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21-023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有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公司对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9月12日至2021年3月1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包括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公司查询了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显示,自查期间,除以下28人之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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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监事王维之配偶洪立田先生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请见公司于2021年3月2日披露的《百隆东方关于公司监事亲属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暨公司监事辞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王维女士已于2021年3月1日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报告,辞去公司监事一职。
经公司自查:上述核查对象在其交易期间并未获知本次激励计划的任何信息,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进行的决策,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信息泄露的情形。
综上,经公司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生
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30日
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21-024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3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甬江大道188号宁波财富中心4单元8楼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E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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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董事长杨卫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副董事长杨卫国先生、董事张奎先生、独立董事黄惠琴女士、覃小红女士、赵如冰先生由于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华敬东、财务总监董奇涵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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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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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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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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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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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3、4涉及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何晶晶、阮曼曼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