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029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账户解除冻结及新增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于近日获悉公司的募集资金账户存在解除冻结及新增被冻结的情况,相关情况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被冻结事项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1年3月25日,公司前次被冻结的募集资金账户中解除冻结的账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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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新增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1、募集资金账户新增被冻结情况,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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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募集资金账户新增被冻结的原因如下:
(1)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广西卓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卓能”)因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猛狮新能源车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猛狮”)的票据追索权纠纷,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基于上述诉讼,广西卓能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25,665,219.25元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财产,包括公司于交通银行汕头分行龙湖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
(2)江苏索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索尔”)从其他公司被背书转让获得一张票面金额为2,00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猛狮科技,收款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猛狮。汇票到期后,公司未能在江苏索尔提示付款后及时承兑付款。江苏索尔已从其前手公司及汕头猛狮处收回汇票项下部分款项,尚有汇票项下款项9,341,690.20元未能收回,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公司追索清偿。随后江苏索尔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冻结了公司于中信银行汕头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
二、募集资金账户新增被冻结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被冻结的募集资金账户资金原拟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冻结,对该项目的正常建设产生一定的影响。
2、公司正在全力筹措资金,尽快偿还上述债务,妥善处理该事项,确保募投项目的建设生产。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030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划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网上银行查询获悉公司于中信银行汕头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划扣,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0号)核准,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上海青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49,561,569股,发行价格为26.2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99,999,954.87元,扣除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21,349,561.5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78,650,393.30元。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用于公司“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锂离子电池生产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截至2021年3月25日,本次募集资金账户及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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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划扣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中信银行汕头分行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信银行汕头分行向公司提供人民币1亿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自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8日止。因贷款到期后,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债务,中信银行汕头分行于近日从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划扣166.28元。
三、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划扣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定期查询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时,发现该笔划扣,并及时与中信银行汕头分行业务对接人沟通。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向上述募集资金账户归还被中信银行汕头分行划扣的166.28元,本次被划扣的募集资金账户资金金额较小且已归还,预计不会对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建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募集资金账户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管理工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募集资金账户存放银行需严格遵守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031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预计2020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互相担保及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1.7亿元,担保种类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融资、信托融资、债权转让融资、融资租赁、贸易供应链业务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20日、2020年7月21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达喀尔”)于2019年5月30日与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金融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民生金融租赁与郑州达喀尔开展本金为7190万元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公司及持有郑州达喀尔9.3023%股权的股东、郑州达喀尔董事长兼总经理樊伟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郑州达喀尔以其持有的应收账款为上述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现经各方友好协商,公司、郑州达喀尔、樊伟于2021年3月30日与民生金融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表进行调整,并将原到期日2022年6月15日展期至2023年1月15日。公司、樊伟及郑州达喀尔继续对《融资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项下郑州达喀尔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质押担保责任。
持有郑州达喀尔74.4186%股权的股东北京银沣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郑州达喀尔股份为公司委托其代持,故未对上述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持有郑州达喀尔6.9767%股权的股东河南高创致云智慧物流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因其持有的股权比例较小且未参与郑州达喀尔的经营活动,因此未为上述租赁业务提供担保。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3245293J
3、注册资本:18,275万元
4、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1394号富田财富广场2号楼7楼705号
5、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法定代表人:樊伟
7、成立日期:2006年9月21日
8、经营范围:汽车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二手车销售;汽车零部件销售;销售: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机电设备、机械设备、车辆电子设备销售及技术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汽车信息咨询;代驾服务;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租赁;汽车美容服务;汽车技术咨询;汽车销售。
9、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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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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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2019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0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
11、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郑州达喀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郑州达喀尔、樊伟与民生金融租赁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对原《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表进行调整,并将原到期日2022年6月15日展期至2023年1月15日。全体担保人同意继续对《融资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项下郑州达喀尔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质押担保责任。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出租人、质押权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人、出质人: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保证人1: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2:樊伟
(保证人1、2合称“保证人”;保证人、出质人合称“担保人”)
1、租金调整安排
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附表所涉及的自2021年2月15日起的租金表进行调整。
2、担保措施:
全体担保人同意本协议的约定,并承诺继续对融资租赁合同及本协议项下承租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质押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此进一步承诺如下:
(1)无论出租人是否与融资租赁合同其他任何担保方以任何担保方式签订有担保合同,担保人仍自愿按照担保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并承诺在其他担保方式下无论出现何种可能影响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之情形,均不主张在对出租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2)出租人在本协议以外,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另行设定新的担保,并不意味着对本协议担保人担保责任的任何减免或者变更,担保人承诺不以此要求出租人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
(3)出租人减轻或者免除融资租赁合同债权项下的其他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或者放弃融资租赁合同债权项下抵押、质押担保,担保人承诺不以此要求出租人减轻或免除其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1年2月28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互相担保余额共计159,232.26万元。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余额共54,339.34万元,包括:
1、为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达喀尔”)对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担保额为741.03万元,该事项发生于2013年11月15日,担保期60个月。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1日、2016年4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郑州达喀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9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收购郑州达喀尔90%股权,因公司控股郑州达喀尔在其对北京市鑫颐海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之后,其仍需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担保期满结束。2020年12月31日,公司直接持有郑州达喀尔9.3023%股权,同时委托北京银沣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为持有郑州达喀尔74.4186%股权,因此公司实际持有郑州达喀尔83.7209%股权,公司承担该笔担保金额的83.7209%,即620.40万元。
2、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于2020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猛狮”)收到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鄂0684民破3-5号),现债权人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债权人及破产清算组强烈反对湖北猛狮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湖北猛狮重整程序,宣告湖北猛狮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湖北猛狮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公司丧失对其控制权,湖北猛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在此之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湖北猛狮提供担保余额共53,718.94万元,湖北猛狮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仍需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直至担保期满结束。因公司已丧失对湖北猛狮的控制权,故前述担保转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担保涉及的逾期担保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共计约140,920.14万元。
六、备查文件
公司、郑州达喀尔、樊伟与民生金融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032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已披露诉讼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1、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市猛狮新能源车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猛狮”)的票据追索权纠纷,广西卓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卓能”)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9月25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网站上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2、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猛狮科技、汕头猛狮、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江苏索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西卓能支付款项25,572,242.77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利息分别以12,155,709.77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7日起、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0日起、以145,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起、以1,325,383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9日起,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起息日当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126元,减半收取计85,063元,由被告猛狮科技、汕头猛狮、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江苏索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猛狮科技、汕头猛狮、东风特汽(十堰)专用车有限公司、江苏索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的相关情况
(一)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居间合同纠纷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新投”)
被告一:深圳市新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技术研究院”)
被告二:汕头市猛狮凯莱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莱酒店”)
被告三: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美公司”)
被告四:广东猛狮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集团”)
被告五: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
被告六:陈乐伍
被告七:林少军
被告八:陈再喜
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2、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新技术研究院因经营需要,于2018年9月25日向兴业银行申请借款3,000万元,该笔借款由深圳高新投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深圳高新投的要求,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为深圳新技术研究院本次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的反担保保证。
因深圳新技术研究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深圳高新投已代深圳新技术研究院向兴业银行偿还逾期款项27,096,224.67元,现深圳高新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八被告偿还其代付的款项。
3、诉讼请求
(1)被告深圳新技术研究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高新投归还垫付资金人民币27,096,224.67元。
(2)被告深圳新技术研究院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高新投支付垫付资金的利息人民币650,309.39元(以本金27,096,224.67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垫付资金利息日利率0.06%,自2020年10月15日起,暂计至2020年11月23日,计算方式为27,096,224.67×0.06%×40天,并持续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3)被告凯莱酒店、沪美公司、猛狮集团、猛狮科技、陈乐伍、林少军、陈再喜以其全部财产对被告深圳新技术研究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八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80,000.00元、保全保险费13,913.27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5)八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人民币27,840,447.33元)
4、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力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
第一被申请人(借款人):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保证人):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申请人(保证人):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被申请人(保证人):屠方魁
第五被申请人(保证人):陈爱素
2、仲裁基本情况
工商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于2020年5月12日与深圳华力特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计向深圳华力特发放借款4,000万元,用于归还之前的借款,上述债务由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由第一被申请人以其名下的A608-0141宗地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因深圳华力特未能归还到期借款,工商银行深圳高新园支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
3、仲裁请求
(1)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42,113,917.66元,其中本金人民币39,882,056.82元,利息(含罚息)2,223,374.79元、复利8,486.0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3月9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实际支付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第一被申请人未按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请求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400,337.94元;
(3)裁决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被申请人应付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裁决申请人有权依法处分第一被申请人名下的抵押物即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90826号项下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并对处分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裁决由上述五个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
(6)裁决由上述五个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4、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裁决。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正就诉讼(仲裁)事项与债权人进行积极协商,后续进展及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1年3月25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5起,涉案金额共约666.85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ST猛狮 公告编号:2021-033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披露了《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0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22,000万元至-152,000万元。
如果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规定的情形,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股票( 证券简称:ST猛狮 证券代码:002684)交易可能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公司已分别于2021年1月30日、2021年2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仍在进行中,最终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0年年度报告为准。如公司2020年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3.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鉴于公司2019年度及2020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负值,同时,截至2020年6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及相关过渡期安排的规定:新规施行后,新规施行前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以及已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其股票继续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且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暂停上市标准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未触及新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在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将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