况的不确定因素消除后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属于公司或者召集人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3)律师核查意见

  回复: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57号〈关注函〉所指两个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7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原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4月7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1日

  二、股东大会延期原因

  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期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1年3月3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鉴于“上市公司因故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变更后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与原股权登记日的间隔不应多于7个工作日”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4月1日,因此,公司拟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至2021年4月13日。

  三、延期后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4月13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1日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及登记办法等其他事项均不变,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4月2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延期后)》。

  公司对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8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延期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4月13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4月1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589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议案为股东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请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提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1年4月2日9:30-11:30、14:30-17:00;

  2、登记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58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有效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须在2021年4月2日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4、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的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5、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杨敬梅

  联系电话:0551-62969206

  传真号码:0551-62969207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58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30088

  邮    箱:wtkj@wantong-tech.net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 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331

  2、投票简称:皖通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的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4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13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4月13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于2021年4月13日召开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如没有作出明确投票指示,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见投票,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为本公司/本人承担。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有效期限:自本次会议召开时起,至会议结束时止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只有在备注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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