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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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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4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优新材”)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9,679.05万元的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8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0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9.9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6,943.94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2,253.3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4,690.64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此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361Z0126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机构、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此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单位:万元

  ■

  注:此次募集资金净额134,690.64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74,690.64万元。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截至2021年1月19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金额为9,347.28万元,拟置换9,347.2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1年1月19日止,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总额331.77万元(不含增值税),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31.77万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综上,公司合计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679.05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事项出具《关于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350Z0022号)。

  三、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679.0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679.0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679.0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上述事项出具《关于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350Z0022号)。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编制要求,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5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优新材”)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通过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8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0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9.9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6,943.94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2,253.3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4,690.64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此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361Z0126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机构、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此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单位:万元

  ■

  注:此次募集资金净额134,690.64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74,690.64万元。

  二、具体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用款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原材料等采购支出),通过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结算方式以自有资金进行支付,汇总与保留相关支付单据;

  2、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用款情况,由财务部定期填写置换申请单,并匹配相关付款清单及支付单据,按照相关规定的审批流程,完成置换申请的审核和批准;

  3、置换申请得到审批后,公司可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公司其他一般账户,同时通知与报送保荐机构备案;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置换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通过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募集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监事会意见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能够保证募投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通过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8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通讯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书斌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679.05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能够保证募投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通过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上饶海优威与上海应用材料共同实施“年产1.7亿平米高分子特种膜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新增上饶海优威实施地点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板块光伏产业生态园B25、B27。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6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

  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优新材”)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上饶海优威应用薄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海优威”)与上海应用材料共同实施“年产1.7亿平米高分子特种膜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新增上饶海优威实施地点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板块光伏产业生态园B25、B27。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

  一、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8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0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9.9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46,943.94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2,253.3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4,690.64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此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361Z0126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机构、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此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单位:万元

  ■

  注:此次募集资金净额134,690.64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74,690.64万元。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年产1.7亿平米高分子特种膜技术改造项目

  2、项目实施主体:上海海优威应用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应用材料”)

  3、计划投资34,500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总额投入34,500万元,投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4、截至2021年3月30日,“年产1.7亿平米高分子特种膜技术改造项目”已完成0.65亿平米高分子特种膜技术改造,投入资金9,858.76万元,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已以自有资金投入部分,募投项目进展情况如下:

  (1)“年产1.7亿平米高分子特种膜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进度

  ■

  (2)“年产1.7亿平米高分子特种膜技术改造项目”产能情况

  ■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年产1.7亿平米高分子特种膜技术改造项目”原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上海应用材料”,原实施地点为“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山德路29号”。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公司拟新增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具体情况如下:

  ■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

  综合考虑公司行业、市场情况及公司发展规划,结合下游客户需求,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输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进一步优化公司的产业布局,增强公司整体实力,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提高市占率。公司拟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新增全资子公司上饶海优威与上海应用材料共同实施“年产1.7亿平米高分子特种膜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新增上饶海优威实施地点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板块光伏产业生态园B25、B27。公司正在筹划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备案、环评等手续。未来,公司将及时开立相应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多方监管协议。

  (三)新增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2021年1月29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司拟以借款形式将34,500.00万元募集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年产1.7亿平米高分子特种膜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不超过3年,借款利率为无息,借款仅限用于“年产1.7亿平米高分子特种膜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目前,公司已将34,500.00万元募集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上海应用材料的“年产1.7亿平米高分子特种膜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专户。

  鉴于公司拟新增上饶海优威与上海应用材料共同实施“年产1.7亿平米高分子特种膜技术改造项目”,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管理,公司拟以部分募集资金向上饶海优威提供总额不超过15,000.00万元无息借款用于实施上述募投项目。上海应用材料将于近期将15,000.00万元募集资金借款归还母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在收回该部分借款后划转至上饶海优威募集资金专户。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未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使用募集资金。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上饶海优威与上海应用材料共同实施“年产1.7亿平米高分子特种膜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新增上饶海优威实施地点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板块光伏产业生态园B25、B27。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以实施募投项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全资子公司上饶海优威与上海应用材料共同实施“年产1.7亿平米高分子特种膜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新增上饶海优威实施地点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板块光伏产业生态园B25、B27。监事会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上饶海优威与上海应用材料共同实施“年产1.7亿平米高分子特种膜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新增上饶海优威实施地点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板块光伏产业生态园B25、B27,系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以实施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做出的安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7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同意注销上海海优威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优威光伏”)并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注销事项。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注销子公司海优威光伏的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注销全资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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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注销控股子公司的原因

  海优威光伏无实际经营业务,公司基于整体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的考虑,为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优化组织结构,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拟注销海优威光伏子公司。

  三、注销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的全资子公司海优威光伏无实际经营业务,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产生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注销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将发生相应变化,但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产生实质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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