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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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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拟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扣减回购的库存股11,107,522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50,143,326.80元(含税)。

  二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

  ■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一)主要业务及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研发、生产和销售异噻唑啉酮类工业杀菌剂原药剂仍为公司主营业务,在此基础上生产、销售工业杀菌剂复配产品以及配套化工中间体产品(邻氯苯腈)。

  主要产品及应用领域:

  1、异噻唑啉酮衍生物原药剂及其复配产品,分为CIT/MIT、MIT、OIT、DCOIT、BIT等几大系列产品。异噻唑啉酮是一种广谱、高效、低毒、非氧化性、环境友好型杀菌剂,主要用以杀灭或抑制微生物生长,广泛运用于油田注水、工业循环水、造纸、日化、涂料、农药、切削油、皮革、油墨、染料、制革、木材制品等领域的杀菌、防腐、防霉。

  ■

  2、化工中间体邻氯苯腈(F腈),主要用于合成工业杀菌剂苯并异噻唑啉酮(BIT)、分散染料中间体、沙坦类药物中间体等。

  (二)经营模式

  (1)以直销为主的销售模式。

  公司为异噻唑啉酮类工业杀菌剂原药剂生产企业,目标客户群体为国内外从事工业杀菌解决方案并复配的技术服务商。直接向技术服务商客户销售是公司主要的销售方式,大部分销售收入来源于直接销售。

  公司国内销售覆盖全国大部分省区,主要业务集中在华东、华北和华南等地区,2020年度国内销售收入占比约为53%;国际销售遍布全球,主要集中在欧洲、亚洲和北美等地区,与陶氏化学、美国龙沙、德国朗盛等从事水处理服务的国际化工巨头保持长期稳定合作关系,2020年度国际销售占比约为47%。

  (2)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

  公司以销售计划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场需求和各系列产品订单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公司工业杀菌剂生产线可实现部分产品交替生产,生产组合灵活多样。经过近二十年发展,公司已具备年产超过3万吨异噻唑啉酮类工业杀菌剂原药剂的生产能力。

  (三)行业情况

  1、工业杀菌剂领域

  异噻唑啉酮类工业杀菌剂原药剂是公司的核心产品,凭借其应用领域广泛、配伍性强、环境友好和性价比高等特点,逐渐发展为一种主流的非氧化性工业杀菌剂。国内应用异噻唑啉酮类工业杀菌剂起步较晚,在应用范围和深度上存在提升空间,行业产能集中度高,已形成由少数龙头企业占据市场的稳定竞争格局。国际上,异噻唑啉酮类工业杀菌剂原药剂产能集中在陶氏化学、英国索尔等国际化工企业,近年呈现逐渐削减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原药剂产能的趋势。公司深耕异噻唑啉酮类工业杀菌剂行业近20年,已发展成为亚洲最大的异噻唑啉酮类工业杀菌剂原药剂生产企业,首发上市募投项目于2019年度达产后,公司杀菌剂原药剂的年产能超过3万吨,松木岛工厂三期项目在2020年动工兴建,生产能力将进一步扩大。公司产品已取得美国EPA和欧洲BPR登记,具备出口海外主要市场的资质。公司凭借可靠的产品质量和稳定的供应能力,与陶氏化学、德国朗盛、美国龙沙等国内外核心客户建立了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成为下游水处理服务企业在工业杀菌剂领域的优质合作伙伴。

  2、化工中间体领域

  邻氯苯腈(F腈)是杀菌剂BIT系列产品的主要原材料,沈阳百傲生产的邻氯苯腈主要用于自用。该行业为精细化工的细分行业,市场规模相对稳定,主要生产厂商集中度较高,公司进入该行业时间较晚,产品主要用于产业链配套。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本及股东情况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

  4.3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 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1、工业杀菌剂业务

  异噻唑啉酮类工业杀菌剂产品由母公司大连百傲生产。报告期内,母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4,909.02万元、净利润21,030.77万元,分别同比下降12.02%和22.48%。

  随着响水321事故影响逐渐消退,市场供求关系趋于平稳,2019年度涨幅较大的BIT系列产品价格回归合理区间,公司工业杀菌剂业务结束大幅波动,回到平稳增长的轨道。2020年度,公司工业杀菌剂各品类合计销售33,804.19吨,较上年度增长12.03%。

  报告期内,松木岛分公司工业杀菌剂三期项目动工,计划新增CIT/MIT12000吨或MIT2000吨、BIT2500吨、OIT1200吨或DCOIT600吨,项目建设期24个月,预计2021年底完工,届时公司工业杀菌剂总产能将超过4万吨。

  2、化工中间体业务

  公司生产的化工中间体全部为邻氯苯腈(F腈),由子公司沈阳百傲生产。报告期内,沈阳百傲实现销售收入7,457.80万元,净利润337.89万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减少5087.89万元和4,009.64万元。作为工业杀菌剂BIT系列产品的产业链配套项目,公司生产F腈基本自用,受报告期内BIT价格下跌的影响,F腈价格也随之出现波动。F腈价格下跌是造成沈阳百傲业绩下滑的重要原因。

  2 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 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4 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本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共2户,具体包括:

  ■

  本期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主体与上期相比未发生变化。

  证券代码:603360         证券简称:百傲化学         公告编号:2021-008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3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现场出席4人,通讯出席5人,会议由董事长刘宪武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程序及出席董事人数符合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摘要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以公司总股本261,346,400股扣减回购的库存股11,107,522股后的250,238,8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50,143,326.80元(含税)。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2021年度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7万元/年(税前),除在公司担任经营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外,其他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2021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不作调整。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1年度财报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独立董事经过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8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行使该项决策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使用自有资金理财额度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10,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低风险理财产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沈阳百傲申请授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2021年度继续为子公司沈阳百傲化学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务融资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公司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上述拟担保额有效期为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此授权额度内予以确认并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进行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刘宪武先生、王文锋先生、袁义祥先生、刘海龙先生、杨杰先生、刘岩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永泽先生、刘晓辉先生、袁俊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将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分别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年。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订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刘海龙、杨杰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订了《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刘海龙、杨杰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办理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2)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

  (13)授权董事会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

  (15)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联董事刘海龙、杨杰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于2021年4月20日下午14:00在大连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沐百路18号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报备文件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3360         证券简称:百傲化学         公告编号:2021-009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3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黄越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程序及出席监事人数符合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根据《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全面了解和认真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后,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0年度的经营管理状况和财务状况;

  3、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八)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黄越先生、杨晓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报备文件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3360   证券简称:百傲化学   公告编号:2021-010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傲化学”)从二级市场回购本公司A股普通股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82.0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6,134.64万股的2.23%。其中首次授予55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1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4.85%;预留3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5.15%,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alian Bio-Chem Company Limited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沐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宪武

  注册资本:26,134.64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5157569XU

  成立日期:2003年9月22日

  上市日期:2017年2月6日

  经营范围:生产化工产品添加剂(涉及行政许可证的,须凭许可证经营);国内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生产盐酸、甲醇(仅限分公司经营)。

  (二)公司2018年-2020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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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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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公司制定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地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

  2020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2020年12月0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0-04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截至2021年01月19日,本次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11,107,5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5%,回购最高价格20.45元/股,回购最低价格14.51元/股,回购均价18.00元/股,使用资金总额199,941,414.65元(不含交易费用)。

  四、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82.00万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6,134.64万股的2.23%。其中首次授予55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1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94.85%;预留3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1%,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5.15%,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64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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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注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7.3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7.3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3.90元的50%,为每股6.9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4.72元的50%,为每股7.36元。

  2、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在60日期限之内。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含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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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含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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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依照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

  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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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对象当年因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等。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等。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6、公司确定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合法资金。

  4、在解除限售前,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8、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完全按照该情形发生前的相关规定进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是否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考核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考核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指定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6.58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首次授予552.0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预计为3,632.16万元,前述总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在相应的年度内按每次解除限售比例分摊,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假设授予日为2021年4月底,则2021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3360   证券简称:百傲化学   公告编号:2021-011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9日

  (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晓辉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4月2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如下:

  刘晓辉先生,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大连市审计局科员,大连证监局科员,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连聚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刘晓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均投了同意票。表决理由如下: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召开时间:2021年4月20日14点00分

  召开地点:大连市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沐百路18号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议案

  由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1)《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披露《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16)。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截至2021年4月15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9日期间(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程序

  1、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6号大连富力中心10楼证券部

  收件人: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11-82285231

  传真:0411-85316016

  电子邮箱:zqb@biofc.com

  邮政编码:116052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刘晓辉

  2021年3月31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晓辉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603360         证券简称:百傲化学         公告编号:2021-012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1年3月30日,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21年度财报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32人

  截至 2020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4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821人

  2019年度业务总收入: 199,035.34万元

  2019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73,240.61万元

  2019年度证券业务收入:73,425.81万元

  2019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19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19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2.97亿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2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2019年度年末数:266.73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1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0次。4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1次和自律监管措施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刘璐,1994年5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2年9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1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9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9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赵国峰,2010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1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9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审计报告1家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李峻雄,1997年3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6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7年6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19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50余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本期财报审计费用43万元,内控审计费用15万元,合计收费58万元。系按照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审计费用合计58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增加0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经过审核相关材料,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资质、经验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情况良好。结合在2020年报审计工作中与大华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组的沟通情况,认为项目组表现出了较高的专业能力,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在2020年度的审计工作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对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内部控制起到了积极作用,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能够独立地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符合上市公司选择审计机构的条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连分所长期为大连地区多家上市公司的提供年度报告审计服务,具备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在对公司2020年度审计中表现出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精神,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大连分所为2021年财报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1年度财报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3360         证券简称:百傲化学         公告编号:2021-013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619,080,685.80元。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2020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公司总股本261,346,400股扣减回购的库存股11,107,522股后的250,238,87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50,143,326.8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67.71%。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1年3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全票通过《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履行了上市发行中关于现金分红比例的承诺,兼顾了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比例、条件的规定。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盈利水平,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发展阶段和未来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3360         证券简称:百傲化学         公告编号:2021-014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提名刘宪武先生、王文锋先生、袁义祥先生、刘海龙先生、杨杰先生、刘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1);提名刘永泽先生、刘晓辉先生、袁俊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1)。

  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将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黄越先生、杨晓辉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2)。

  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三、其他情况说明

  (一)独立董事候选人刘永泽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并已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无异议的审核结果。

  (二)本次换届选举事项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届监事会成员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公司后续将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三)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四)在完成换届选举之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届监事会成员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特此公告。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附件1: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附件2: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附件1: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1)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刘宪武先生,1962年出生,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公司实际控制人。曾任通化制药厂任技术员,大连通运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大连百傲化学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股东大连通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

  王文锋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海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科员、业务部经理,华夏银行大连市分行处长、部门总经理;现任公司股东大连三鑫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袁义祥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海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学位。曾任南京熊猫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计财部副部长,中国华录松下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管理部副部长,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总经理。现任公司股东大连三鑫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刘海龙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曾任大连金光化工厂任车间主任,大连绿源药业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宁波百化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兼总经理。

  杨杰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曾任伊春市建委秘书,大连化工研究设计院研究员,大连绿源药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安环部经理。现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兼副总经理。

  刘岩先生:1988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丹东银行大连分行客户经理、盛京银行大连分行公司业务部项目经理、大连傲视化学有限公司销售部销售;现任中触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副经理。

  (2)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刘永泽先生,195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辽宁聚龙金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东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会计教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艾图内控咨询有限公司董事,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监事。

  刘晓辉先生,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大连市审计局科员,大连证监局科员,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连聚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袁俊杰先生, 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湖南中南制药厂技术员,中化宁波进出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宁波化工分会会长、宁波洪大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附件2: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黄越先生: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曾任大连石油化工公司有机合成厂研究所工程师,日本住友商事(大连)化工部副经理,现任本公司销售部副部长。

  杨晓辉女士:1983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营口金桥工艺品有限公司跟单部组长,2010年加入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销售部副部长。

  证券代码:603360         证券简称:百傲化学  公告编号:2021-015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预计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沈阳百傲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百傲”)。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预计为沈阳百傲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截至公告日,公司已为沈阳百傲提供担保的余额为4000万元。

  ●本次担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百傲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2021年度拟继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务融资,公司预计为沈阳百傲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担保,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此担保额度内予以确认并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年。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沈阳百傲申请授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对外的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沈阳百傲化学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化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宪武

  经营范围:生产化工产品添加剂(需前置审批项目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度,沈阳百傲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247,856,056.45元,负债总额为66,875,774.51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元,流动负债总额36,505,970.64元,净资产180,980,281.94元,实现营业收入125,456,989.95元,实现净利润43,475,290.23元。

  2020年度,沈阳百傲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307,821,116.51元,负债总额为123,461,933.56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元,流动负债总额95,521,708.70元,净资产184,359,182.95元,实现营业收入74,578,080.64元,实现净利润3,378,901.01元。

  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沈阳百傲100%股权,沈阳百傲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就上述担保计划签署有关担保协议,将根据沈阳百傲具体融资需求确定实际担保金额,实际担保金额在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与金融机构协商,具体担保金额、期限和协议内容等以最终签署的相关担保协议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审议,一致同意为沈阳百傲2021年度向金融机构债务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本次申请授信额度事项为日常经营所需,其提供担保的额度是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沈阳百傲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拥有控制权,能够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沈阳百傲资信良好,本次担保行为能够保证该子公司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六、累积对外担保的数量及逾期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000万元,全部为对沈阳百傲提供担保,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05%。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特此公告。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3360   证券简称:百傲化学   公告编号:2021-016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4月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4月20日14点 00分

  召开地点:大连市普湾新区松木岛化工园区沐百路18号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三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4月20日

  至2021年4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在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独立董事刘晓辉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1年3月31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9、议案10、议案1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9、议案10、议案11、议案12、议案13、议案1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9、议案10、议案1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拟激励对象及与之有关系的关联股东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 参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登记或报道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2.参会登记时间:2021年4月19日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6:00

  3.登记地点:大连市中山区港兴路6号大连富力中心10楼证券部

  4.股东可采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六、 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出席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人:闫美洁

  电话:0411-82285231

  传真:0411-85316016

  特此公告。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4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证券代码:603360         证券简称:百傲化学   公告编号:2021-017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第四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化工》(2020年修订)、《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规范的要求,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2020年第四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

  注:以上产量、销量数据为原药剂和复配产品的合并数。

  二、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同比及环比变化幅度

  (一)主要产品的价格同比及环比变化幅度

  ■

  (二)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同比及环比变化幅度

  ■

  注:以上为不含税价格。

  三、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季度内公司未发生对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以上生产经营数据由公司统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供投资者了解公司2020年第四季度生产经营情况使用,不构成公司的实质承诺和预测,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1日

  公司代码:603360                                                  公司简称:百傲化学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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