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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3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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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重要提示

  1.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本公司实有董事15名,亲自出席的董事13名,徐仁艳先生委托沈仁康先生出席会议,任志祥先生委托朱玮明先生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5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1.4 本公司审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已分别对本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5 本报告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币种为人民币。本报告所载若干金额及百分比数字已作四舍五入调整。任何表格中总数与金额总和间的差异均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1.6 本公司董事会建议派发2020年度现金股息,每10股分配现金股息人民币1.61元(含税),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元向H股股东支付。上述股息分配预案尚需本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7 本公司董事长沈仁康、行长徐仁艳、主管财务负责人刘龙、财务机构负责人景峰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

  ■

  2.2 公司业务概要

  浙商银行是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总部设在浙江杭州。2016年3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2016.HK”;2019年11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1916”,系全国第13家“A+H”上市银行。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始终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对本行提出的要求,立足浙江,面向全国,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成长迅速、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

  浙商银行顺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新趋势和客户价值创造新需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两最”总目标为引领,全面实施平台化服务战略,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创新转型、合规经营、防化风险、提质增效”五项经营原则,打造区块链和物联网技术驱动双引擎,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客户提供开放、高效、灵活、共享、极致的综合金融服务。

  截至报告期末,浙商银行在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272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及海西地区和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

  2020年,浙商银行营业收入477.03亿元,比上年增长2.89% ;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23.09亿元,比上年下降4.76%。截至报告期末,总资产2.05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3.74%,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2万亿元,增长16.26%;总负债1.92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4.52%,其中吸收存款余额1.34万亿元,增长16.78% ;不良贷款率1.42%、拨备覆盖率191.01% ;资本充足率12.93%、一级资本充足率9.8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8.75%,均保持合理水平。

  在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2020年全球银行1000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20)”榜单中,按一级资本、总资产计,均位列第97位。

  

  3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注:

  (1) 有关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请参见“财务报表补充资料-非经常性损益”。

  (2) 期末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权益-其他权益工具)╱期末普通股股本总数。

  (3)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3.2补充财务比率

  ■

  注:

  (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2) 平均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及期末资产总额的平均数。

  (3) 平均权益回报率=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已扣除归属于本行优先股股东的当年净利润)╱期初及期末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已扣除其他权益工具)的平均数。

  (4) 根据财政部《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号)要求,信用卡分期收入不计入手续费净收入,本集团2020年调整至利息净收入,2019年净利息收益率和净利差追溯调整。

  (5) 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

  (6) 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

  (7) 拨备覆盖率=贷款信用减值损失准备余额╱不良贷款余额。集团口径与银行口径该指标无差异。监管要求为法人口径拨备覆盖率不得低于140%。

  (8) 贷款拨备率=贷款信用减值损失准备余额╱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集团口径与银行口径该指标无差异。监管要求为法人口径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2.1%。

  

  ■

  注:本表所示监管指标按照当期适用的监管要求、定义和会计准则进行计算,比较期数据不作追溯调整。

  4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4.1 普通股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普通股股东总数为329,293户,其中A股股东329,171户,H股股东122户。截至本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普通股股东总数为310,919户,其中A股股东310,797户,H股股东122户。

  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

  

  ■

  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数为其代理的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交易系统中交易的本公司H股股东账户的股份总和。除浙江海港(香港)有限公司持有股权中的490,000,000股出质,兖煤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934,000,000股出质外,其余H股股份是否出质,本公司未知。

  前十名有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数量及限售条件

  单位:股

  ■

  4.2 境外优先股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境外优先股股东(或代持人)总数为1户,由The Bank of New York Depository (Nominees) Limited作为代持人。

  ■

  注:

  (1)境外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是根据本行境外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的信息统计。

  (2)由于本次发行为境外非公开发行,境外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为截至报告期末,The Bank of New York Depository (Nominees) Limited作为代持人代表在清算系统Euroclear Bank S.A.╱N.V.和Clearstream Banking S.A.的获配售人持有境外优先股的信息。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总体经营情况分析

  业务规模稳步增长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0,482.2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474.39亿元,增长13.74%。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1,976.9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75.27亿元,增长16.26%。负债总额19,156.8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429.23亿元,增长14.52%。其中:吸收存款13,356.3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918.95亿元,增长16.78%。

  经营效益稳定良好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477.03亿元,比上年增加13.39亿元,增长2.89%,其中:利息净收入370.95亿元,比上年增加24.33亿元,增长7.02% ;非利息净收入106.08亿元,比上年减少10.94亿元,下降9.35%。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23.09亿元,比上年减少6.15亿元,下降4.76%。

  资产质量保持稳定

  截至报告期末,不良贷款率1.42%,比上年末上升0.05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91.01%,比上年末下降29.79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2.72%,比上年末下降0.31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保持合理水平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本充足率12.93%,比上年末下降1.31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9.88%,比上年末下降1.06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75%,比上年末下降0.89个百分点。

  5.2 合并利润表分析

  2020年,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和复杂形势,本集团紧紧围绕“两最”总目标,全面实施平台化服务战略,持续推动转型发展。2020年本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23.09亿元,比上年下降4.76%,平均总资产收益率0.65%,平均权益回报率10.03%。营业收入477.03亿元,比上年增长2.89%,其中:利息净收入370.95亿元,比上年增长7.02% ;非利息净收入106.08亿元,比上年下降9.35%。业务及管理费123.85亿元,比上年增长1.78%,成本收入比25.96%,比上年下降0.28个百分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1.66亿元,比上年增长6.69%。所得税费用18.04亿元,比上年增长 17.30%。

  

  合并利润表主要项目变动: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

  5.3 资产负债表分析

  2020年,本集团深入贯彻平台化服务战略,持续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探索形成以平台化服务推动创新转型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新路径。在强化风险管控和流动性安全的前提下,不断调整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经营质效。

  5.3.1 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0,482.2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474.39亿元,增幅13.74%。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净额11,658.7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69.42亿元,增幅16.71%;金融投资5,283.85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03.47亿元,增幅2.00%。从结构上看,发放贷款和垫款净额占资产总额的 56.92%,比上年末上升1.45个百分点,金融投资占资产总额的25.80%,比上年末下降2.97个百分点。

  资产运用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

  注:

  (1)本年末金融投资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存放和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包含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3.2 负债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负债总额19,156.8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429.23亿元,增幅14.52%。

  负债构成: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

  注: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及拆入款项含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5.3.3 股东权益

  截至报告期末,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权益合计1,305.1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42.66亿元,增长3.38%。

  5.4发展战略及核心竞争力

  (一)愿景

  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把浙商银行打造成一流的商业银行。

  (二)总目标

  “两最”总目标:最具竞争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浙江省最重要金融平台。

  “最具竞争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指在服务目标客户过程中体现出比肩一流股份制银行的专业水准,在创新能力、风控能力、市场服务能力、价值创造能力上具有明显竞争优势;规模体量上与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身份相匹配,能够为专业能力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浙江省最重要金融平台”是指功能齐全、特色鲜明、业绩优良、声誉卓著的浙江省代表性金融集团,在科技应用、模式创新、高效服务上走在前列,成为省内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核心企业和广大浙商的战略性合作伙伴。

  (三)战略定位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提升数字化、平台化、专业化能力,全面推进平台化服务战略,着力培育增长新动能。

  平台化服务战略:以“两最”总目标为引领,植入平台化基因,创新金融科技应用,建设强大的平台化服务体系,以平台化服务为源动力,驱动创新和发展,拓展客群和业务,优化流程和风控,提升绩效和管理,增强特色和优势,打造平台化服务银行,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

  (四)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创新转型、合规经营、防化风险、提质增效五项经营原则,以绩效和风控为导向,摒弃规模情结、粗放式经营、松散式管理,转变发展方式,减耗增收节支,树立平台化思维,重新定义业务模式和经营管理,植入差异化管理理念,提升精益化管理水平,努力实现资产与资本相平衡、质量与效益相兼顾、成本与效率相统筹的高质量、高绩效、可持续发展。

  (五)核心竞争力

  清晰明确的战略定位

  本公司以“两最”总目标为指引,顺应金融科技发展新趋势和客户价值创造新需求,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平台化服务战略,构建“科技+金融+行业+客户”的综合服务平台,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培育增长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

  健全有序的公司治理

  本公司全面加强与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一是股权结构更加多元,通过A+H两地上市,构建起稳定透明、制衡有序的所有制结构;二是治理机制更加健全,“三会一层”职责清晰明确,建立起适应自身特点的公司治理架构;三是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切实提高披露质量,充分利用市场的监督作用压实主体责任。

  持续快速的成长能力

  本公司得益于战略性的全国布局、高效的运营管理能力和浙江雄厚的基础支撑,已发展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成长迅速、风控完善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效益、规模持续快速增长,新动能新优势凸显,中长期发展前景广阔。

  优势突出的金融科技

  本公司坚持深耕金融科技沃土,践行科技引领转型,领先探索区块链、物联网、人工智能、生物识别、自然语言识别、云计算与大数据等前沿技术与银行业务的深度融合,打造强大的技术支撑平台,实现不同系统间的联通和协同,对外输出技术平台和服务,逐步树立起领先的金融科技创新品牌形象。

  特色鲜明的公司业务

  本公司以打造平台化服务银行为重点,围绕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两大核心需求,形成池化融资平台、易企银平台、应收款链平台,并以此为基础持续创新推出一系列平台化场景应用模式和行业解决方案,已形成市场竞争优势。

  专业领先的小微服务

  本公司是业内小微企业业务的先行者,在机制、产品、流程、风控等方面已形成特色优势。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与思维,创新线上化流程应用,提高客户体验,专业服务能力获得市场和客户的高度认可。

  不断完善的业务体系

  本公司围绕差异化竞争能力的提升,开展投资银行、资产托管、金融市场、资本市场、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迭代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模式,组合运用各类金融工具,

  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可持续的金融服务方案,不断提升多元化盈利能力和空间。

  审慎稳健的风险管理

  本公司坚持审慎稳健的风险偏好,强化垂直管理,实行特色风险监控官派驻制度,持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统一授信管理体系、信用风险限额框架体系,资产质量保持稳定。

  科学合理的人才储备

  本公司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层具备卓越的战略视野及经营管理能力,在业务运营、财务管理、风险控制和信息技术等领域经验丰富。差异化人才培养模式持续推进,员工受教育程度高,专业能力强,年轻富有活力。

  多元稳定的资本补充

  本公司顺利完成“私募增资+H股IPO+A股IPO”三步走资本运作方案,“A+H”资本补充双通道构建形成,长期、稳定、积极、可持续的市场化资本补充机制完善,业务发展和战略推进得到有力支撑。

  务实创新的品牌文化

  本公司在文化体系中植入具有时代气息、更能匹配发展战略的文化元素,秉承 “灵活创新、务实协作、客户为先、人本关爱”的企业文化,明确“触发金融生态活力”的品牌价值主张和“大有、灵动、焕能”的品牌特质,立体塑造“00后银行”的鲜活品牌形象,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与客户共创价值。

  证券代码:601916证券简称:浙商银行公告编号:2021-00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16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1年3月30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共15名,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董事共11名,其中胡天高董事、廖柏伟独立董事以电话形式参会。徐仁艳董事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沈仁康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任志祥董事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朱玮明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高勤红董事参加会议、楼婷董事以电话形式参加会议,但因提名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均不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沈仁康董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行长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五、通过《关于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浙商银行2021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浙商银行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浙商银行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浙商银行2021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按2020年度审计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12.05亿元。

  2、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按照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差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25.62亿元。

  3、以届时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1.61元(含税)。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浙商银行2020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既考虑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导意见的要求,又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银行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并表管理实施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2023年度资本规划》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听取。

  十四、通过《关于董事会对董事2020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通过《关于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十七、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风险偏好执行情况报告及2021年度风险偏好建议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基本制度(2021年版)〉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绿色金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二、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浙商银行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重大方面建立了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以有效贯彻执行。浙商银行的内部控制在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浙商银行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浙商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十三、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及2021年度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四、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五、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浙商银行2020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浙商银行2020年度的关联交易活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020年度浙商银行的关联交易活动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六、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王建、任志祥回避表决。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浙商银行根据经营需要,对2021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进行了合理预计,预计金额及所涉及交易内容符合业务实际需要,其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符合公允性原则;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浙商银行预计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建、任志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七、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任志祥回避表决。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任志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十八、通过《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胡天高回避表决。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胡天高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十九、通过《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王建回避表决。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王建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1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3月15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1年3月29日至30日在杭州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9名,现场出席监事8名,潘建华监事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于建强监事长出席并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于建强监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

  监事会对本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进行了审核,并出具如下审核意见:1.本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2.本公司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出本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3.监事会出具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2020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关于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监事会认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并表管理实施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本公司内控制度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及2021年度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1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1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本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基数,具体股权登记日期将在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明确。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待本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 利润分配方案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董事会同意按照 2020年度本公司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中国会计准则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113.77亿元的不低于 30%的比例进行现金分红,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按照经审计的本公司 2020年度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12.05亿元;

  (二)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按照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差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25.62亿元;

  (三)以届时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61元(含税)。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 A 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 H 股股东支付。港元兑人民币汇率按照本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七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元平均汇率中间价计算。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普通股总股本21,268,696,778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4.24亿元(含税)。2020年度本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0.10%。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本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浙商银行2020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既考虑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导意见的要求,又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银行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1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毕马威华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于2020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167人,注册会计师92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170人。

  毕马威华振2019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3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0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6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3亿元)。

  毕马威华振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44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3.29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业等。毕马威华振2019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于2018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地方证监局给予的行政监管措施2次,相应受到行政监管措施的从业人员7人次。除此以外,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2、毕马威香港

  毕马威香港为一所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香港自1945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香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

  自2019年10月1日起,毕马威香港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日本金融厅)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于2020年12月,毕马威香港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000人。毕马威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

  香港相关监管机构每年对毕马威香港进行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国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国际准则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少东,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和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陈少东1993年加入毕马威香港,2000年开始常驻中国内地,拥有超过20年的审计经验。陈少东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陈少东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5份。

  (2)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国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项目合伙人为陈思杰,200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陈思杰1996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陈思杰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

  本项目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潘盛,2012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潘盛2007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潘盛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

  (3)质量控制复核人(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为黄婉珊,具有香港注册会计师资格、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和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资格。黄婉珊1991年加入毕马威香港,2004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黄婉珊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1年度财务报告(国内和国际)审计和半年报(国内和国际)审阅费用为人民币48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的费用为人民币85万元,费用总计(包括各项代垫费用和税费)为人民币570万元,较上一年度增长18.71%。

  二、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其满足为浙商银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认可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浙商银行2021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声明: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浙商银行2021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浙商银行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担任浙商银行2021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担任本公司2021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1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年3月30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不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1年3月30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关联董事王建、任志祥回避表决。

  (二)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浙商银行根据经营需要,对2021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进行了合理预计,预计金额及所涉及交易内容符合业务实际需要,其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符合公允性原则;同意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浙商银行预计的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已在浙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经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和类别

  ■

  注:以上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不构成本公司对客户的业务开展承诺。预计额度内的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时,将按照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履行相应审批流程,实际交易方案以本公司有权审批机构出具的书面批复为准。

  二、关联方介绍与关联关系

  本公司关联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监管制度中规定的范围,由本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认定。

  (一)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章启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资本120亿元,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经营范围为金融类股权投资、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与资产管理业务。截至2019年末,集团并表总资产1,678.16亿元,总负债755.14亿元,营业收入256.67亿元,净利润33.93亿元。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并向本公司派驻王建董事。

  (二)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王益芳,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经营范围为从事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企业的股权风险投资、实业型风险投资,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的咨询)及科技成果转让的相关技术性服务等。截至2019年末,集团并表总资产460亿元,总负债310亿元,营业收入289亿元,净利润8亿元。

  关联关系:本公司董事楼婷过去十二个月内担任该公司董事。

  (三)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沈秀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资本8000万元,注册地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经营范围对国有及其他企业的投资。截至2019年末,集团并表总资产1,870.17亿元,总负债1,307.53亿,营业收入64.09亿元,净利润3.53亿元。

  关联关系:本公司监事潘建华担任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四)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潘鑫军,属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注册资本69.9365亿元,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经营范围为证券经纪;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承销(限国债、地方债等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融资品种(包括但不限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19年末,总资产2629.71亿元,总负债2089.60亿元,营业收入190.52亿元,净利润24.79亿元。

  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联营企业,本公司董事任志祥担任该公司董事。

  (五)关联自然人

  关联自然人是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制度定义的关联自然人。主要包括本公司关联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董事、监事、总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及有权决定或参与本公司的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交易条件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开展日常关联交易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基于与关联方原有合作基础,以及对关联方发展的合理预期,有利于充分发挥优质关联方客户资源优势,积极稳妥拓展本公司业务,符合本公司实际业务需要。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本公司独立性,不会对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1-01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年3月30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亿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一年。

  (二)与横店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0亿元,授信额度有效期一年。

  (三)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因此,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截至2019年末,集团并表总资产2,415.08亿元,总负债1,195.45亿元,营业收入1,118.05亿元,净利润51.88亿元。

  (二)横店集团关联方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属于本公司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截至2019年末,集团并表总资产823.27亿元,总负债485.38亿元,营业收入604.91亿元,净利润19.37亿元。

  (三)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属于本公司主要非自然人股东。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截至2019年末,公司总资产649.92亿元,总负债436.44亿元,营业收入49.52亿元,净利润18.73亿元。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对银保监会口径的上述关联方不发放信用贷款、不为其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本公司给予浙江能源集团、横店集团、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上述关联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任志祥、胡天高、王建分别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任志祥、胡天高、王建分别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A股股票代码:60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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